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促进建立健全法律
风险防范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1法律事务工
作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区域分(子)公司,各全资企业、内
部核算单位及控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与其他法人、
个人之间已经引起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案件,包括民事、经济、
行政、知识产权、劳动仲裁及刑事案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案件中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
(二)
(三)
(四)
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
一审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
可能引发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其他涉及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律政研部统一归口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负责指导和检查监督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受集团公司委托,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本
区域内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区域子公司、设有三级经营单位的集团公司全资企业或
控股公司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其所辖企业(公司)
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所属各单位应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
防范、预警、处理、报告及备案等工作,建立完善有关制度,有效防范法律风
险。
第二章预警与处理
第九条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完善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机制,加强对法律纠纷
案件,尤其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风险预警管理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预警、
早防范”。
第十条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管理工作由企业法律
事务机构或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法律部门”)牵头
协调,各专业部门分工负责。
发现可能引发法律纠纷案件的风险或了解到将可能发生法律纠
纷案件的信息时,有关专业部门及人员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本单位法律部门。
所属各单位对法律纠纷案件,尤其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信息,应按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及时制定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
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第十一条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
人统一负责,分管法律业务的企业负责人直接组织领导,法律部门具体实施,
有关专业部门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所属各单位有关部门接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单位的各类
法律文书或实质性权利主张要求时,应及时商本单位法律部门,按共同商定的
及早做
方案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所属各单位发生或可能发生法律纠纷时,有关部门应及时报本单
位法律部门,由法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进行案情分析,制定应对措施,
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组织实施;重大案件的处理应对措施,应在报企业法定
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所属各单位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法律中介机构”)代理或协助处理法律纠纷案件。
第十五条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选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
法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管理。
法律中介机构的选聘事宜由各单位法律部门具体负责,并严格执行规定的
选聘制度和程序。
第十六条所属各单位法律部门应加强对法律中介机构工作情况的监督,既
要充分发挥法律中介机构的作用,又要对法律纠纷处理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第十七条所属各单位对特别重大或复杂疑难的法律纠纷案件,根据需要,
可报请其所在区域分(子)公司或直接主管单位(在本办法中指设有三级经营
单位的集团公司全资企业或控股公司,下同)进行协助、
协调或指导处理,区域分(子)公司、其直接主管单位进行协助、协调或指导
处理后,认为确有困难和必要的,可再报请集团公司协助、协调或指导处理。
情况特别紧急时,所属各单位可直接报请集团公司进行协助、协调或指导
处理,同时抄报其所在区域分(子)公司或直接主管单位。
第三章报告与备案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对重大法律纠纷案
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所属各单位应在每年一月初将上一年度本单位发生
和往年发生但在上一年度结案的法律纠纷案件情况汇总报其所在区域分(子)
公司或直接主管单位;所在区域分(子)公司或其直接主管单位进行汇总整理,
形成“XX分(子)公司XX年度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报告”,并填写“法律
纠纷案件情况统计表”(见附表
一)、“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二),于每年一月底前将本
单位及所属各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情况汇总报集团公司法律政研部备案。
第二十条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时,应于15日内将有关情况
书面报告其所在区域分(子)公司或直接主管单位,区域分(子)公司或其直
接主管单位收到报告后应于
司法律政研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备案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
述、争议焦点等;
(二)
(三)
(四)
处理措施和效果;
案件结果预测及分析;
企业法律部门及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5日内核报集团公
上报备案的文件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发。
第二十二条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结案后,所属各单位应及时形成结案报告,
连同结案文件复印件于结案后15日内一并报其所在区域分(子)公司或直接
主管单位,区域分(子)公司或其直接主管单位应于收到结案报告文件后15日
内核报集团公司法律政研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结案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
(二)
(三)
(四)
结案方式、案件处理结果及对本企业的影响;
案件发生的原因;
有关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情况;
经验、教训的总结。
结案报告文件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发。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和各区域分(子)公司、设有三级经营单位的集团公
司全资企业或控股公司可定期对所属各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或重大法律纠
纷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对发案原因、处理后果及发案趋势等进行综合分析。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逐步建立完善重大案件信息交流制度,不
断加强对重大、典型案件和案件管理工作成功经验的信息交流工作
第四章协调
第二十六条所属各单位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
一,认为确需上级单位协调的,可及时报请上级单位协调:
(一)
(二)
(三)
(四)
(五)
法律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集团公司或者国家利益的;
所属各单位之间发生纠纷的;
确需上级单位协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所属各单位报请协调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时,应坚持逐级协调的
原则,一般首先由区域分(子)公司或直接主管单位负责协调,协调确有困难
的,再由区域分(子)公司或其直接主管单位报请集团公司协调。
第二十八条所属各单位报请集团公司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事前应首
先经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协调,并经企业法律部门论证。
第二十九条所属各单位报请集团公司协调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除包
括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二)
(三)
(四)
(五)
案件发生后企业的处理、备案情况;
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案件代理人的工作情况;
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复印件;
需要集团公司协调处理的重点问题。
报请协调的文件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五章奖惩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在促进依法治企、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避免或挽回企业经济损失、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法律部门
或法律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法律部门或法律工作人员在处理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谋取私利,给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
罚。
第三十二条所属各单位未依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法律
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或未按照本办法报告、备案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如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政策发生变化,或集团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并对本办法有影响的,
集团公司将对本办法进行补充、完善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授权集团公司法律政研部负责解释。
附表一:法律纠纷案件情况统计表1
附表二:1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情况统计表
附表一:
法律纠纷案件情况统计表
报送单位(公章):
送时间:年月日
项目
报
本部下属单位合计正在处理已结案
案件总数量
案件涉及总金额
往年结转
案件
法律途径
解决
协调
解决
原告或
数量
涉及金额
数量
涉及金额
数量
涉及金额
数量
申诉人
涉及金额
被告或
数量
被诉人
涉及金额
第三人
数量
涉及金额
共减少和挽回损失额
燃料
数量
供应
涉及金额
数量
民事
物资
纠纷
采购
涉及金额
续表
项目本部下属单位合计正在处理已结案
工程数量
建设涉及金额
民
环境数量
类涉及金额
事
劳动数量
类涉及金额
纠
知识数量
产权涉及金额
纷
其他数量
类涉及金额
行政数量
纠纷涉及金额
刑事
诉讼
数量
涉及金额
填表说明:
1.法律纠纷案件是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行政
复议的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纠纷及刑事案件;
2.案件数量单位为“件”,涉及金额、减少和挽回损失额单位为“万—-”
兀;
3.往年结转案件指在填表年度以前发生,填表年度仍在处理过程中和填表年
度结案的法律纠纷案件;
4.“原告或申诉人”是指我方作为原告、申诉人或申请人的案件,
“被告或被诉人”是指我方作为被告、被诉人或被申请人的案件,“第
三人”是指我方作为第三人的案件。
附表二: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情况统计表
报送单位(公章):
送时间:年月日
项目
报
本部下属单位合计正在处理已结案
重大案件总数量
重大案件涉及总金额
往年结转
案件
法律途径
解决
协调
解决
原告或
数量
涉及金额
数量
涉及金额
数量
涉及金额
数量
申诉人涉及金额
被
告
•或数量
被诉人涉及金额
数量
第三人
涉及金额
共减少和挽回损失额
民燃料数量
/
供应涉及金额
事数量
物资
纠
采购
涉及金额
纷
续表
项目本部下属单位合计正在处理已结案
工程数量
建设涉及金额
民
环境数量
类涉及金额
事
劳动数量
类涉及金额
纠
知识数量
产权涉及金额
纷
其他数量
类涉及金额
行政
纠纷
刑事
诉讼
数量
涉及金额
数量
涉及金额
填表说明:
1.法律纠纷案件是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或者可能引起诉讼、
仲裁、行政复议的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纠纷及刑事案
件;
2.案件数量单位为“件”,涉及金额、减少和挽回损失额单位为“万
—-”
兀;
3.往年结转案件指在填表年度以前发生,填表年度仍在处理过程
中和填表年度结案的法律纠纷案件;
4.“原告或申诉人”是指我方作为原告、申诉人或申请人的案件,告
或被诉人”是指我方作为被告、被诉人或被申请人的案件
“
本文发布于:2022-07-29 08:50: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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