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公司

更新时间:2024-12-14 10:40:20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6日发
(作者:梁红亚)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公司

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安庆市委办公室安庆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庆办发〔2017〕26号)精神,积极推行法律

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公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

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从我区实际出

发,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积极推行法

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

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形成更加

崇法、善治、公正的社会环境,为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江城区提供

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

2017年底前,全区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

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

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

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

1.组建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包括区委办分管副主

任、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及数名外聘法律顾问。

2.党政机关按照部门性质及实际需要确定法律顾问人数,原

则上为1人,区委、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及法律事务较多

的部门可视情增加,涉法事务较少的部门可联合聘请。

区、乡同级党委、政府可以联合外聘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

提供法律服务;党委、政府可以分别统一外聘法律顾问,为党委

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3.在党政机关巳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

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

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

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4.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包括: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

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

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以及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职责。

5.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

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良好职

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

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

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

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

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6.外聘法律顾问的遴选

(1)外聘法律顾问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从法律

顾问人才库中择优遴选。

区司法局会同区政府法制办建立迎江区法律顾问人才库,将

在本市区律师事务所执业且符合法律顾问条件要求的律师纳入

人才库,也可以邀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和市外

法律实务工作者加入人才库。

(2)遴选程序:

①党政机关按照本机关拟聘法律顾问人数的2至3倍确定候

选人数,函告区司法局推荐候选人,或者直接从法律专家人才库

中遴选候选人;

②候选人员确定后,党政机关结合自身工作需要,可以自行

组织或者会同区司法局通过多种形式的测试,并经过政审后,择

优确定拟聘法律顾问人员;

③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区司法局和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外聘法律顾问合同一年一签,须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

权利义务、工作方式、工作报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法律顾问聘用期满,可根据实际情况续聘。

7.聘用法律顾问所需资金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

请,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列入财政预算。法律顾问服务费用由聘用

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一般可参照以下标准:区委、区政府

及临港开发区法律顾问每人费用不高于3万元/年;乡、街道及

区直部门不高于2万元/年,涉法事务较少部门可酌情减少。

8.外聘法律顾问权利、责任和义务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参

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相关制度约定明确。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

律顾问职责期间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

私利,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

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

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9.严格实行法律顾问政审制度。拟聘法律顾问通过政审才能

被正式聘任,聘请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政

审;聘请执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政审。

10.实行法律顾问备案制度。党政机关聘任法律顾问需报区

司法局及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备案时需提交聘任合同(复印件)、

法律顾问个人简介和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并附聘任情况

书面说明。

11.实施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制度。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围绕政

治道德素养、执业水平、服务态度、服务时间和成效几个方面,

采取法律顾问履职报告、聘任机关综合评价、区司法局提出推荐

意见等形式综合实施,考评资料形成法律顾问履职工作档案。

12.外聘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用期内因自身原因,不

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限内

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约定可以解

除聘用关系。

(1)不胜任本机关工作要求;

(2)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法律顾问;

(3)超过三次未提供服务或提供服务不及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13.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

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通报市司法局、律师协会

或者所在单位,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依法追

究责任。

14.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机制:

(1)完善党政机关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重大决

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决策前要召集法律顾问参与相关议题的

讨论研究并听取法律顾问意见,由区委办、区政府法制办汇总分

析,提出倾向性意见提交党委、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2)外聘法律顾问可以围绕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加

强调查研究,主动提出意见建议;办理党政机关交办的法律事项,

一般应当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并对其合法性负责,书面法律意见

应当一事一结。

(3)党政机关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

师的作用:

①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

法律意见;

②起草、讨论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

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③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

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

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

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

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

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1.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

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聘请一定数量的

法律顾问,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参照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相

关规定办理。

2.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①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

②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③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及清算等重

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④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

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

⑤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⑥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3.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

有监督职责,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法律顾

问明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担相应责

任。

4.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

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通报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和所

在单位,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依法追究责

任。

(三)建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

1.各级党政机关根据《中共安庆市委办公室安庆市人民政

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庆办发[2017]26号)相关规定设立公职

律师,国有企业根据相关规定设立公司律师。

2.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分别履行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

问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

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

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的,依

照律师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3.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

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

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报区司法局,依照规定程序申请颁发公

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巳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

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逐级报请国

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1)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满15年;

(2)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

士及以上学位或者获得其他相应学位;

(3)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4.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因工作调动、退休、辞职、辞退、违

法违纪等情况不具备任职条件的,应由任职单位按程序报司法行

政部门予以更换、注销或吊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脱离原单位,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

其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公职

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

业资格制度的相关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

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顾

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严格依法依规决策。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要综合考虑

本单位机构设置、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积极稳妥推进法律顾问

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确保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

师依法依规履职。

区委办、区政府法制办承担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职

责,负责本部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联合区司

法局指导聘任机关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和考核。

区教育局、区卫计委、区文化委要加强指导、分类施策,有

步骤地推进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乡(街道)要积极推进一村

(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

(三)强化工作保障。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促进有关工作科学化、规范

化。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国有

企业要将公司律师经费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为法律顾问、公

职律师、公司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四)注重沟通协调。区委办、区政府法制办、区司法局要

加强与其他党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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