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8 08:40:22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江苏省经贸委)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

产流失,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案件:

(一)涉案标的达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的;

(二)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

(三)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公司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

(四)涉外经济案件;

(五)因案件影响较大,涉案单位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

其他案件。

第三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涉案单位为主体,其备

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

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司

及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处理。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具体协调处理全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法律纠纷

案件。公司法律事务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或协助外聘

律师处理公司层级的重大法律纠纷,指导有关涉案单位自行处理的重

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八条有关涉案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

公司法律事务部通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

建议。

第九条公司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

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

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公司所属单位聘

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律师选聘

工作的管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

(二)熟悉所从事的代理事务,具有良好的业绩以及处理委托代理

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三)收费合理、公道;

(四)其他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业绩,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

建立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并在各有关单位的配合下

对入库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质量实行动态跟踪。

第十三条为加强对公司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分清案件责任,完

善管理制度,堵塞工作漏洞,加强法律指导和协调,公司建立健全重

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所属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自案件发

生之日起1个月内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公司法律事务

部备案的文件应当由该涉案单位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公司法律事

务部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案件类型;

(二)直接涉案金额、间接涉案金额和影响;

(三)案件发生的原因;

(四)处理措施和效果;

(五)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出具的有关案件处理的法律意见

书;

(六)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健全定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告分析制度。

公司每年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进行统

计,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和今后预防措施进行综合

分析和评估。

第十八条公司法律事务部在案件备案过程中,应注意案卷材料

的保管,做到一案一档,并分类归档。案卷材料中的裁判文书原件统

一保存在公司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未按照本办法报备的,公司将予

以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工作中玩忽职

守、谋取私利,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触犯

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所属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以该涉案单位

为主体依法独立处理,必要时公司可以帮助协调。

第二十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案件,

在涉案单位独立处理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报请公司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请公司协调

处理的文件,除包括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后本单位的处理、备案情况,特别是本单位主要领

导协调情况;

(二)案件涉及的企业重大决策的形成过程;

(三)外聘律师的工作情况;

(四)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五)需要公司协调处理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公司法律事务部收到所属单位报请公司协调处理的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总法律顾问,并

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研究重大法律纠纷案

件的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研究重大法

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并及时将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向公司领导报

告,同时通报有关涉案单位。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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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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