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25-02-25 18:14:4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8日发
(作者:今年清明节怎么放假)

【法律关系】

第一,富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中意合资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

主体富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中意合资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

内容属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联结主体之间的纽带,共同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客体经济竞争行为

竞争关系表现在:首先,维柯公司与富甲一方公司属于销售相同商品——汽车配件的

经营者、配件共同来源于配件配套厂商。维柯公司系大型汽车制造厂商,除销售整车外,也

直接对外批发和零售汽车配件,维柯公司的汽车配件主要来源于相关的配件配套厂商。富甲

一方公司系汽车配件批发及零售商,富甲一方公司的汽车配件也主要来源于维柯公司的配件

配套厂商。其次,维柯公司与富甲一方公司拥有共同的市场。维柯公司的特约维修单位及其

他汽车配件客户是富甲一方公司与维柯公司批发及零售主要的共同市场。而双方竞争关系的

特殊性表现为:首先,维柯公司的配件销售是其经营范围的一小部分,仅占其销售总额的

10%左右;其次,富甲一方公司销售跃进及依维柯汽车整车及其自产配件的行为与维柯公司

之间是购销关系不是竞争关系;另外对于维柯公司的专供配件,按照其与配套厂商的合同规

定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供货的,但是实际上配件配套厂商违反该约定向富甲一方公司大量销

售专供配件。故维柯公司答辩中提出富甲一方公司与维柯公司之间没有竞争关系的理由,因

为在配件领域内二者存在竞争关系而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而且竞争关系的特殊性的存

在并不影响竞争关系成立的总体判定,只影响侵权损害的程度,故富甲一方公司与维柯公司

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第二,购销合同关系

(1)富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跃进及依维柯汽车整车及其自产配件的行为与维柯公司之

间的购销关系

主体富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跃进集团维柯汽车

内容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联结主体之间的纽带,共同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客体经济购销行为

(2),维柯汽车有限公司和配套厂商之间的合同关系

主体维柯汽车有限公司配套厂商

客体

内容

(3)富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配套厂商之间的购销关系

主体富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配套厂商

客体

内容

(4)专供配件厂商与富甲一方公司之间的购销关系

(5)汽贸公司和特约维修单位之间的购销关系

(6)富甲一方与特约维修单位之间的购销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

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

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

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

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

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

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

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

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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