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公司
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安庆市委办公室安庆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庆办发〔2017〕26号)精神,积极推行法律
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公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
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从我区实际出
发,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积极推行法
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
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形成更加
崇法、善治、公正的社会环境,为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江城区提供
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
2017年底前,全区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
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
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
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
1.组建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包括区委办分管副主
任、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及数名外聘法律顾问。
2.党政机关按照部门性质及实际需要确定法律顾问人数,原
则上为1人,区委、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及法律事务较多
的部门可视情增加,涉法事务较少的部门可联合聘请。
区、乡同级党委、政府可以联合外聘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
提供法律服务;党委、政府可以分别统一外聘法律顾问,为党委
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3.在党政机关巳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
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
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
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4.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包括: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
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
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以及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职责。
5.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
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良好职
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
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
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
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
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6.外聘法律顾问的遴选
(1)外聘法律顾问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从法律
顾问人才库中择优遴选。
区司法局会同区政府法制办建立迎江区法律顾问人才库,将
在本市区律师事务所执业且符合法律顾问条件要求的律师纳入
人才库,也可以邀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和市外
法律实务工作者加入人才库。
(2)遴选程序:
①党政机关按照本机关拟聘法律顾问人数的2至3倍确定候
选人数,函告区司法局推荐候选人,或者直接从法律专家人才库
中遴选候选人;
②候选人员确定后,党政机关结合自身工作需要,可以自行
组织或者会同区司法局通过多种形式的测试,并经过政审后,择
优确定拟聘法律顾问人员;
③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区司法局和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外聘法律顾问合同一年一签,须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
权利义务、工作方式、工作报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法律顾问聘用期满,可根据实际情况续聘。
7.聘用法律顾问所需资金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
请,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列入财政预算。法律顾问服务费用由聘用
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一般可参照以下标准:区委、区政府
及临港开发区法律顾问每人费用不高于3万元/年;乡、街道及
区直部门不高于2万元/年,涉法事务较少部门可酌情减少。
8.外聘法律顾问权利、责任和义务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参
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相关制度约定明确。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
律顾问职责期间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
私利,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
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
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9.严格实行法律顾问政审制度。拟聘法律顾问通过政审才能
被正式聘任,聘请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政
审;聘请执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政审。
10.实行法律顾问备案制度。党政机关聘任法律顾问需报区
司法局及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备案时需提交聘任合同(复印件)、
法律顾问个人简介和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并附聘任情况
书面说明。
11.实施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制度。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围绕政
治道德素养、执业水平、服务态度、服务时间和成效几个方面,
采取法律顾问履职报告、聘任机关综合评价、区司法局提出推荐
意见等形式综合实施,考评资料形成法律顾问履职工作档案。
12.外聘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用期内因自身原因,不
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限内
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约定可以解
除聘用关系。
(1)不胜任本机关工作要求;
(2)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法律顾问;
(3)超过三次未提供服务或提供服务不及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13.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
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通报市司法局、律师协会
或者所在单位,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依法追
究责任。
14.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机制:
(1)完善党政机关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重大决
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决策前要召集法律顾问参与相关议题的
讨论研究并听取法律顾问意见,由区委办、区政府法制办汇总分
析,提出倾向性意见提交党委、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2)外聘法律顾问可以围绕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加
强调查研究,主动提出意见建议;办理党政机关交办的法律事项,
一般应当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并对其合法性负责,书面法律意见
应当一事一结。
(3)党政机关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
师的作用:
①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
法律意见;
②起草、讨论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
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③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
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
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
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
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
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1.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
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聘请一定数量的
法律顾问,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参照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相
关规定办理。
2.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①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
②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③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及清算等重
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④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
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
⑤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⑥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3.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
有监督职责,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法律顾
问明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担相应责
任。
4.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
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通报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和所
在单位,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依法追究责
任。
(三)建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
1.各级党政机关根据《中共安庆市委办公室安庆市人民政
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庆办发[2017]26号)相关规定设立公职
律师,国有企业根据相关规定设立公司律师。
2.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分别履行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
问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
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
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的,依
照律师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3.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
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
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报区司法局,依照规定程序申请颁发公
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巳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
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逐级报请国
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1)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满15年;
(2)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
士及以上学位或者获得其他相应学位;
(3)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4.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因工作调动、退休、辞职、辞退、违
法违纪等情况不具备任职条件的,应由任职单位按程序报司法行
政部门予以更换、注销或吊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脱离原单位,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
其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公职
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
业资格制度的相关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
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顾
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严格依法依规决策。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要综合考虑
本单位机构设置、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积极稳妥推进法律顾问
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确保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
师依法依规履职。
区委办、区政府法制办承担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职
责,负责本部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联合区司
法局指导聘任机关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和考核。
区教育局、区卫计委、区文化委要加强指导、分类施策,有
步骤地推进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乡(街道)要积极推进一村
(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
(三)强化工作保障。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促进有关工作科学化、规范
化。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国有
企业要将公司律师经费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为法律顾问、公
职律师、公司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四)注重沟通协调。区委办、区政府法制办、区司法局要
加强与其他党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本文发布于:2022-07-26 17:44: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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