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的羊损坏了他人的庄稼被扣押
请求返还财产”案
【案情介绍】
乔某家的一只母羊领着三只小羊跑进薛某的地里。薛某以乔某的
羊损坏了自己的庄稼为由,将该母羊牵回自己家中。发生争执后,经
村干部调解,薛某愿意将该羊送回,但主张须乔某先赔偿其损失。乔
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薛某返还财产。
【法律问题】
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与特点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功能
【法理分析】
一、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与特点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权法》第2条第1款中的规定——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首先,物权法所调整的对
象,就是物权法律关系。从表面上看,这个物权法律关系是指人与物
的关系,但是在实质上并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基于对物的支配
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并不是单纯的人对
物的支配,而是人基于对物的支配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次,
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具体表现
为人对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对物的归属关系,就是确定特定的物究
竟归谁所有,谁享有绝对的支配权,也就是所有权关系。对物的利用
关系,是对他人所有的物的合法利用关系,包括用益物权关系和担保
物权关系。因此,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就是人对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法
律关系。
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相比较,有以下特点:(1)物权法是财产法。
(2)物权法是强行法,除少数例外规范之外,不许当事人任意变更,
必须绝对适用。(3)物权法是普通法。它是适用于全国领域,规定了
物权的一般事项的民事法律。(4)物权法是固有法,是保留了较多的
国家、民族、历史传统和国民性的法律。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功能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
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功能:(1)是制定物权法时贯穿始终的
基本精神。(2)是对物权法条文理解和解释的基准。(3)执行物权
法时具有一般拘束力。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区别于合同法的重要标志,是指物权只能
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
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物权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两点:(1)物权类型强制。其含
义是:物权的种类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因此,这一内容
被称为物权的种类强制。(2)物权类型固定。其含义是:物权的内容
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因此,这一内容被称为物权的内容
强制,指的是物权的具体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
内容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不得由当事人约定物权的具体内容。
实行物权类型强制和物权类型固定,要求物权立法和当事人实施
设定物权的行为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物权的类型必须在《物权法》
中规定,应当规定的必须明确规定,不应当规定的物权不能含含糊糊,
应当让民事主体在设定物权时有明确的依据。(2)规定物权的内容应
当尽量全面。尽管立法难以穷尽社会现象,但基本内容应当规定清楚、
明确,不能有歧义,避免在民事主体设定物权时对该种物权的内容约
定不清。(3)在实施设定物权的行为时,应当遵守种类强制和内容强
制的规则,按照法律的规定设定物权种类和内容,而不能自行其是。
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是:(1)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法律
后果。(2)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当事人自由
设立物权种类和内容,属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
行为。(3)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的,违反的部分无效。
2.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也叫做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
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一物一权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
所有权。不能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内容对立的所有权。(2)一个
物的部分之上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3)集合物之上原则上不能成
立所有权。例如,在本节案例中,一只母羊是一个物,在这只母羊身
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那就是乔某对这只母羊的所有权;一块地上
的庄稼,是一个集合物,薛某一家对其享有一个所有权。
一物一权原则并不排斥在一个物上设立几个他物权,因为这是充
分利用物的价值创造社会财富的途径。对于这种情况要注意的是,在
一个物上所设立的他物权,是设立在所有权的基础之上,同时,这些
设立的他物权也不能相互冲突、相互矛盾。
3.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按其内容是两个原则,即物权公示原则和物权公信
原则。
物权公示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
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
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的安全。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即物权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必须以特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即公示
表现出来的物权法基本规则。公示的范围应当是,除了少数法定物权
以外,其产生都以公示为条件,物权变动必须符合法定的公示条件才
能够成立。物权公示的方法,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这就是不动
产的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动产物权的变动则须交付。
公信是指物权变动经过公示以后所产生的公信力。物权公信原则
所着眼的,正是物权变动中公示形式所产生的这种公信力,是指物权
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而
且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
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并不特别着眼于前者而是
着眼于后者。物权公信原则的内容是:(1)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
律上只能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即使他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法律也
认为他是权利人。(2)任何人因为相信经过公示的权利而与权利人从
事了移转该权利的交易的,该项交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即使公示有
瑕疵,善意受让人也不负返还义务。这是公信原则的着重点。
三、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的乔某是母羊的所有权人,薛某是地里庄稼的所有权人。当
他们对母羊和庄稼行使所有权的时候,他们就是权利人,而形成其他
所有的人都是他们的义务人的这种法律关系。基于对母羊的所有权,
乔某是权利人,乔某之外的其他所有人包括薛某都是乔某的义务人,
都负有不得侵害他的所有权的义务,构成了所有权法律关系。同样,
薛某是庄稼的所有权人,其他任何人包括乔某都是薛某的义务人,都
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从这两个所有权关系可以看出,物权关系不是
人对物的关系,而是基于物而发生的人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乔某的羊吃了薛某的庄稼,显然不对,侵害了薛某的所有权。对
于一个侵害所有权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对此,《物权法》第32条
有明确规定。但薛某采用了强行扣押乔某的羊的方法。这是更为恶劣
的违法行为,当然侵害了乔某的所有权。乔某的羊吃了薛某的庄稼,
是一个疏忽行为,属于过失,违反了对他人的所有权不得侵害的义务。
而薛某的行为却属于恶意,是故意违反对他人的所有权不得侵害的义
务。尽管都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但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
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由此,本案关于羊
和庄稼的所有权关系,当然就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应当依照物权法
规定的规则追究相关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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