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劳动法律师-疫情工资发放标准
随着沈阳按下暂停键,除保障民生的产业,其余的商业主体,
都开始了居家办公的“停工停产”模式。自2020年新冠疫情爆
发以来,这是沈阳第二次面临“停工停产”,疫情期间劳动者的
保障问题,又一次浮出水面,成为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关注的焦点。
这其中,大家最关心的就是工资支付问题。根据疫情不能上班的
体类型,我从两类为大家分析解读一下:
第一类是政府依法予以的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简
称“限制性期间”)的限制性体,包含:新冠肺炎患者、病原
携带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
该类劳动者在限制性期间内,企业须按正常劳动工资标准支
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具体来讲,按照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在
正常工作时间付出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界定,企业依法有明确规
定的,执行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按隔离前的工资标准支付。
隔离期满后,对仍需要停止工作继续的劳动者,企业按
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也就是大家熟知的病
假工资。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
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1910元*80%=1528元,含劳动者个人
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并且,该类劳动者在限制性期间内,企业不得以此为由解除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延续至隔离期期满后或政府采取
的措施结束日,属于派遣的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因此将劳动者
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类是受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影响,企业停工停产或不能
按期返岗的劳动者。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
则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沈
阳市是1910元/月);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根据《辽
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
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
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10号】规定,
劳动者待岗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1910元
*70%=1337元,含劳动者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下面我就这期间容易出现的问题分别给予解答——
1、对于因疫情原因停工停业的企业,如何缓解用工、生产
经营压力?
答:(1)优先享受年假:劳动者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
正常出勤的,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
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
工年休假。企业可以优先安排劳动者优先享受2021年度和2022
年度的应休带薪年假休息,支付正常劳动工资标准。企业应当精
准核定劳动者应休而未休的带薪年假天数,给予书面确认。
(2)优先存工补休:如劳动者存在休息日加班未能补休,
且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的天数,企业可以书面告知安排优先补休,
正常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企业规章规定有各种福利休假的,
可以优先书面告知安排休假,按其规定支付工资待遇。
(3)协商劳动报酬:可以选择按照措施受限前工资标准支
付、按照正常的劳动工资标准支付,协商支付固定部分的工资标
准,个人因素导致受限的可以协商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是
职工待岗生活费标准;劳动者正在处于休假期间尚未期满的,执
行原休假性质规定的待遇,发生与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重叠期间
按原休假性质的待遇处理。
2、如果劳动者因为疫情影响不能到岗出勤,是否需要开具
疫情影响证明?
答:劳动者应当履行诚信义务,如实向企业提供真实因素的
证据。企业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1)劳动者如有提供虚假信
息骗取休假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之一;(2)劳动者
违反国家地方疫情防控规定,被给予限制人身自由处置的,视为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之一。
企业应当有效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的疫情防控规定,明示告知
劳动者遵纪守法,纯属因个人行为导致受限不能出勤履职的,按
事假处理。
疫情影响是指:包含上述四种人在两个限制性期间以外的,
政府社区强制性采取的社区封闭、居家隔离、交通封闭等因素。
要谨慎排除劳动者自我恐惧心理或非善意的借口性导致自我居
家隔离或其他缺勤情形。
3、企业已经向应聘人员发送录用通知,可否以疫情防控为
由取消录用?
答:分两种情况:(1)有责任取消:企业向应聘人员发出
录用通知书,系法律行为,对企业具有约束力。应聘人员有权要
求企业继续履行,签署劳动合同、安排工作、享受待遇,企业无
正当理由不履行的,构成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即给应聘人员造成
的全部损失由企业承担。
(2)无责任取消:根据各企业用人实际及履行内容实际,
疫情可能构成“不可抗力”,双方的法律关系因为“不可抗力”
事件的出现不具备履行条件,企业可以取消录用,但仍需按照公
平原则分担实际损失。
因此,建议企业从自身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对于决定取消录
用的,应尽早通知对方减损,并就损失承担进行协商处理;对于
可以调整录用条件、录用时间的,尽量协调解决,避免造成仲裁、
诉讼等更多负担。
4、企业可否拒绝录用曾患有新冠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
答:不可以。根据《就业促进法》相关规定,企业招用人员,
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
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
散的工作。
5、企业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的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拒绝的行为程度与后果
程度的不同,其所承受的法律后果不同:(1)对于情节轻微,
经批评教育之后配合检疫、治病,且未造成后果的,企业不能解
除合同。
(2)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
行为虽未构成犯罪,但是其不服从管理的行为构成行政责任或者
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的,企业亦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建议处理时首先采取批评教育,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协同处理,防止由于处理不当导致影响、损失扩大,进而产生企
业责任。同时建议规章制度不完善的企业,及时进行修订。
6、企业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
同?
答:能。由于此类行为应由有权机构进行认定,建议企业如
有发现、怀疑,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报案,一方面防止损害扩
大,另一方面能够取得解除合同的确切依据。
7、疫情期间公司要求劳动者返岗遭到拒绝,公司可否对劳
动者作违纪处理?
答:应区别时间段及理由进行处理。
(1)可以强制加班的情形:
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
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
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国家及地方政府未宣布该期间仍为紧急措施期间,或者
属于必须复工(必须加班)企业,有权要求没有发生疫情感染与
传播危险的劳动者返岗,此类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
业有权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2)不能强制加班的情形:
①属于针对全民的休息日,企业要求劳动者提前返岗,属于
加班,应获得工会或劳动者的同意,不得强制加班。
②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的一般企业停工、停业的
紧急措施,如果不属于必须复工、必须加班企业,不得要求劳动
者复工,劳动者在此期间拒绝返岗,不构成违纪。
8、企业因疫情而影响生产经营时如何妥善处理劳动合同变
更?
答:(1)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
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或休息休假条款。但需要注意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后的内
容要符合法律规定,如劳动报酬金额约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
(2)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的,可与职工协商待岗,
签订待岗协议。注意待岗期间应向待岗职工支付符合标准的生活
费。
(3)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一致变更工作方式。采用远程在家
办公方式,由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企业依法支付工资。
(4)变更程序要符合法律规定,可通过召开职工大会、职
代会等民主协商形式进行集体协商或通过个体协商方式变更劳
动合同。
9、因疫情致企业经营困难,可否变更或解除劳务派遣协议?
答:(1)关于合同变更
依据当前法律规定,合同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未达成
一致意见,不能产生变更的效果。
(2)关于合同解除
①协商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②约定解除:合同当中约定了解除条件,且解除条件已经成
就,可以适用通知解除,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③法定解除。根据合同履行内容及履行情况,“疫情”构成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可以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解
除。但对于所产生的损失,亦应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分担。
10、外地回沈返岗的劳动者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
何支付?
答: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根据目前规定,流动
人自我隔离观察期为14天或14+7。企业应合理安排外地(非
封锁区域)返沈人员的具体返回时间,防止因隔离观察期影响企
业正常生产经营安排,并防止与劳动者之间产生争议。企业可采
取调休、休带薪年假或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在家办
公。
11、劳动者因疫情未复工期间绩效工资/奖金如何发放?
答:根据企业绩效工资/奖金的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特殊规
定的企业,建议该单位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增加对突发事件、
意外事件、特殊状态等情势的专门性规定及应急性措施。注意规
章制度的生效程序。
12、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是否可以安排劳动者加班?
答:可以。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
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
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
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
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众生活必需(超
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
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可以在延迟复
工期间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因生产需要还可以安排职工加
班。但仍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13、年休假、医疗期、探亲假与延长的假期期间重叠的,是
否顺延?
答:应视情况而定:(1)年休假应当顺延,国家法定休假
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医疗期不顺延,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
括在内;
(3)探亲假不顺延,其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因此,企业有劳动者存在多假重叠情况的,应计算好劳动者
的到假时间,明确工资及各项待遇的执行。
14、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否申请特殊工时?
答:可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
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
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
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企业正常运营。
15、劳动者在上班工作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构成
工伤?
答:分两种情况:(1)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
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工伤。
(2)其他人员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原则上不是工
伤。除非其他人员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感染死亡或者在48小时
之内(自初次就诊时间起算)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
16、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
伤?
答:不属于工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情形。
17、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感染,是否属于工伤?
答:劳动者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
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
18、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
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不停止计算。
相关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相
关诉讼活动,如:在限期内提起上诉、申请延期举证等,否则,
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
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
用相关法律规定停止计算相关诉讼期限。但是,当地仲裁机构、
法院发布具体规定可以延长有关期限的除外。
19、患者和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的,
是否构成犯罪?所在单位知情不举是否构成犯罪?
答:(1)患者和疑似患者拒绝隔离措施构成犯罪。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
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企业知情不举属于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负有向有关机构通报本单位劳动者患病情况的义务;企业违
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疫情当下,只有通过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努力,互相理
解、互相协助、齐力同心,随着疫情的缓解,我们沈阳的经济才
能更快复苏、更快走上正轨。
整理:刘强律师团队魏艾
本文发布于:2022-07-26 11:51: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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