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整理

更新时间:2025-02-26 22:48:4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8日发
(作者:餐饮商标转让)

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

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

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民法被称为是“万法之母”,因此学习法律应当或者必须从研习民法开始。众所周知,民法学源

远流长博大精深,有着庞大而琐碎、完整而严密的理论体系。

一爱好第一,留意培养对民法学习的爱好

兴趣是第一动力,熟悉和学习任何一种学科都应当建立在兴趣之上,民法学习也是如此,只有

对民法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才能在学习过程中一直保持学习激情和热情,才可能有动力去对

某个详细知识点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很多人在论述民法学习方法时留意强调如何思维等方面,

其忽略了兴趣这一大前提,没有兴趣是学不好或者说是学不“专”民法的。因此我们在开始学习

民法时就要努力培养自己对该学科的兴趣。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培养学习兴趣呢?以下几

方面可以参考:如像本文开始的那段笑话一样,把现实生活中一些大家熟知的现象想象成民法

中的名词和原理,这样,一方面有助于我们理解民法中一些名词的基本含义,更能使我们加深

记忆,从而有兴趣对这些知识深入学习;

二点面结合,宏观上把握民法的完整体系,微观上掌握民法的详细知识点

民法是法学的“老大哥”,其理论体系是经过长时间发展和完善的,是否能正确的把握民法的理

论体系,对于能否把民法“学会”、“学精”、“学专”起着要害重要的作用。民法体系虽庞大,琐

碎的知识也很多,但真正把握起来并没有那么困难。对于每个知识点的学习,一定要把其“理解

透”、“掌握熟”、“运用巧”,不懂就问,勤于巩固。这样我们所建的“房子”才会更耐用,更稳固,

我们的理论基础才会更扎实,更充分,对以后的学习和研究也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促进作用。

三民法学习要坚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

“人生处处皆民法”,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早上买菜做饭会形成买卖关系,吃完饭坐车

上班会产生运输合同,下车不小心被狗咬会产生动物侵权问题,去医院路上交话费不小心交到

其他的号码上产生不当得利问题......其实也正是因为有民法的存在,我们的生活才会变得和

谐,变得稳定。我们学习民法不能单单只从书本上的文字知识出发,还要结合现实生活来学习。

我们要善于发现生活中的民法原理,在实际生活中感受民法的价值,此外我们还要运用自己所

学的知识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即所谓民法学习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

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

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

关系,它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总称。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

要素而形成的关系。人格要素是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包括生命、

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人格在法律上不得

抛弃、不得转让并不得褫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法人亦有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等限制人

格。所谓身份关系,是指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该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也不得抛弃和转让。

人身关系不仅仅由民法调整,但主要由民法调整。民法规定了各种人格权和身份权,使民事主

体实现其人身权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民法调整人身关系与其他部门法调整人身关系的重要区

别之一是保护方法不同:人身权受到非法侵害时,民法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权,要求侵权者承

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行政法和刑法对

人身权的保护则是使用行政制裁和刑罚。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有其自身特征。首先,主体地位平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主体上地位平

等,没有隶属关系。其次,与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再次,不直接

体现财产利益,但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相联系,可以成为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或基础。人

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体现的是精神上的利益,民法调整的人身利益是一种区别于财产关系的独

立社会关系。最后一般等价有偿价。等价有偿原则是公平原则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

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等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应当向对方履行

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不得非法侵害他方的利益;在造成他方损害的

时候,应当等价有偿。现代民法对等价有偿提出挑战,认为很多民事活动,比如赠予和赡养,

继承等并不是等价有偿进行的,因而等价有偿原则只是一个相对的原则,不能绝对化。

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经济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是人民基于财产的支配和

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的特点是:1、强调当事人身份的非官方性质。这与发生于上

下级之间或者国家之间的调拨、没收、税收、等不同,这类具有服从性质的财产关系不由

民法调整。2、可以被支配。不能支配的资源不能作为财产。3、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

如人的器官、血液。4、民法调整的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这不仅使民法区别与行政法,

经济法等,也表明了在财产关系中双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分为支配型和流转型。支配型的财产关系表述的是财产归何人控制的状

态,回答财产“是谁的”或者“由谁利用”的问题。在支配型财产关系中,对物的支配民法谓

之物权关系,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民法谓之知识产权。后者反映的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在

民法上谓之債的关系。流转型财产关系反映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表述财产在交易中因

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行为发生的转移状态。流转型财产法律关系民法上谓之债的关系。

论我国民法的性质

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指系统编纂的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则包括民法典和其他一切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的《民法通则》属于实质上的民法和广义上的民法,而非民法

典。

民法是私法。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私法领域奉行意思自治,民事主体在法定的规范内

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通过法律行为构建其法律关系。民法是私法表明民事法律规范

的主体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律的规定。

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现代民法体系的构建通

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权利表现为行为的自由,但权利止于他人的权利,所以民法确

立了诚信、权利不得滥用等原则,以平衡权利的冲突。

民法是实体法。作为实体法,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民法作为行为规范主要有

两方面的功能:确立交易规则和确立生活规则;同时民法规则也是司法审判机关正确处理民事

纠纷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任意性和强制性相结合。民法的强制性是指必须依照民法为或者不为的行为规范。任意性

规范就是为主体提供一种选择,与强制性规范不同,民事主体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形成合意

而随意排除任意性规范的适用;授权性规范在于指明权利人可以取得何种资源,即对人们的需

要和利益的确认。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完成,其着眼点在于某一法律行为是否已经客观存在。

法律行为的成立,表意人必须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回。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的效力就是意思表示成立的效力。

民事行为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有意思表示。在单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意思表示完

成法律行为即告成立;在双方法律行为中,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其次,标

的须确定且可能。标的确定,是指关于标的的表示须达到被具体认定的程度。标的可能,是指

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

此外,法律对某些法律行为有特别要求,但这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行为皆有的要件。在有因行为,

原因欠缺法律不成立,原因就是成立的要件。再如,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的交付就是特殊

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其着眼点在于法

律对某一已成的事实的民事行为的效果给予积极性的评价。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意思表示发

生效力的必要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符合了生效条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被法律认可,从而产

生预定的法律效力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包括法定条件和意定条件。

法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

人适格为首要条件。对于自然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

其意思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能力范围之外的行为,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但

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不受该限制。无行为能力人由于不适格,法律否认其有意思能力。对于法人,

如果法人或者其代表人的行为与法人的目的事业不一致,如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在

相对人善意的情况下仍然有效。其次,意思表示要真实。如果因为内心有保留,认识错误,误

传,误解,受欺诈或者胁迫,显失公平等与意思表示不一致,则可能发生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

律后果。最后,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要合法。

意定条件即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附有决定该

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这里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

的不确定事实,它是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一个组成部分,决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固有的发生、

存续或者消灭,必须是合法事实。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这里

的期限必须属于将来的法律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期限。期限也必成事实,也就是说

发生的是确定的事实,不可能发生的事不能作为期限。

我国的时效制度及作用

所谓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存续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

力制度。时效是一项很古老的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首先,

时效是法律事实。时效是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依据。其次,时效是状态,

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最后,时效具有强制性。不得由当事人以自己意志予以排除,时效的时

间不得由当事人协议延长或者缩短,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抛弃。

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取得该

项财产权的时效。我国民法不保护取得时效。

时效的另一种是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

其民事权利的制度。我国的民法保护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见,民法

通则采诉讼权的消灭论,即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诉权分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所说胜诉权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胜诉权消灭后,实体权利本身并没有

消灭,只是该权利失去了国家强制力保护,而形成一种自然权利。此时,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

的,权利人可以接受。如果义务人以不知道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法院要求返还,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时效届满,当事人只是丧失了胜诉权,没有丧失上诉权,当事人仍然可以上诉请求法院查

明是否有演唱时效的正当理由,受理后查明没有延长,中止,中断的理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

请求。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诉讼时效期间,是一

种法定期间,遇到法定事由,可以被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因此也是可变期间。超过该期间的,

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诉讼时效是可变时

效。首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

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第二种情况,诉讼时效中断,指的是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为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

间重新计算。这种法定事由包括权利人起诉;权利人主张,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义务人承认,

同意履行义务。最后,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的理

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诉讼时效根据时间和范围不同,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对一般诉讼时

效的规定。另外,我国还规定了三种特别诉讼时效。第一,短期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

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为一年。第二,我国规定了一些诉讼时效在2年至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一

些调查取证费时耗力的疑难案件或者涉外经济纠纷。例如,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

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第三,我国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力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诉讼时效是从权利受到侵害开始算的,不适用中断和中止。

诉讼时效届满后,对于债权人而言既不消灭实体权利,也不消灭起诉权、胜诉权;对于债务人

而言,取得了永久性抗辩权。

诉讼时效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稳定法律秩序。原则上,民事权利的行使取决于权利人,

但是如果权利人长期不使用权利,义务人长期不履行义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处于

不稳定状态,在这种不稳定的状态上发生其他的权利义务,就必然影响社会经济秩序与交易安

全。实行时效制度,可以稳定法律秩序。其次,时效制度可以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力。如果

权利人不及时行使权力,就可能导致权利丧失或者义务人取得权利,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权利

人的利益。最后,可以避免诉讼上的举证困难,一种事实长期存在,必然导致证据湮灭,证人

死亡,事实状态就很难证明。时效制度可以及时确定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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