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25-01-15 06:51:16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寄宿证明)

新《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图表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

一、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

未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许可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

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

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为“未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下;

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

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

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

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

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

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的主辅食

十五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

品;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

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

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

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

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

食品药品监122条

督管理部门无证

经营

执法主体法条

1

2

食品药品监123条

督管理部门质量

问题

1

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

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

任.

3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

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

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

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

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

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

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

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

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

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

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

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

食品药品监124条

督管理部门质量

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

问题

安全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

问题

标准

上十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

问题

倍以上二十倍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

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

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

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

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

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

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

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相关产品的,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

罚。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

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

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

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4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食品药品监125条

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督管理部门包装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问题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标签

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问题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

直至吊销许可证:

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

3

5

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

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

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

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

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

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

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

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

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

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

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

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

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

门、卫生行

政部门(十

四)、质监部

门(十五)

126条

检验

问题

管理

问题

4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

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

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

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

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

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

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

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

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

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

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

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

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

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

5

求。

(十四)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

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

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

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

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前款规定

给予处罚。

(十五)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

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依照第

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

规定的,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6

7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有关主管部128条

处置、报告的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门事故

十万元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处置

出入境检验129条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

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检疫机构进出

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口问

相关产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

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

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

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

6

8

9

10

11

12

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

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

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

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

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

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

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

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

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

检查、报告等义务的,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

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

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

平台服务等义务的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

责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

责任。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许

可证。

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

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以上五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

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

食品药品监130条

督管理部门开办者

履职

食品药品监131条

督管理部门开办者

履职

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等部

有关主管部

132条

储运

问题

133条

抗法

食品药品监134条

督管理部门小过

7

13

14

15

证以外处罚的,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

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

定的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

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

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

明其进货来源的,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

不断

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食品药品监135条

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督管理部门人员

全管理人员.限制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

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吊销许可证。

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药品监136条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督管理部门免责

16

17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药品监140条

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管部门虚假

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广告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147条

责任和缴纳、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

优先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148条

到损害的,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首负

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责任

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

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

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8

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

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

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对从事食品监管等工作的人员的处罚

1

2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

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

信息的,

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

验报告的,

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

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

书。

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

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

下,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

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

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

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人员,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

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有关主管部137条

门虚假

信息

有关主管部138条

门虚假

检验

报告

3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认证认可监139条

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督管理部门虚假

9

4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

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

撤销其执业资格。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政府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

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

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

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

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

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

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

急预案.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政府

认证

结论

142条

政府

层面

追责

5

143条

政府

层面

追责

6

144条

10

7

8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

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

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

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

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

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

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

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监管

部门

追责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政府、部门145条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监管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部门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责

员依法给予处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政府、部门146条

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监管

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

员依法给予处分。

人员

成损失的,追责

11

三、其他法律责任

1

2

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行为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

司法部门

141条

149条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法律责任图表

序号

1

违法行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执法主体法条

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生产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食品药品监第48条

12

2

3

4

5

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食品的,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货值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

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下;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小作坊

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不符合生产规范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求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

的,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金额十倍

以上二十倍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下;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小作坊

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小作坊未建立生产台账记录,或者违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

反包装要求,或者违反有关义务性规定的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小作坊

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的包装、标识存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

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

产生误导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摊贩登

定,

记卡。

督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第49条

督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第50条

督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第51条

督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第52条

督管理部门

13

6

7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摊贩经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

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情节严重

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摊贩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

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食品药品监第53条

督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

第54条

8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

责令其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

食品药品监第55条

和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督管理部门

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对违法生产的食品小作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违

法经营的食品摊贩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情节严重

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9

10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小作坊

和食品摊贩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处理废弃物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被吊销食品

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被吊销食品

摊贩登记卡的,

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

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

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

废弃物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第56条

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其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药品监第57条

督管理部门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

卡。

14

11

登记卡以外处罚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

贩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

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

12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

品摊贩登记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不按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其直

履行职责的;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反规

定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或者接到相关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后,不

及时处理、报告、查处,或者推诿的;

(四)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法收取费

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

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按照本条例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

规定履行职责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主管部第58条

政府以及部第59条

第60条

备注:1、政策法规科整理这份表格是为系统稽查执法人员学习、使用的方便

15

2、《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部分条文

第二十三条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记卡.

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二十四条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

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等卫生防护设施;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应当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或者循环使用;餐具、

饮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五)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

等内容;

(六)提供即食食品的,应当根据食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

(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八)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第二十五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16

(一)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

(二)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前款所称“改刀熟食”,是指烧卤熟肉产品再行切开销售的食品。

第二十六条食品摊贩应当履行下列食品安全责任:

(一)不得经营来源不明的食品;

(二)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

(三)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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