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座稿

更新时间:2024-11-08 03:40:0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房产税2021年9月1日房产新规)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座稿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稿

(仅供参考)

大家好!很高兴今天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进行交流,今

天我给大家讲一下一些常见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及相关法

律认定和解决方法。

一、事实婚姻问题

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在目前并不多见,

但是当事人咨询的时候时常会问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

定,没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

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在1994年2月1

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

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的,法院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

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讲这个问题的同时,也带出了一个继承方面的问题,就

是两个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一

人死亡,另一人请求继承其遗产,怎么处理?按照法律规定,

也依照上述的规定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在在1994年

2月1日以前,这两个人已经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

件的,按法定继承处理,对于死亡的一方的另一方有继承权;

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后,这两个人才符合婚姻法规定

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分割同居期间两个人所得的财产处

理,另一方对死亡一方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这个问题可以说是最受关注的一个问题,首先我讲一下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规定,在

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做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实际取得的收益

和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

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

外;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

投资所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

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

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我再说说哪些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法律规定,在

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做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伤害

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类

物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必须是生活用品,二必须是夫妻

一方的个人专用,例如个人的衣物、化妆品、钱包提包等。

还有,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

于个人财产,另外,有一点需要注意,现行法律规定不再将

个人财产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

再讲讲夫妻财产约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可

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

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这样,假如夫妻双方签订了书面的财产协议,那么,按照法

律规定,这一份约定优先,就是在约定的范围内的财产按照

约定的内容确定归谁所有,约定范围之外的财产,才按照前

边讲的规定确定归谁所有。当然,在目前的现实生活当中,

夫妻签订财产约定的情况还不是很普遍,但是,在都市白领

这个体当中还是比较常见。

三、婚姻家庭房产方面的问题

房屋可以说是现在最有价值的物,尤其是在大城市,一

套房子价值在几百万,甚至上亿元,所以,在婚姻家庭法律

实务中,主要针对房产的纠纷也是最多的,有一个当事人咨

询我,说她的儿子马上要结婚了,她和老伴为儿子准备了一

套房子,给儿子结婚的,问我甚么时候通过什么方法将这套

房子过户给儿子最合适最稳妥,通过进一步的交谈,我知道

当事人担心现在的离婚率比较高,尤其是在大城市,老两口

担心,万一将来儿子儿媳过不到一起去,到时候房子还被分

走了一半,半辈子的心血就付之东流了。我给大家说一说我

给这位阿姨的处理意见,首先,需要看这个房子是不是着急

给儿子,这主要是看准儿媳妇那边是不是一定要求在儿子的

名下要有一套房,如果,在结婚的时候儿子名下一定要有一

套房,那么,就应当在婚前给,怎么给,通过赠与的方式给,

签订赠与协议,公证,过户,具体操作细节可以请律师协助

办理;如果准儿媳没有这样的硬性要求,那么就在自己百年

之前,通过遗嘱的方式将房子指定给儿子继承。在这种情况

下,是最理想的。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过户给儿子,又

没有签订一份特别的赠与协议,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这套

房子就属于儿子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

现在,贷款买房比较普遍,那么贷款买下的房子(主要

指商品房,)怎样确定产权归属呢?这在离婚纠纷中很常见,

主要有几种情况,一种是一方婚前已取得完全产权,婚后继

续还房屋贷款,这种情况下,房屋产权属于取得产权的这一

方所有,但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要

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贷款的一半;第二种情况是婚前

双方出资,但婚前办理产权证只有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

写进去,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看写上名字的一方认不认,如

果不认,就需要没写名字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确实是出过

买房子的钱,如果自己提供不出证据,对方又不认,权利是

不会得到法院保护的,所以,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一定要慎重

进行;第三种情况,一方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取得了房

产证,婚后还贷,这种情况下,各地区法院的判法并不统一,

北京法院的处理方法一般是将该房屋确认为支付首付款的

一方,另一方可以要求共同还贷的一半;第四种情况很容易

认定,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出资付首付,共同还

贷,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下面讲讲子女购房父母出资的问题,在办理法律业务的

过程中,时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

房,父母实际出资,然而在出资的时候并没有约定是赠与还

是借,事后子女要离婚,父母主张购买该房屋时他们出的资,

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子女夫妻二人都认可,否则,法院将会

你根据相关规定认定为赠与,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

实际上就是借钱给子女的话,应当与子女夫妻二人签订书面

协议或者声明。

关于房产,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

房或者是单位的房,婚后买下来,产权证登记在一方的名下,

这种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是婚姻法方面的几个热点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我

国的法律在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尤其是近几年,人大常委会

加快了立法和修法的脚步,建议大家要持续的予以关注,这

样才能明法,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接下来再讲有关继承几个问题

1、先讲讲法定继承的顺序,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第

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另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

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

人;第二顺序是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

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呢?根据现行法律规

定,在没有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或者前述

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没有处分到的财产,适用法定继

承。

2、继承开始后,同时存在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的,这样处理,如果各自在内容上也就是所处分的财产上都

没有冲突的,按照各自执行,如果有冲突的,按照以下顺序

执行: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遗赠,遗嘱遗赠优先于法定

继承。

3、遗嘱的种类以及各种遗嘱之间的效力大小问题,实

践当中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几份遗嘱,这

种情况下就需要区分遗嘱的种类以及各种遗嘱之间的效力

大小,遗嘱有这样几种,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

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

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

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

嘱人签名)、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

场见证)、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

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

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

头遗嘱无效)。如果内容相抵触,比如说处分的都是同一套

房产,它们的效力是这样的,公证遗嘱效力最大,有两份以

上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

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4、怎样立遗嘱?

这也是当事人反复咨询的问题,还有的当事人问立遗嘱

好还是不立好?我个人觉得如果当事人有多个子女、多处房

产还是立遗嘱好一些,因为房子一多,将来子女们要分割,

协商不成就要对簿公堂,难免会伤和气,本来是亲兄弟姊妹

结果反目成仇的都有,与其是这样,还不如提前由父母将房

产做好安排,其实这种做法在西方很普遍,甚至我国香港、

台湾地区都很普遍。

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和代

书遗嘱,立遗嘱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首先,立自书遗嘱

应当由自书人亲笔书写并亲笔签名;立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

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

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其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

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当然,立遗嘱人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帮助自己立一份合法

有效、准确表达真实意愿的遗嘱,也可以委托律师提供遗嘱

见证、遗嘱保管、遗嘱执行服务。

5、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有当事人咨询,兄弟二人,

他是哥哥,母亲和他一起住,而弟弟几年以来平常从不登门,

只是春节来看望一次母亲,也不给赡养费,这种情况下,弟

弟是不是丧失对母亲财产的继承权了?这种情况并不必然

导致弟弟丧失继承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

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

人有这四种情形之一的,其丧失继承权,然而,当事人所描

述的他弟弟的情况不符合上述四种情形,因此他弟弟并不丧

失继承权。在实践当中,法院一般会根据哥哥尽了主要赡养

义务,且与母亲共同生活,适当多分一些遗产给哥哥。

还有,当事人经常咨询抚恤金是不是遗产,说明一下,

抚恤金不是遗产,遗产时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而抚恤金是公民死亡以后,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给死者家属

的,因此,抚恤金不是遗产。

好,我今天讲的内容就到这里,婚姻家庭法律领域是博

大精深的,今天我针对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一些比较常见的问

题,给大家简单地做一下讲解,有不尽完善的地方,大家可

以同我再进一步交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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