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律师可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的委托办理下列
法律事务:
(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
府的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政府改革或者拟发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
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三)参与处理涉及政府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
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职权和维护
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
的法律文书;
(六)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
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八)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政府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聘用合
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范围、
工作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报酬数
额及付给方式;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双方需约定或者写
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为便于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担任政府法律顾
问的律师应当享有如下权利:
(一)查阅有关文件及资料;
(二)参加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获得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其他工作条件
和便利。
第十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
托办理下列事务:
(一)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担任政府对
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其他有损于政府利益或者违反政府决定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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