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24-11-08 10:53:4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用户信息泄露)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

一、立案条款

1、对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的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2、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案件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二、侦查措施条款

1、传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2、询问证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3、搜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4、扣押物证、书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5、扣押邮件、电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六条

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7、解除扣押(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物品、

文件/退还邮件、电报/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退还原主或者原邮

电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8、发还被害人(扣押的物品,经查证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

9、鉴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1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12、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三、强制措施条款

1、拘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2、取保候审

(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

(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

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

(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

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

取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4)适用范围:刑拘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

以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5)适用范围:报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对于需

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6)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

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

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3、监视居住

(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

(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

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

(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

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

取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4)适用范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

保候审规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5)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

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

取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6)适用范围:刑拘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

以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7)适用范围:报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对于需

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8)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

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

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4、(延长)刑事拘留

(1)适用范围: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七

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

至(七)项

(2)适用范围:延长刑拘期限一日至四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3)适用范围: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

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5、逮捕

(1)适用范围: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

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

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2)适用范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

保候审规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3)适用范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

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6、提请批准逮捕

适用范围: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7、移送起诉

适用范围:侦查终结的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8、撤销案件

(1)适用范围:六种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至(六)

(2)适用范围: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

刑事责任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9、释放

(1)适用范围:刑拘后发现不应当拘留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2)适用范围: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3)适用范围:逮捕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一百三十

(4)适用范围: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

嫌疑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5)适用范围: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6)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

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

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

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

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呈请拘留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第(一)项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第(二)项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第(三)项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第(四)项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第(五)项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第(六)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第(七)项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在特殊情况(应该写明:

“有重大犯罪嫌疑,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有重要的鉴定结论尚

未作出”等具体原因)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

4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

案(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2人以上共同作案)的重大嫌疑

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呈请逮捕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

条。

《呈请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

押期限意见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

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

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

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第(一)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二)项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第(三)项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四)项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

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呈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呈请查清身份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呈请搜查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呈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报告书》《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

书》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

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患有严重疾病、怀孕、哺

乳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不应当拘留的;拘留后需要逮

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

侦查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

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呈请释放报告书》《释放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患有严重疾病,怀孕、哺

乳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不应当拘留的;拘留后需要逮

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

侦查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不应当逮捕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

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超过法定期限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撤销

案件,犯罪嫌疑人已逮捕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

《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撤销案件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二)项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第(四)项告诉才处理的;

第(五)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六)项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撤销

案件,犯罪嫌疑人已逮捕的

《呈请扣押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在勘验、搜查中发

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侦查人员认为需要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

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呈请发还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

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

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对被害人的合法财

产,应当及时返还。

《呈请鉴定聘请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呈请查询、冻结存款、汇款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释放文书的法律适用

凡是未报检察院在刑事拘留期限内释放的,释放引用刑事

诉讼法第65条;

凡是己报检察院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又未被批准逮捕的释

放引用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凡是己刑事拘留期限内,检察院又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

认为检察院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将被拘留

人立即释放,释放引用刑事诉讼法第70条;

凡是己被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后,又发现不应当逮捕的,

释放引用刑事诉讼法第72条;

凡是公检法三家无论在那一个环节对嫌疑人、被告人发现

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

逮捕的人或者变更的应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释放引用刑事诉讼

法第73条也是变更条款;

凡是在诉讼侦查阶段一、二审不能办结的需变更强制措施

的,引用刑事诉讼法第74条;

凡是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需释放或变更的引用

刑事诉讼法第75条;

凡是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撤销案件;或已被逮捕的应当释放,释放引用刑事诉讼法第

130条;

如何填写释放文书内容:

一、不构成犯罪;

二、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撤销案件;

四、羁押期限届满;

五、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

妇女;

六、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

释放是指立即释放,不是指在批准释放后24小时内释放。

释放<<通知书>>要向被释放人宣读,并让其在附卷联上签字。


本文发布于:2022-07-29 09:03: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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