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律师事务所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障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服务质量,
并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
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
活动。
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
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
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
业律师负责在聘期内为聘方提供综合性法律报务。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临时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
责为聘方提供所需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专项法律
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对聘方特定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必须是依《律师法》
及有关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证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
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法律顾
问。
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完成法律顾
问工作。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下列聘请人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l.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
2公民;
3法人;
4其他组织。
第六条聘方应就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所提供的法律事实及证据、
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就其所提供的法
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中,
应依法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
独立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有权拒绝聘方要求为其
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提供服务,有权拒绝
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在遵守本规则的基础
上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充实和完善。
第十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加强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
顾问工作的监督、指导。
顾问律师在受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报务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参
与重大项目、经济合同谈判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
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在提供法律报务过程中对有重大社会影响
的事件、突发事件,在提供法律意见前,应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
协会报告。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前,应对聘方资信进行初
步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聘方为法人、其他组织时应调查:
⑴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合法存续;
⑵该法人目前的基本状况;
⑶证照上所核准的经营范围,
⑷实际上的主营业务范围:
⑸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2.聘方为自然人时应调查:
⑴国籍及居住地;
⑵职业及其他自然状况;
⑶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聘请人的法律顾问,必须签订法律
顾问合同,法律顾问合同是法律顾问关系成立的唯一证明。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包括但不限于
如下条款:
1.聘方及受聘方的名称(姓名)、住所、通讯方式;
2.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
3.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姓名、执业证号;
4.聘期起止时间;
5.聘方为保证法律颐问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物质保
障;
6.顾问律师应有的知情权i
7.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标准和办法:
8.合同的变更和解除i
9.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0.违约责任;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包括
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⑴咨询:
⑵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⑶参与重大商务谈判;
⑷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
⑸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
⑹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⑺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⑻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
纷。
律师事务所受聘指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范围、工作安
排由双方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第十五条法律顾问的报酬,由
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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