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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1.经济法的特点是什么?
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含哪些?
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相结合的原则政府行为优位的原则
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
3.什么是经济权利?什么是经济义务?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如何?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经济义务是指法定义务人应当依据经济权利人的要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
利人利益的责任。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互依存。没有经济权利就不会有经济义务。经济
主体不能只享有经济权利而不承担经济义务,也不能只承担经济义务而不享有经济权利。
4.试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是指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的当事人。客体: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
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5.什么是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具有哪些特征?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由经济法规定,在经济主体违反法定经济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综合统一性。经济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综合。经济
法律责任的综合统一性,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及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
的多样性所决定的。
双重处罚性。双重处罚性体现了经济法律责任的公正性与严格性,对于制裁
经济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6.试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形式。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
有过错,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有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
要对其行为多导致的损害事实承担责任的原则。
经济责任,主要包括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强制收购、没收财产等。
行政责任。对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可依法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给予行政
处罚。刑事责任。对违反经济法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予刑事制裁。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四章公司法
1.简述公司的分类。
根据公司股东责任范围,公司可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公司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
司
根据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控股或从属关系,公司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根据公司内部管
辖关系,公司可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根据公司国籍,公司可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是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可分为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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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3.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设立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
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限制有哪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5.什么是公司债券?债券与股票有哪些区别?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发行主
体不同。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而
股票则只能是股份制企业才可以发行。
收益稳定性不同。债券在购买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获得固定利息,
而不管发行债券的公司经营获利与否。股票一般在购买之前不定股息率,股息收入随股份公
司的盈利情况变动而变动,盈利多就多得,盈利少就少得,无盈利不得。
保本能力不同。债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说连本带利都能得到。股票本
金一旦交给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远归公司支配。经济利益关系不
同。债券和股票实质上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有价证券。二者反
映着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债券所表示的只是对公司的一种债权,而股票所表示的则是对公
司的所有权。
风险性不同。债券只是一般的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比股票较低,
股票不仅是投资对象,更是金融市场上的主要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高,市场价格
变动幅度大,但却又能获得很高的预期收入。
6.简述公司利润的分配。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年限缴纳所得税
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弥补亏损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
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七章合同法
1.简述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一般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
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一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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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是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以及格式条款中约定免责事由无效
的。
确立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
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遵循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
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解释。
2.简述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
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合同;内容不合法的合同;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
3.债务承担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须存在有效的债务。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签
订债务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在性质上不可转移、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
转移、不作为债务等通常不具有可转移性。
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必须经债权人同意;而在
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并存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连带对债权人负责,无须经债权人同意。
4.简述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
定金
第八章担保法
1.简述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保证。
连带保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
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
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
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
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一般责任保证
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
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2.简述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财产的保全。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
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并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
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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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让与其抵押权,或就抵押权为他人提供担保。
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
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拍卖、
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简述抵押权的设定。
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
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是抵押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但并不是所有的抵
押合同仅凭书面订立既可生效,有的还需要依法登记。
4.比较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异同。
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抵押要登记才生
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5.简述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及特点。
动产浮动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
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就抵押动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主体的限定性。其主体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抵押权标的的不特定性。动产浮动抵押权的标的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
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抵押人有权处分设定抵押的动产。在动产浮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处分
抵押的动产不必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
6.简述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留置财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留置不得违反法律规
定或当事人约定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一、公司法律制度
【来自曲振涛教材】甲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在一次产品展销会上,甲
获知某公司以优惠价格出售一批甲所在的公司需要的原材料。甲将该信息告知其弟弟。甲的
弟弟与该公司取得联系,以单价500元购买该批材料1000件,后又以单价800元将该批原
材料卖给甲所在的公司。股东乙获知此事,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碍于情面,不想
追究甲的责任,监事会也保持沉默。
要求:乙还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追究甲的责任呢?参考答案:
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
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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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备上述资格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本题中,总经理甲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乙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书面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乙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2012资格考试试题】2010年7月8日,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
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其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400万元;(2)甲、丙各以
货币100万元出资。首次出资均为50万元,其余出资均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
乙以房屋作价出资2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一周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2010年8月8日,甲、丙依约缴付了首次出资。10月8日,公司成立,10月12日,乙将
房屋产权依约转移给公司。2011年8月5日,甲履行了后续出资义务。2011年底,公司取
得可分配红利100万元。
2012年1月10日,甲、乙、丙就100万元红利的分配发生争执,此时丙尚未缴付剩余出资。
经查,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仅为100万元。因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红利分配方法。甲、
乙、丙分别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甲认为应按2:2:1的比例分配;乙认为应按1:2:1的比
例分配;丙认为应按1:1:1的比例分配。
要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章程中约定的首次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为100万元,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200万元,对此,甲、
乙、丙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3)对公司可分配的100万元红利,甲、乙、丙应按何种比例分配?简要说明理由。参考
答案:
(1)首次出资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
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题目中首次出资100万,符合规定。
(2)先由乙补足出资;乙不能补足的,甲丙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
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甲乙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2:2:1)分配红利。根据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
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来自2011中级资格考试】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某
日,公司董事长张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6名董事,董事会会议作出
如下决议:(1)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2)为拓展市场,成立乙分公司;(3)决定为其子公
司丙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的数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
额。在讨论该保证事项时,只有董事赵某投了反对票,其意见已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其他董
事均认为丙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对该保证事项投了赞成票。出席会议的全体
董事均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名。
【来自曲振涛教材】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10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
到丙公司,由丙提供50吨纯碱作为质押。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向乙交付了
纯碱。一个月后,丙公司发现乙公司将纯碱露天存放,适逢雨季,如不采取措施将造成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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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便要求乙公司立即将纯碱移入库房,但乙公司以仓库放不下为由拒绝。
问:丙公司可以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参考答案:
相关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
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本题中,质权人乙未尽妥善保管质物纯碱的义务,若致使质物纯碱损毁或者灭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出质人丙公司可以要求质权人乙公司将质物纯碱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
返还质物纯碱。
【来自2012中级资格考试】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一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银行
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以及利息支付等事项。
张某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甲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当事人之间未约定担保权
实现的顺序。
借款期限届满后,甲企业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无力清偿到期借款。乙银行经调查发现:
(1)甲企业可供偿债的财产不足100万元;(2)在借款期间,甲企业将一台生产设备以市
价40万元出卖给丙公司,并已交付;(3)甲企业另有一台生产设备,价值50万元,因操作
失误而严重受损,1个月前被送交丁公司修理,但因甲企业未交付10万元维修费,该生产
设备被丁公司留置。
查明情况后,乙银行于2011年8月20日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主张:借款债权既有
保证担保,又有甲企业的抵押担保,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同日,乙银行分别向丙公司与
丁公司主张,就丙公司所购买的生产设备及丁公司所留置的生产设备实现抵押权。丙公司认
为:自己已经通过买卖取得生产设备所有权,乙银行无权就该生产设备主张抵押权。丁公司
则认为自己有权优先实现留置权。
要求:
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提出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合法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2)乙
银行是否有权向丙公司就其购买的生产设备主张抵押权?简要说明理由。(3)丁公司提出
自己有权优先实现留置权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张某提出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时,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如果对当事人的担保责任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保证与债
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时,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
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题中,当事人之间未约定担保权实现的顺序,对于甲企业自己提
供抵押担保的,乙银行应先就抵押权实现债权。
(2)乙银行无权向丙公司就其购买的生产设备主张抵押权。根据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
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
的买受人。本题中,对于已经通过买卖取得生产设备所有权的丙公司,乙银行不能主张抵押
权。
(3)丁公司提出自己有权优先实现留置权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
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本题中,生产设备虽然已设定抵
押,但是基于留置,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相关链接:【曲振涛教材P149】根据担保设定的依据划分,分为约定担保和法定担保。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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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是指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合同的方式设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如保证、抵押、
质押、定金等;法定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成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如留置权。
【来自2010中级资格考试】2008年3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
万元,期限为2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
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2的比
例分担保证责任。
2009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
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
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己没有财产,自认为自己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
的责任。
经查,陈某对自己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乙
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己偿还了10万元借款。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提出的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陈某提出自己对银行的保证责任只需承担40%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乙银行请求法院判定林某代替陈某偿还10万元借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简要说明理
由。
参考答案:
(1)王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
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在本题中,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中虽然将
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但是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已为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王某不再享有
先诉抗辩权。
(2)陈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
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
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
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在本题中,王某与陈某并未与债权人乙银行就份额作出约定,属
于连带共同保证,陈某不得以其内部份额对抗乙银行,王某与陈某向债权人乙银行承担保证
责任后,向债务人甲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王某和陈某按其约定的比例分担。
(3)乙银行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
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在本题中,陈某怠于行使自己对林某的借款债权(非专属于人身),
且宣称自己没有财产,陈某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危害到乙银行的债权,乙银行有权行使
代位权。
四、综合案例
【来自2010中级资格考试】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1年发起设立,2006
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截至2008年底,A公司资产总额为
2亿元人民币。
(一)2008年2月1日,A公司董事长黄某主持与某世界知名企业谈判W合作项目。3月
17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当晚黄某建议其亲属陈某买入本公司股票。3月18日,在A公
司召开的年度例会上,黄某宣布了公司与某世界知名企业合作的消息。3月21日,A公司
就该重大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中国证券报上予以公告。此后,A
公司股票持续上涨。3月28日,黄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出售,获利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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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8年4月,
A公司为筹集W合作项目资金,向B银行借款3000万元,期限为2年。双方为此签订了
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规定:A公司以其拥有的价值3000万元的生产设备为其借款提供担保:
若A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该生产设备归B银行所有。该抵押未办理登记。(三)2009
年1月,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股份占A公司股份总数的
40%,令有持有10%股份的股东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了会议。该次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
议形成了会议记录。其中部分通过事项的表决情况如下:
1.在审议公司为筹集W合作项目所需资金,董事会提出的向原股东配售5000万元的配股方
案时,持有1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9%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
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赞成票;其余持有21%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
赞成票。
2.在审议公司2009年为购买W合作项目所需要的重要生产设备,计划投资7000万元的事
项时,持有1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
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反对票;其余持有1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
投了赞成票。
3.在审议公司解聘某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时,持有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5%股
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赞成票;其
余持有3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赞成票。
要求: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规定,分析并指出上述(一)、(二)、
(三)事项中有哪些违法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事项(一)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1)黄某建议陈某买入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违法,属于内幕交易行为。根据规定,证券交易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
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在本案中,W合作项目是A公司的重大投资
行为,属于内幕信息,黄某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建议他人买入股份的行为违法。
(2)黄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售出的行为违法。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案中,
黄某作为A公司的董事长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售出的行为违法。
2、事项(二)抵押合同有关“若A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该生产设备归B银行所有”的
约定无效。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事项(三)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1)向原股东配售5000万元违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配股的,拟配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在本案中,拟配售5000万元超过了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
1亿元的30%。
(2)股东大会通过配股方案的决议违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配股属于增资事项,应当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在本案中,A公司股东大会赞成该事项的表
决权仅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2%(31%÷50%)。
(3)股东大会通过重要生产设备的决议违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一年内出售、购买重大
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金额超过资产总额30%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
以上通过。在本案中,该重要生产设备投资额7000万元,已经超过资产总额2亿元的30%,
..
.
而A公司股东大会赞成该事项的表决权仅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0%(15%÷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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