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借用协议
甲方(借工方):
乙方(用工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双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
原则,现就乙方向甲方借用员工的具体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用员工及期限
1.员工借用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止。
2.乙方须填写《借用人员基本情况表》,内容包括借用人员名单、身份证号
码、借用期限、借用人员劳务费、试用期等。甲乙双方以《借用人员基本情况表》
作为办理员工借用的依据。
第二条用工关系
在甲方派遣员工到乙方工作期间,甲方应与借用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员工人
事档案及劳动关系均保留在甲方。
第三条费用支付
1.双方约定,借用员工在乙方工作期间的工资由方向借用员工支付,支付
标准由方确定,但不得低于相关法律法规最低标准。
2.关于借用员工发生的劳务费用支付方式及支付标准,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
第条方式:
(1)乙方于每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借用员工的劳务服务费用元/月。
(2)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劳务费元。
(3)
3.借用员工因工作需要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按其标准予以支付,甲方不
予承担。
第四条社会保险及工伤
1.借用员工的社会保险及相关福利等费用由方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的缴费基数由方确定,其中社会保险缴纳不低于重庆市社保部门规定
的最低缴费基数。方应保证员工借用员工享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规
规定的权益,借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由方并承担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
费用,方不承担因乙方用工而造成的借用员工负伤或者死亡的任何责任。
2.借用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工的,方应按照国家及重庆
市规定保证借用员工享有法定医疗期待遇;借用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
方应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并给付相关费用。
第五条权利义务
1.乙方应维护借用员工的合法权益,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劳
动法规的规定。
2.出现以下情况员工本人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召回借用员工:
(1).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劳动;
(2).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提出解除合同并经甲方同意的;
(4).乙方未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乙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借用员工权益的;
(6).乙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借用员工劳动的,
或者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借用员工人身安全的;
本文发布于:2022-07-26 11:46: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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