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亟待修改完善——于我国
《劳动法》颁布十周年之际的新思考
《劳动法》亟待修改完善——于我国《劳动法》颁布十周年
之际的新思考
自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以来,以
该法为准绳,在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
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社会经济有了长
足发展的今天,不少业内人士就《劳动法》是否修改,发表了许多
意见。值此《劳动法》颁布10周年之际,我们发表有关方面专家
的讨论意见,并期望这一讨论能引向深入。关于劳动法在我国法
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以及劳动法与民法、社会保障法、工会法等
有关法律的关系问题。
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xx大学法学院叶静漪:劳动法的法律地位,即劳动法在法律体
系中的地位,是指劳动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是否为独立法律部门,
其与相关法律部门有何关系,以及劳动法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
的重要性如何。劳动法是独立法律部门,这是绝大多数劳动法学
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对劳动法法律地位的科学定位,必须从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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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现实两个视角切入,对劳动法进行整体的研究。同时,要采用科
学的部门法划分标准进行严格论证,法学界关于部门法划分标准
的讨论值得借鉴。劳动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居
于仅次于宪法,与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
并列的地位。
劳动法源于民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林嘉:劳动法与民法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般认为,劳动法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而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
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在于:一、法律定位不同。民法在整个法律体
系中是最典型的私法,它是调整私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法律。劳动法本质上属于社会法,调整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
动关系。二、法律理念不同。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基础,充分体现了
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的思想。私法自治贯穿在整个民法中,成为
民法最重要的精神。而劳动法的理念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大
众的利益,具有社会性的彩。三、调整方式不同。民法的调整方
式充分体现平等、等价有偿等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意。而劳
动法的调整方式更多体现为倾斜保护,即保护劳动者为主,当事人
的合意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冲突时,以法律规定为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程延园:劳动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它源
于民法而又独立于民法,它与民法的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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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从而对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的原则和规定处理。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最为邻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程延园:应将社会保障(保险)法从劳动
法律体系中剥离出来。整体看,社会保障法属于公法的范畴,社会
保障关系涉及劳动者、其他收益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机
构、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等多元主体,远远超出了劳动法所调
整的“劳和资”之间的关系,同时社会保障立法的目的、法律原则、
制度运行、以及争议处理也与劳动法不尽相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林嘉: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同属于社会
法的范畴,两者是最为邻近的两大部门法。两者既相互独立,又相
互交叉。就法律属性来看,两者都属于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关注社会的弱者;更主要的是,两者在调整各自关系时存在着交叉
关系。社会保障法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法就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
基础上,在劳动法发展到一定程度上产生的。社会保障法和劳动
法也有明显的区别,表现为: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
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社会保障
经办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发生的关系。劳动
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
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
会保障经办机构、公民,劳动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协调劳动关系,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障法的目的主要为了保障社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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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成员在遭受各种意外和风险时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全。
劳动法与工会法
同属劳动法律体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林嘉:工会法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法,我认
为,工会法应属于劳动法的范畴,是劳动法的组成部分。主要理由
有:从法律部门的划分来看,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
于劳动法学科而言,并不是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
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工会法所调整的对象应属于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从
工会法的产生来看,是工人运动的产物,是与劳动法的发展同步的。
从工会法的任务来看,工会法的中心任务就是通过规范工会组织,
发挥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一点
与劳动法的任务是相一致的。从各国工会法的立法看,有单独制
定工会法的,也有在劳动法中规定工会的内容,或者将工会法纳入
劳动法典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程延园:劳动法和工会法同属劳动法律
体系。目前中国劳动法调整的重点是个别劳动关系,而工会法主
要规定的是集体劳动关系。应整合劳动法与工会法之间的关系。
关于劳动法应遵循的立法原则问题。
劳动法应确立三项原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林嘉: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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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确立以下几项原则:一、劳动权保护原则。劳动权是劳动者
的基本权利,也是人权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应将劳动权的保护贯彻始
终。二、劳动关系协调原则。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存
在冲突和对抗,劳动法需要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对双方的利益
予以协调,如通过制定完善的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劳动争议
处理法等对劳动关系予以协调。三、平等保护和特殊保护原则。
一方面,劳动者的权利一律平等,不因其性别、身份、地位、宗教、
民族等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应禁止歧视。另一方面,对于特殊劳动
者应当给予特别保护,如对残疾劳动者给予特别照顾和扶助、对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给予特殊劳动保护等。
关于《劳动法》是否应该立即修改,以及如何修改的问题。
首先要改革立法制度
中国劳动学会会长夏积智:我有幸参加了《劳动法》一些草案
的起草工作,有感1994年我国《劳动法》得以颁布产生,当时有两
个大的环境,一是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体系,二是走国际化的道
路。《劳动法》是改革开放的成果,标志着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
上进入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阶段。
至于说10年后的今天《劳动法》是否应该修改的问题,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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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社会的变化,当然是应该修改的。《劳动法》关系到亿万劳
动者的切身利益,首先需要执行,但很多还是10年前的做法,不改
就不适应新的情况了。但是,这不只是《劳动法》面临的问题,而是
整个中国法律都面临着的问题——一经颁布后很难修改,除了
《宪法》5年改一次外,其他法律改得很少。这是整个立法制度的
问题。因此,要修改《劳动法》,首先就要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立法制
度。
我国已经加入了世贸组织,标志着时代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劳动法》需要修改,但修改不是否定,其基本原则好的内容要坚
持,要保留。具体来讲,我个人认为《劳动法》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
面进行修改和完善:
《劳动法》的制定机关要改。现在《劳动法》的制定机关是
人大常委会,但《劳动法》是基本法,从整个法制建设的高度来看,
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颁布。
从内容上看,需要研究《劳动法》某些内容的执行问题。比如
《劳动法》里有一章专门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的问题,但现实是
安全生产是有人管,但这种管理等于自己管自己,而劳动者的安全
和健康却没有专门的部门来管理。“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卫生”
不是一个概念。又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保护,以前是有专
门的管理部门,但后来实行机构改革撤掉了,目前也呈现出实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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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的部门来管理、执行的状态。
在制度上需要改进的地方,一个是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
所有的劳动合同都必须是书面形式,这是中国惟一的做法,当时主
要是考虑到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能有书面证据。正因为如此,就出
现了诸如“事实劳动关系”、“隐性就业”等现象。国际上通行的做
法则是可以书面也可口头订立劳动合同。既然我国已经加入了世
贸组织,就应该采用国际通行的做法,允许口头订立劳动合同。口
头订立合同有它的问题,但也有它的长处,如比较方便。另一个是
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定义是由工会代表员工与雇主订立的劳动
合同,而我国的《劳动法》中规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
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这是不符合集体合同的概念的。对于没有
工会的企业,国际上的做法是就不必签订集体合同,可以执行劳动
法的规定或者本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
最后,在《劳动法》的执行上,现在我国的情况是很难做到“有
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日本《劳动标准法》第102条规
定:“对违反本法的罪犯,劳动标准监察官有权执行刑事诉讼法中
规定的司法检察官的职权。”这是很有力度的硬性规定。而我国
《劳动法》中的规定则显得没有力度,如“……情节严重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又如“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
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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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甚至由哪个部门来追究责任都没有具体规定。总之,
中国劳动部门执行权太软,还需要加强。
立法技术有待改进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孙德强:我国《劳动法》从立法技术的角度
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用绝对确定性规则的形式表达
了相对确定性规则的内容。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而具体地规定了
主体的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不允许进行自由裁量,其在
法律中表述的形式为“应当……”或“必须……”等,相对确定性规则是
对于主体的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作出概括性规定的同时,又允
许人们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事实状态进行选择,作出一定自
由裁量的规则。这类规则在法律条文中经常表述为“可以……”或
“可以……也可以”。比如《劳动法》第80条规定:“劳动争议经调解
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此条款从表述的方式上看应当属
于绝对确定性规则。但是,众所周知,企业内部设立的调解委员会
不是司法机构,也不是行政机构,由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
议并不具法律的强制执行效力。因此,《劳动法》第80条第二款
用绝对确定性规则表达了相对确定性规则的内容。此外,用相对
确定性规则表达了绝对确定性规则的内容的情况在《劳动法》中
也很多。二是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劳动法》不像法,更多的是
劳动政策宣言。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必然包括假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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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和制裁三个要素。《劳动法》从第1条到第76条规定了劳动者
享有的各种劳动权利。但是,在第十二章中的法律后果部分却只
有16条。法律规范如果不规定法律后果,就不可能促进和保证该
法律规范的实行。而劳动法的问题所在,就在于指示和假定的部
分多,而制裁部分少,这也正是为什么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肆无
忌惮地违反《劳动法》的根本原因所在。
立法技术的几个关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林嘉:就《劳动法》的立法技术而言,主
要涉及到以下几个关键:一是“粗”和“细”的关系。我国《劳动法》
许多内容只有原则性规定,难以适应劳动关系的调整,一些地方纷
纷出台地方性法规,导致同样的问题在各地的处理可能会有不同
的结果。在未来我国《劳动法》的修订或者立法上,应当尽可能地
具体和完善。二是统一立法和分别立法的问题。现行《劳动法》
尽管条文不多,但几乎涵盖了劳动法方方面面的内容,可以说是一
部劳动法典。目前国家立法机关已经把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
等作为单行法列入了立法规划,是否意味着劳动法会走向单行立
法呢?实际上,这种做法是符合目前需要的,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
的核心内容,急需进一步完善,单行立法具有针对性,并能使法律尽
早出台。待各项单行法出台后,再将其编纂为法典,这不失为一种
有效的立法技巧。三是劳动法与相邻法律有着密切联系,需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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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中与其他法律协调,如社会保障法、民法、公司法、企业法等。
相关观点集粹
应为促进就业提供法律支持
xx劳动保障厅xxx: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劳动法》应该明确
促进就业的目标、手段和措施等内容。还有专家认为,就业和社会
保障理应成为《劳动法》的两个最为基本的支柱。但是,现行的《劳
动法》对于就业的意义没有予以充分的强调,对于“免费就业服务
权”以及“就业保障权”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
要在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上加强立法
xx律师事务所xxx认为,中国传统劳动法要向现代劳动法转
化,其标志就是完善已经建立起来的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并
将调整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劳动基准关系作为劳动法的三大部
分,突出集体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的核心地位。对此,xx德恒
律师事务所王建平的看法是《,劳动法》打破传统立法或政策性规
定中将企业以所有制进行分类的方法,而概括使用“中国境内的企
业”,体现了企业改革的成果,但现行立法中仍采用劳动和人事双
轨并存的体系,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建议合并劳动制度与
人事制度,建立统一的人员聘用制度,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广东劳动保障厅xxx认为,现行的《劳动法》中,没有明确签订劳动
合同的责权利,对事实劳动关系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建议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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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方面的内容。
建立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xx东山宾馆副总经理xxx: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处理
程序为“一调一裁两审”制。从实践看来,这一制度的程序过多、时
间过长,不利于及时充分地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在法
院设立劳动争议庭,取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取消仲裁程序后,
案件的法定终结时间可以缩短60天,还可以节省仲裁费用。还有
专家认为,“先裁后审”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时效缩短,容易造成对劳
动者双重的不公平。修改《劳动法》实行“裁审分离”是明智的做
法。
应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xx华东政法学院xxx:《劳动法》在修订时要面对全体职工,要
更多的考虑到体制外员工的利益。使体制内员工的待遇与体制外
员工的差距逐步缩小。中华全国总工会李永海说,现在的《劳动法》
颁布十年来,很多方面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比如,农民工权
利的保障问题就没有包括。而两亿农民工的保障问题,今天不重
视和解决,20年后将会成为最大的社会问题。
加快制订出台相关配套专项法律
一些读者认为:《劳动法》是一部母法,它需要很多的子法来
支撑。比如要抓紧制订和出台《集体合同法》、《劳动合同法》、
《最低工资保障法》等专项法律,从而形成完善的劳动保障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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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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