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期货从业考试知识点《期货法律法规》:实物交割责任
第四十二条
交割仓库未履行货物验收职责或者因保管不善给仓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没有代客户履行申请交割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交割日,卖方期货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买方期货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账户交付足额
货款,构成交割违约。
构成交割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有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对方有权要
求终止交割或者要求违约方继续交割。
征购或者竞卖失败的,应当由违约方按照交易所有关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期货合约交割期内,买方或者卖方客户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代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应当代客户向对
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买方客户未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对货物的质量、数量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其对货物的数量、
质量无异议。
第四十七条
交割仓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造
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的,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
期货交易所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交割仓库追偿。
本文发布于:2022-07-28 23:18: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4427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