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三考点笔记(覆盖考点100%)

更新时间:2025-01-13 17:44:02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8日发
(作者:放开二胎最新消息)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

三考点笔记

一、行政法规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二、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1.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2.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5.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6.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

7.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

8.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9.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10.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

11.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

12.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1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1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三、协会自律规则

1.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

2.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四、其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摘选

3.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注】笔记中:

红字均为历年真题出题点,是重点记忆的地方;

蓝字为可能出题点和辅助记忆点,是次重点。

【期货监管体系】

1

【本科目学习框架】(后面内容按此顺序学习记忆)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行政法规

首次公布:2007年3月6日公布,4月15日生效

一、立法目的(宗旨)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

2

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

维护期货市场秩序

防范风险

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

制定本条例

二、应用范围及相关名词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1.期货交易

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

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2.期货合约

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

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3.期权合约

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

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三、原则与禁止行为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四、交易场所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五、监管机构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

行监督管理职责。

<说明:因第八章附则内容涉及本法规后续内容有关的名词释义,故将顺序提前到第二章之前>

第八章附则

一、商品期货合约

指以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农产品:大豆、豆油、豆粕、玉米、玉米淀粉、小麦、棉花、白糖、棕榈油、纤维板、胶合板、

菜籽油、早籼稻、油菜籽、菜粕、面纱、苹果、鸡蛋等

能源化工:塑料、橡胶、PTA、PVC、玻璃、甲醇、原油、焦炭等

金属工业:铜、铝、锌、锡、镍、黄金、白银、螺纹钢、铅等

二、金融期货合约

指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股指期货:沪深300股指期货、中证500股指期货、上证50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2年期国债期货、5年期国债期货、10年期国债期货

三、保证金

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

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四、结算、交割

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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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

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五、平仓

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

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六、持仓量、持仓限额

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

持仓限额:是指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者的持仓量规定的最高数额。

七、标准仓单、涨跌停板

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化提货凭证。

涨跌停板:是指合约在1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出该涨跌

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八、内幕信息

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1、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

2、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

3、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

4、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九、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

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

1、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

2、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

3、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4、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其他要求

1、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批准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专门履行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以及相关职

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机构在境内设立、收购或者参股期货经营机构,以及期货经营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含

代表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

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3、在期货交易所之外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交易场所进行的期货交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

规定执行。

4、不属于期货交易的商品或者金融产品的其他交易活动,由国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是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

上海期货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一、期货交易所的设立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

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二、期货交易所的性质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

4

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三、期货交易所的会员

1、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期货交易所可以(非强制)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四、期货交易所负责人、财务会计任职要求

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的情形: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

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

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五、期货交易所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期货交易所业务禁止

期货交易所:

1、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

2、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

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七、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结算担保金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中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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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异常情况:

不可抗力、操纵市场导致异常价格波动、结算、交割危机、系统故障

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并于异常消失后取消相应措施

异常情况可采取的紧急措施: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八、需经批准的事项

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九、收益的处理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

的运行和改善。

【本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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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

一、期货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新《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1亿元,考试以1亿元为准);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不少于3人),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不少于

15人);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资本】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申请批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

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股权处置】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

司的股权。

二、期货公司的业务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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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货公司的经纪业务

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

担。

四、期货公司的需批准事项

批准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2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

(二)变更业务范围;(2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

(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

(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2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

五、期货公司业务许可的注销

范围: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

(一)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

(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

(三)主动提出注销申请;

(四)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期货公司在注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前,应当结清相关期货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

产。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在注销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终止经营活动,妥善处理客户资产。

六、其他要求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客

户保证金的存管安全,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大户名单、交易情况。

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本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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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基本要求:

1、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

2、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

督管理机构制定。

3、期货公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又同时经营其他期货业务的,应当严格执行业务分离和资金分离制度,

不得混合操作。

期货投资交易流程:

目标客户——开户——下单——成交——结算——交割

【目标客户】

第25条(客户范围)

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

员;

(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40条(投资资金)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担保业务的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41条(国企期货投资要求)

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

【开户】

第24条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

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期货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第29条

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下单】

第27条(交易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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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

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并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

息。

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

第26条(下单方式)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

达交易指令。

客户的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全面。

期货公司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第28条(交易保证金)

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

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第28条(交易保证金)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

(一)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

(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成交】

第38条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保证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完整和安

全。

第39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

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结算】

第33条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

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

及时通知客户。

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第34条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

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

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

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

失由该客户承担。

第36条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

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公司先以该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

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客户的相应追偿权。

第37条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向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

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以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代为

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

对非结算会员的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由结算

会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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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

第35条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仓单;

(二)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三)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证期货交易正常进行的其他要求:】

第31条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

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用。

第32条期货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42条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

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

施行。

第五章期货业协会(自律组织)

期货业协会是期货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期货公司以及其他专门从事期货经营的机构应当加入期货业协会,并缴纳会员费。

一、期货业协会的组织架构

二、期货业协会的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会员应当遵守的行业自律性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性规则

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

(四)受理客户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五)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六)组织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七)组织会员就期货业的发展、运作以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八)期货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应当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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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管理(监管机构)

一、监管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

(二)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

控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对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对违反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开展与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监管机构的手段(措施)

(一)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

控机构和交割仓库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

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

(七)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

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

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报告制度

1、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

督管理机构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业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2、对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报送的年度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核,

并制作审核报告。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报告上签字。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

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报送相关资料。

四、配合调查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五、保护投资者

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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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门制定。

六、资金安全

1、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

2、客户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以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

应当遵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3、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进行每日稽核,发现问题应当

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照本条例有关规

定及时处理。

4、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七、对期货公司的监管

1.经营指标:

制定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规则,对期货公司的:

(1)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

(2)净资本与境内期货经纪、期货经纪等业务规模的比例

(3)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

等风险监管指标作出规定;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保证金存管、

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要求。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

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

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

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

措施:

(一)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

(二)停止批准新增业务;

(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

利;

(六)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七)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

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

2.经营风险:

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

理机构可以对该期货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管措施。

经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对该期货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

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期货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

可责令其转让所持期货公司的股权。

在股东按照前款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期货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

其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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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

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3.交易系统: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应当满足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

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

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要求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期货公司予以改进

或者更换。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的供应商提供该软件的相关资料,

供应商应当予以配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八、对期货服务机构的监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向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等市场相关

参与者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遵守期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

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九、监管机构的自身要求

1、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

2、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

施跨境监督管理。

3、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相

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本章总结】

第七章法律责任

【注: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权;

(七)行政拘留;(期货法规中不涉及此种程度处罚)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期货交易所(制度方面)、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14

行为界定:

(一)违反规定接纳会员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手续费的(退还);

(三)违反规定使用、分配收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布即时行情的,或者发布价格预测信息的;

(五)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的;

(六)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

(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的;

(八)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

(九)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

(十)限制会员实物交割总量的;

(十一)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

(十二)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处罚措施: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单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纪律处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

(1)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

(3)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

(4)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

(5)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处罚措施:

单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纪律处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

(1)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

(2)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处罚措施:

单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纪律处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二、期货交易所(交易方面)

行为界定:

(一)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交易品种);

(二)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或者违反规定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或者挪用保证金的;

15

(五)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六)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的;

(七)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八)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处罚措施:

单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业整顿。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纪律处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1)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

(2)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或者挪用保证金的;

(3)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4)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7持仓报告制度的;

(5)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6)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处罚措施:

单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纪律处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

(1)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或者违反规定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的;

(2)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3)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处罚措施:

单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纪律处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三、期货公司

行为界定:

(一)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

(二)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

16

(三)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事项的;

(四)违反规定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的;

(五)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的;

(六)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的;

(七)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

(九)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

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

(十一)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十二)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

(十三)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期货业务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

(十四)进行混码交易的;

(十五)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十六)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处罚措施:

单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期货公司之外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

(1)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

(2)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

(3)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期货业务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

(4)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5)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处罚措施:

单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

1、未经批准擅自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股权的

2、拒不配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

3、拒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处罚措施:

单位:

17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四、欺诈客户

行为界定:

(一)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的;

(二)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

(三)不按照规定接受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的;

(四)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的;

(五)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的;

(六)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的;

(七)挪用客户保证金的;

(八)不按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客户保证金的;

(九)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处罚措施:

期货公司: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并且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的:】

处罚措施:

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情节

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提供虚假申请文件

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期货业务许可的】

处罚措施:撤销其期货业务许可,没收违法所得。

五、内幕交易

行为界定: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期货交易的

处罚措施:

18

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

的,从重处罚。

六、操纵期货价格

行为界定: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

交易价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

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四)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的;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处罚措施:

单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七、交割仓库

行为界定:

(一)出具虚假仓单;

(二)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三)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处罚措施:

单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情节严重的,责令期货交易所暂停或者取消其交割仓库资格。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八、其他主体及行为

【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

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进行期货交易,或者单位、个人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

行期货交易的】

处罚措施:

单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从事期货交易的】

19

处罚措施:

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暂停其

期货交易。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

处罚措施: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

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非法设立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

处罚措施:

单位: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供应商拒不配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或者未按照规定向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软件资料,或者提供的软件资料有虚假、重大遗漏的】

处罚措施:

单位: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处罚措施:

单位: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

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相

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者会员、客户商业秘密,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收受贿赂的】

处罚措施: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九、补充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宣布该个人、该单

位或者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除本条例已有规定的外,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属于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本章总结】

主体或行为

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

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

管监控机构、期货保证金存

管银行

(制度)

处罚:单位

基本措施

改正、

警告、

没收

(万)附加

处罚:个人

附加

1-10纪律处分

20

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

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

管监控机构

(交易)

期货公司、

期货经营机构

股东、控制人、关联人

欺诈客户

传播虚假信息

主体或行为

内幕交易

操纵期货价格

交割仓库

国企

非法期货

交易

非法期货交易

所、

期货公司

软件供应商

会计、律师、

评估机构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处罚:单位

基本措施

没收

改正、没收

1-5倍

/10-50

停业整顿1-10纪律处分

1-3倍

/10-30

1-5倍

/10-50

停业整顿

吊销许可

停业整顿

吊销许可

1-5

警告

撤销资格

1-10撤销资格

处罚:个人

(万)

1-5倍/10-50

附加

3-30

1-10

1-10

1-10

附加

警告

警告

降级

/开除

警告

1-5倍/20-100

撤销资格

改正、警告、

1-5倍/10-50

没收

警告、没收1-5倍/10-50

改正、警告、暂停

1-5倍/20-100

没收交易

取缔、没收

改正

改正、没收

1-5倍/20-100

3-10

1-5倍撤销许可

1-10

1-5

3-10

警告

警告

警告

第一章总则

部门规章

2007年4月15日起实施

2017年12月7日修订

一、规章目的

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

维护期货市场秩序

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应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

21

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三、交易所的形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

制的组织形式。

1.会员制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2.公司制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四、直属机关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一、交易所职责(补充)

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的补充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二)发布市场信息;

(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四)查处违规行为。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为期

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二、交易所设立申请文件

向证监会提交: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三、交易所的章程(基本内容)

(一)设立目的和职责;

(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三)注册资本及其构成;

(四)营业期限;

(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

(六)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七)基本业务制度;

(八)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九)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十)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十一)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补充】

22

(一)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四、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一)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二)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三)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五)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六)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七)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五、交易所的变更要求

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交易所的合并与分立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交易所的其他要求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

八、交易所的解散与终止

解散原因: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期货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

期货交易所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第三章组织机构

一、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组织架构

23

会员大会: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议召集: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二)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会议主持: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

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

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

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理事会:

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六)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七)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九)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审议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十二)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十四)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五)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

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

24

(十六)组织期货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十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

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理事长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理事会会议:

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一)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二)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提议。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解、财务和技术等

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理事会规定。

经理层: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总经理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订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决定结算担保金的使用;

(五)拟订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六)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七)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八)拟订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九)拟订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拟订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

(十一)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十二)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25

(十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业务管理部门(中层):

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组织架构

股东大会: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设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职权:

(一)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职权;

(1)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2)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3)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4)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5)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会议:

会议召开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会议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监事会:

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

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期货交易所财务;

(二)监督期货交易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

(三)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四)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监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董事会: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26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定;

(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五)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规定的职权;

(1)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2)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3)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

(4)决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5)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6)审议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

(7)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8)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9)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10)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

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

(11)组织期货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副董事长:

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董事代其履行职权。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专门委员会。

(监察、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解、财务和技术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董事会规定。

期货交易所应当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股东大会通过。

期货交易所可以设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董事会秘书负责期货交易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期货交易所股东资料的管理

等事宜。

经理层: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当由董事担任。

总经理职权:

(一)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职权;

27

(1)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2)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订有关细则和办法;

(3)决定结算担保金的使用;

(4)拟订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5)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6)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7)拟订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8)拟订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9)拟订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

(10)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11)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业务管理部门(中层):

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本章总结】

第四章会员管理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一、会员资格审批

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

期货交易所批准、取消会员的会员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会员管理

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会员资格的取得与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对会员的监督管

理等内容。

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三)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28

(五)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权利;

(1)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2)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二)按照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四)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五)接受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

四、对会员的监管

期货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行使监管职权时,可以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对会员进行调查取证,会员应当配合。

五、会员结算制度的分类

1.会员结算制度

2.会员等级结算

期货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全员结算制度:

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会员组成: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期货公司会员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相关业务;

非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期货公司业务。

结算流程:

交易所→会员→会员的客户

2.会员分级结算:

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

非结算会员

结算会员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非结算会员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29

结算流程:

交易所→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会员的客户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

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章总结】

第五章基本业务规则

一、保证金制度: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

制执行。

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专户存储保证金,不得挪用。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只向结算会员收取保证金。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保证金管理制度。

保证金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标准和形式;

(二)专用结算账户中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三)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最低余额时的处置方法。

30

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由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

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一)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

(二)可流通的国债;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以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限。

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

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国债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基准计算价值进行调整。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

(一)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

(二)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期货交易的相关亏损、费用、货款和税金等款项,应当以货币资金支付,不得以有价证券充抵的

金额支付。

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期货交易所。

非结算会员的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非结算会员应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结算会员,由

结算会员提交期货交易所。

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用于充抵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如实反映在

该客户的交易编码下。

二、结算担保金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

结算担保金包括:

基础结算担保金

变动结算担保金

结算担保金由结算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

结算担保金属于结算会员所有,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期货交易所调整基础结算担保金标准的,应当在调整前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风险准备金制度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

存储。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业务规模、发展计划以及潜在的风险决定风险准备金的规模。

四、编码、限仓、持仓报告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和套期保值审批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

员或者客户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期货交易所可以根

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五、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结算会员对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

非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31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期货交易所先以违约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该会员的违约责任,

保证金不足的,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

自有资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

自有资金——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

期货交易所以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责任后,由此

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六、临时处置措施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

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期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

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开仓;

(四)提高保证金标准;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的方式通知会员或者客户,并列明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的根据。

七、涨跌停、风险警示制度

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

标准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化解风险。

期货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期货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

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八、交易异常处理

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

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期货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

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出现本办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经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四)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九、信息发布、报告制度

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发布下列信息:

(一)即时行情;

(二)持仓量、成交量排名情况;

(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期货交易涉及商品实物交割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发布标准仓单数量和可用库容情况。

期货交易所应当编制交易情况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公布。

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

32

【本章总结】

第六章监督管理

一、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事项

1、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应当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

2、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制定查处办法,并报中国证监会批

准。

二、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事项

1、期货交易所对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与期货业

务有关的违规行为,应当在前款所称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查处;超出前款所称办法规定的

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期货交易所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规则的实施细则,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结算系统和交易结算业务应当满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要求,真实、准确

和完整地反映会员保证金的变动情况。

5、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

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6、公司制期货交易所收购本期货交易所股份、股东转让所持股份或者对其股份进行其他处置,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事前报告。

三、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规范

1、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条件。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的

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2、未经批准,期货交易所的其他工作人员和非会员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期货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其他

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营利性组织兼职。

3、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

信用,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4、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泄漏内幕消息或者利用内幕消息获得非法利益,不得

从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处谋取利益。

5、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遇有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当回避。

四、交易所收益的运用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

33

的运行和改善。

五、期货交易所应当向证监会履行的报告义务

(一)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

报告;

(二)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发现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

行为;

(二)期货交易所涉及占其净资产10%以上或者对其经营风险有较大影响的诉讼;

(三)期货交易所的重大财务支出、投资事项以及可能带来较大财务或者经营风险的重大财务决策;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证监会监管措施

1、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货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标准,暂停、恢复或者取消某一期货交

易品种的交易。

2、中国证监会认为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决定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提前闭市等必要的

风险处置措施。

3、中国证监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提示。

4、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期货交易所会员进行风险处置,采取监管措施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

交易所应当在限制会员资金划转、限制会员开仓、移仓和强行平仓等方面予以配合。

5、中国证监会可以向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督察员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督察员履

行职责,期货交易所应当予以配合。

6、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缴纳期货市场监管费。

第七章法律责任

期货交易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第九

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

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和信息的,根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处罚。

1、责令改正,

2、给予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经报告变更名称或者注册资本;

(二)未经批准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交易场所;

(三)违反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规定;

(四)不按照规定对会员进行检查;

(五)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

(六)交易结算系统和交易结算业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满足存管要求,真实、准确、

完整反映变动情况)。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处罚。

(从事期货交易、泄露内幕信息、非法获利、亲属未回避)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4

第八章附则

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期货交易的,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2002年5月17日发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部门规章

2014年10月29日起实施

2017年12月7日修订

一、规章目的

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

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

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推进期货市场建设

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

三、基本要求

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

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监管机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一、期货公司设立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不少于3人,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不少于

15人;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对期货公司股东的要求及股权变更

期货公司股东应当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督促期货公司完善治

理结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期货公司拟入股股东应当充分了解期货公司股东条件、权利和义务,入股期货公司的程序应当完

备合法,不得存在损害期货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以及通过隐瞒等方式规避期货公司股东

资格审批或者监管的情况。

1、主要股东及直/间接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个人

35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

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

年度连续盈利;

(四)信誉良好、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清晰、股权结构透明,主营业务

性质与期货公司具有相关性;

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

民币3000万元。

信誉良好,不存在对所

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

接责任未逾3年的情

形。

(五)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入股期货公司;

(六)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七)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八)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九)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

不诚信行为;

(十)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2、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

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除应当符合前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

亿元;

(二)在技术能力、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或营销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

(三)具备对期货公司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对期货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

具有妥善处置的能力;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3、非金融企业为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

非金融企业入股期货公司成为主要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除应当符合前述规定的相

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

(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是股东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为股东的,除应当符合前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

(二)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期货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

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四)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

我国期货业对外或者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放所作的承诺。

外资持有股权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

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

5、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前述规定的条

件。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达到成为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

36

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前述控股股东及第一大股东规定的条件。涉及的非金融企业股东应

当符合前述非金融企业股东及股东规定的条件。

【期货公司股权变更】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变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

(二)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且涉及股东的。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期货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

以上,应当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本办法上一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变更的股权不存在被冻结等情形;

(二)期货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期货公司不存在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

支持的情形;

(三)涉及的股东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本办法第十九条(上述)所列情形的,应当提交下列相关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关于变更股权的决议文件;

(三)股权转让或者变更出资合同,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

(四)所涉及股东的基本情况报告、变更后期货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以及期货公司关于变更后股

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期货公司是否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况说明;

(五)所涉及股东的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做出的相关决议;

(六)所涉及股东的最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明以及不存在对所

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逾3年的说明;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的,还应

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股东的章程、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和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关于其符合

本办法第七条第(七)项(3年无违法犯罪及处罚)、第(八)项(正在被调查)与第十一条第(二)

项(3年监管指标合格)规定条件的说明函。

存在非金融企业为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情形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要求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股权变更,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下列书面材料:

(一)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报告;

(二)股权受让方相关背景材料;

(三)股权背景情况图;

(四)股权变更相关文件;

(五)公司章程、准予变更登记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股权出让方在股权转让期间,应当支持并配合期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在股权转让完成前推荐股权受让方相关人员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37

人员。

期货公司股东出让股权依法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批准前,股权出让方应当继续独立行使表

决权及其他股东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让渡表决权予股权受让方。

三、期货公司设立的申请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发起协议;

(三)非自然人股东按照其自身决策程序同意出资设立期货公司的决定文件;

(四)公司章程草案;

(五)经营计划;

(六)发起人名单及其最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明以及不存在对

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逾3年的说明;

(七)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相关任职条件证明和相关资格证书;

(八)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九)场地、设备、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十)股权结构及股东间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十一)资本补充方案及风险处置预案;

(十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期货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的,还应

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股东的章程、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和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关于其符合

本办法第七条第(7)项、第(8)项与第十一条第(2)项规定条件的说明函。

存在非金融企业为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情形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期货公司的业务资格

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

从事金融期货经纪、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的,应当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从事资产管理业

务的,应当依法登记备案。

期货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请文件:

申请条件

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

度,并有效执行

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

良好

控股股东净资产或者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

申请文件

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报表

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

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运行情况报告

控股股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期

38

财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明

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违法

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

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

情形

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

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

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

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

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规定的

监管措施的情形(停止批准新增业务;责令停业整

顿、被托管或接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若存在此情形,需提供期货公司住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整改验

收合格意见书

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和

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股东会或者董事

会决议文件、其他文件

期货公司申请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的条件,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

定。

五、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任职条件。期货公司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变

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决议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期货从业资格证明、任职资格证明;

(五)期货公司原《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期货公司经营地址变更

期货公司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符合

业务需要,并自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

期货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不同派出机构辖区变更住所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

(二)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公司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应当向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决议文件;

(四)关于客户资产处理情况,变更后住所和使用的设施符合期货业务需要的说明;

(五)变更后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六)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意见;

(七)期货公司原《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9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期货公司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将备案材料同时抄报拟迁出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七、期货公司的分支机构

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分公司等境内分支机构,

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设立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

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规定并有效执行;

(二)申请日前3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三)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近1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

事处罚;

(五)具有符合业务发展需要的分支机构设立方案和稳定的经营计划;

(六)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决议文件;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证明;

(五)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名册及期货从业资格证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七)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期货公司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将备案材料同时抄报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

期货公司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拟迁入的营业场所和拟使用的设施

应当满足业务需要。

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仅限于在中国证监会同一派出机构辖区内变更营业场

所。

期货公司终止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该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

止经营活动,并自完成上述工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

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公司决议文件;

(三)关于处理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情况的说明;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的公告证明;

(五)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意见;

(六)期货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期货公司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将备案材料同时抄报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八、期货公司对外投资

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应当自公司决议生效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一)申请日前6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二)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B级;

(三)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近1年未因治理结构不健全、

内部控制不完善等原因被采取监管措施,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

40

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具有完备的机构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隔离风险;

(五)拟设立、收购或者参股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

忘录;

(六)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应当自获得有关监管机构核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经营机构的章程;

(三)有关监管部门核准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期货公司变更经营机构注册资本或股权以及终止经营机构的,应当自获得有关监管

机构核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最近一年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经营机构的财务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

续。

九、期货公司停业

期货公司因遭遇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申请停业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清退或者转移客户。

期货公司恢复营业的,应当符合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规则。停业期限届满后,期货公司未能恢复

营业或者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注销其期货业务许可证。

期货公司停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停业决议文件;

(三)关于处理客户资产、处置或者清退客户情况的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被撤销所有期货业务许可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公司继续存续的,

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存续公司不得继续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业

务,其名称中不得有“期货”或者近似字样。

期货公司解散、破产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客户资产,结清业务。

十、期货公司公告义务

期货公司设立、变更、停业、解散、破产、被撤销期货业务许可或者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

止的,期货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灭失的,

期货公司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中国证监会重新

申领。

【本章总结】

事项条件

设立1、注册资本1亿元;

2、高管任职条件(3人),从业资格(15人);

3、章程、场所、设施、风控;

4、股东靠谱,3年无违法;

停业妥善处理客户资产及客户

申请

申请书;章程草案;经营计划;

发起人名单及资产证明;人员

名单、资格证明;各项制度;

场地、设备;法律意见书;

申请书;停业决议文件;处理

主管

单位

证监

41

客户资产、客户的报告;

金融1、2个月风控指标合规;

期货2、各种制度完善、资金安全、业务规范;

经纪3、高管2年无罪,经营靠谱;

4、2年无违法违规(变更或责任人已被撤换除外)

事项

主要股东

条件

1、实收资本、净资产1亿。/个人3000万元;

2、净资产≥实收资本*50%,或有负债<净资产*50%;

3、没有大额未清偿债务;

4、靠谱且3年无处罚、调查;

5、持续经营3年以上,3年连盈(法人股东)

主要股东+

1、净资本≥5亿或净资产≥10亿;

2、技术、管理、人员、营销有优势;

3、具备‘输血’能力。

主要股东+控股、第一大股东+

符合非金企业投资金融企业的监管规定

主要股东+控股、第一大股东+

1、合法金融机构;

2、3年财务指标合规;

3、两国关系友好;

4、不能超过港、澳、台同胞。

条件

1、股权正常;

2、无关联;

3、符合相应股东

要求。

申请主管单位时限

申请书;执照和业务许可证;

大会决议文件;2个月风控报

表;证明前面第2条的文件;

法律意见书;

控股、第一大股东

非金股东

股东

事项

股权变更

(控股、大股

东、5%)

申请书;变更股权决议文件;股权转让合同;证监会

关系说明;股东的决议、3年资产证明;法律

意见书;

1、变更股权报告;

2、股权受让方材料;

3、股权背景情况图、变更文件;

4、章程、变更登记文件、执照;

证监会派

出机构

股权变更

(除上以外)

5日

法定代表人

(变更)

经营地址

(变更)

具备任职条件备案报告;执照复印件;公司决议;法定代表证监会派

人从业资格、任职资格证明;业务许可证原件;出机构

证监会派

出机构

(迁入、

迁出)

5日

5日

妥善处理客户资备案报告;执照复印件;公司决议;客户资产

产,新住所和设处理情况,住所和设施合规说明;权属证明;

施符合需要;首席风险官意见;业务许可证原件;

1、持续性经营;

2、2年未处罚;

条件申请

备案报告;分支执照;公司

决议;分支负责人、从业人

员证明;场所权属证明;首

席风险官意见;

事项主管单位时限

分支机构1、各项制度、资金安全;

(设立)2、3个月风控指标合规;

3、1年未处罚;

4、分支机构设立方案,经营计

证监会派出机构5日

证监会派出机构内

(分支所在地)

42

划;

5、符合客户和保证金规定

分支机构妥善处理客户资产

(终止)

备案报告;公司决议;客户证监会派出机构5日

资产、业务终止说明;公告(分支所在地)内

证明;首席风险官意见;许证监会派出机构

可证

备案报告;章程;

核准文件;

证监会(监管)5日

外汇管理部门内

(办手续)

投资1、6个月风控指标;

2、监管评级≥B类BB级

3、3年无处罚,1年无监管;

3、制度完备、隔离风险;

4、两国关系良好;

第三章公司治理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一、对股东的风险防范

期货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应当严格分开,独立经营,

独立核算。

未依法经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期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任免期货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期货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期货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服务的,不得降低风险管理要求。

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准确识别关联方,严格落实关联交易审批和信息披露制度,及

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

相关规定,不得与期货公司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当

利益。

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应当每年对自身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情况、经营状况、履行

对期货公司承诺事项和期货公司章程的情况进行自查自评,每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评估报告通

过期货公司报送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准确、完整地在3个工作日

内通知期货公司:

(一)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或者被强制执行;

(二)质押或解除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四)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五)股权变更或者业务范围、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变化;

(六)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代为履行相应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发生变动;

(七)因国家法律法规、重大政策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八)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十)变更名称;

(十一)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十二)被采取停业整顿、撤销、接管、托管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关闭程序;

(十三)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或者持续经营的情形。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期货公司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

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第一款第(八)项至第(十二)项所列情形的,期货公司应当自收到通

43

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全体股东或进行公告,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

(四)客户发生重大透支、穿仓,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第四款或者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停批新业务、限制财产权利;责令停业整

顿、托管或接管),期货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或进行公告。

二、对组织结构的风险防范

期货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股东会

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期货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切实保障监事会和监事

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期货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期货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得在期货公司担任董事会以外的职务,不得

与本期货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住

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期货公司拟解聘首席风险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一人

兼任。

三、对业务部门的风险防范

期货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交易、结

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管理和控制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岗位,审查和稽核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分支的风险防范

期货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

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业务的规定。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

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的经营机构发生下列事项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

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一)注册登记、取得业务资格、设立子公司;

(二)变更名称、变更业务范围以及修改章程重要条款等;

(三)取得、变更或者注销交易所、协会等会员资格;

(四)变更董事长、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和风险管理负责人;

(五)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受到监管机构或交易所的调查、纪律处分或处罚;

(六)预计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七)与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八)按规定应当向监管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

44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期货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设立、收购的经营机构的上一月度主要财

务数据及业务情况。

期货公司应当在每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机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审计报告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牌情况、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状

况、下属机构以及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等情况。

五、对投资的风险防范

期货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于股票、投资基金、债券等金融类资产,与业务相关

的股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但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禁止的业务。

第四章业务规则

一、一般规定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

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了解客户的

经济实力、专业知识、投资经历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审慎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评估结果

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

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征,充分揭示风

险,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如实向客户提供与交易相关的资料、信息,不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

期货公司应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加强对客户的管理。

期货公司应当承担各项产品和服务的投资者教育义务,保障必要费用和人员配备,将投资者教育

纳入各业务环节。

期货公司应当在本、营业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期货公司应当提供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

料供客户查阅,并在本和营业场所提示客户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

期货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处理流

程,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与客户的纠纷。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对交易、结算、财务等数据进行备份管理。

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

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非法提供

给他人。客户资料保存期限自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二、期货经纪业务

期货经纪业务流程:

【目标客户】

期货公司不得接受下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重复)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工作

人员及其配偶;

45

(三)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开户】

客户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期货公司提出开户申请,出具合法有效的单位、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

证明材料,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承诺资金来源合法,对拟开立的账户与其他账户存在实际控制

关系的,应当在开户时向期货公司披露。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向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

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应当充分告知客户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的规定,对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申报

和变更进行管理。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开户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核。开户信息和资料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期

货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

期货公司在为客户开立期货经纪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客户签字确

认,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下单】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交易指令委托管理制度,并与客户就委托方式和程序进行约定。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未按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

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应当进行客户交易指令审核。

期货公司应当在传递交易指令前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客户交易指令。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发现客户交易指令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出现交易异

常的,应当及时向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结算】

期货公司应当在每日结算后为客户提供交易结算报告,并提示客户可以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

监控机构进行查询。客户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方式对交易结算报告内容进行确认。

客户对交易结算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期货公司应

当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客户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报告内容的确认。

期货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错单处理业务规则。

46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为客户申请、注销交易编码。

客户与期货公司的委托关系终止的,应当办理销户手续。

期货公司不得将客户未注销的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借给他人使用。

期货公司为交易者和经纪机构提供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结算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期货公司可以按照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接受其他机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三、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接受客户委托,向客户提供风险管理顾问、研究分析、

交易咨询等服务。

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纠

纷处理方式等事项。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二)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三)对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四)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

(六)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资产管理业务

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客户委托,运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投资收益由客户

享有,损失由客户承担。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提供服务。

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下列资产管理业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三)接受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四)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

(五)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利益;

(六)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七)利用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八)利用或协助客户利用资管账户规避期货交易所限仓管理规定;

(九)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要求,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向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

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十)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除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公司从

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客户资产保护

47

客户的保证金和委托资产属于客户资产,归客户所有。

客户资产应当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

客户资产。

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资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一、账户资金安全

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

期货公司开立、变更或者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应于当日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备案,

并通过规定方式向客户披露账户开立、变更或者撤销情况。

客户应当向期货公司登记以本人名义开立的用于存取期货保证金的结算账户。

期货公司和客户应当通过备案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转账存取保证金。

期货公司存管的客户保证金应当全额存放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严禁

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外存放。

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要求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信息。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未按规定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信息,被期货交易所采取自律

监管措施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处以行政处罚的,期货公司应当暂停在该存管银行开立期

货保证金账户,并将期货保证金转存至其他符合规定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

三、其他要求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缴存结算担保金,并维持最低数额的结算准备金等专用资金,

确保客户正常交易。

除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划转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挪用

客户保证金。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造成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垫付,

不得占用其他客户保证金。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信息系统管理

一、系统的建立

期货公司应当具有符合行业标准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的信息系统,制定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按照

规定设置信息技术部门或岗位,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期货公司应当将合规与风险管理贯穿信息技术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相应的审查、测试、监测和

应急处置机制。

二、系统的审查

期货公司运用信息系统从事期货业务活动前,应当进行内部审查,验证下列事项并建立存档记录:

(一)信息系统的功能设计与技术实现应当遵循业务合规的原则,各项功能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风险管理系统功能完备、权限清晰,能够正常运行;

(三)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保障经营数据和客户信息的安全、完整;

(四)期货公司运行管理能力和信息系统备份能力能够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五)可能影响信息系统运行连续性、合规性、安全性的其他事项。

三、系统的运用

期货公司重要信息系统部署以及所承载数据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

期货公司应当通过自身具有管理权限的信息系统直接接受客户交易指令,不得允许或者配合其他

机构、个人截取、留存客户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机构、个人违规提供客户信息,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货公司发现其他机构、个人违规传输、转发、存储或者使用本公司经营数据和客户信息的,应

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评估影响范围、排查泄露途径。

48

如涉及业务合作机构的,期货公司应当立即终止与其合作。

四、系统的测试与监测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独立于生产环境的专用信息系统开发测试环境,运用信息系统从事期货业务活

动前应当进行测试。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监测机制,设立监测指标并持续监测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行状

况。

期货公司应当跟踪监测发现的异常情形,及时处理并定期开展评估分析。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应急处置和报告机制,及时处置重大异常情况和突发信息安全事

件,尽快恢复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期货交易所报告。

五、系统外接与第三方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外部接入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期货公司信息系统接入外部信息系统的,应

当对接入的外部信息系统开展合规评估、风险评估和技术系统测试,保证接入的外部信息系统的合规

性和安全性,并按照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要求报告接入方及接入信息系统情况,不得违规

为客户提供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服务。

期货公司委托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应当建立内部审查、评估和管理机制。期货

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或减轻。

期货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一、报告制度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月度报告等资料。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年度报告和月度报

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或监事应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期货公司董事应当对年

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

期货公司年度报告、月度报告签字人员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有异议

的,应当注明意见和理由。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下列机构或者个人,在指定期限内报送与期货公司经营相关的

资料:

(一)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二)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

(三)期货公司控股、参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

报送、提供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二、对期货公司股东的监管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

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开户情况,并定期报告交易情

况。

三、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形式、章程;

(二)同比例增减资;

(三)变更股权或注册资本,且不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营业场所;

(五)作出终止业务等重大决议;

(六)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七)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等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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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期货公司分支机构的,期货公司应当同时向分支机构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

面报告。

四、对财务机构的监管

期货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对公示信息的要求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基本情况、历史情况、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董事及监事信息、高级

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信息、公司股东信息、公司诚信记录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信息。

六、证监会的检查措施

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规定对期货公司进行分类监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

检查通知书,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子公司以及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延伸

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询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客户资产账户;

(四)检查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调阅交易、结算及财务数据。

七、证监会的特殊要求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期货公司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其聘请中介服务机构

进行专项审计、评估或者出具法律意见:

(一)期货公司年度报告、月度报告或者临时报告等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反客户资产保护、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或者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期货公司应当配合中介服务机构工作。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

监管措施。

八、证监会的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

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部门或者岗位设置存在较大缺陷,关键业务岗位人员缺位或者未履行职责,

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

(二)业务规则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风险管理或者内部控制等存在较大缺陷,经营管理混乱,可

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或者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三)不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或者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

(四)未按规定执行分支机构统一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五)未按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六)未按规定委托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七)交易、结算或者财务信息系统存在重大缺陷,可能造成有关数据失真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八)信息系统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实施信息系统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九)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可能影响持续经营;

(十)未按规定实施外部接入信息系统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一)未按规定调拨和使用自有资金,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二)未按规定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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