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中的认证及其写作方法
认证具有证据采用和证据采信两个不同的识别层面,其中证据采用是指法官对证据进行
三性(客观、关联、合法)要求审查,以确认证据是否能够被采用这一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
证据采信,是指法官结合证据的三性要求,对当事人就证据的证明内容所提出的举证和质证
观点进行审查判断,并最终作出采信或不采信结论这一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厘清并处理好
认证的两个层面关系,不仅是案件审判中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判决书认证部分写作中需要
解决的重要问题。
认证要素,指的是认证标准所涉及的条件元素,包括基本认证要素和特殊认证要素两类,
其中基本认证要素也称必要认证要素或三性认证要素,指证据被审查采用或采信所必须具备
的基本条件元素,包括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三项;特殊认证要素是在依基本认证要素审
查判断证据的过程中所衍生出来的特定认证元素,指证据在符合这些特定元素要求的情况下,
可以判定它符合基本认证要素标准,它是基本认证要素的具体化,一般包括自认、双方确认
一致或对方无异议、盖然性、合乎逻辑规律的推演和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的结论等几种。
判决书认证部分写作应注意做到厘清认证的层次关系、围绕认证要素进行、逐一交代认
证理由、表述精要
(全文共6730字)。
主要创新观点:
法官认证作为一种独特的人类认识活动,尽管有关论述不少,但如何在判决书中将这一
认识过程及其结果合乎逻辑、准确无误地表现出来,却是认证方法论研究中的一项新课题。
本文以普通程序一审民事判决书的视角,从认证的两个识别层面入手,通过对证据采用和证
据采信的概念、关系,以及基本认证要素、特殊认证要素、判决书认证部分写作注意事项和
所选范例等的逐一解析和点评,比较全面细致地为一般民事审判中的法官认证以及认证与民
事判决书写作上的契合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法。不仅观点新颖独到,同时更具有较强的实务
指导性。
以下正文:
认证,是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官的法定职责,基于不同的证明标准,认证在三大诉讼体系
中各有其特点,在判决书写作上的表现也势必存在着差异。本文试以普通程序一审民事判决
书的视角,谈谈认证及其写作方法上的有关问题。
一、认证的两个识别层面
从认识轨迹上看,认证具有两个不同的识别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对证据能否被采用作出
审查认定;第二个层面是对证据的证明内容作出审查认定。理论上习惯把前一个层面性问题
称为证据采用,把后一个层面性问题称为证据采信。
(一)概念
1、证据采用
所谓证据采用,是指法官对证据进行三性(客观、关联、合法)要求审查,以确认证据
是否能够被采用这一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
法官面对各种证据,首先必须解决的就是证据能否被采用,这是认证的前提性问题。
2、证据采信
所谓证据采信,是指法官结合证据的三性要求,对当事人就证据的证明内容所提出的举
证和质证观点进行审查判断,并最终作出采信或不采信结论这一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
证据的价值,就在于证据能够证明一定的事实或法律关系内容。法官认证的任务,并非
仅仅证据能否被采用,最为关键的还是证据被采用后,对证据的证明内容进行认定的问题。
审判实务中,有关证据证明内容的认定,所表现出来的就是证据采信问题,也就是法官都是
围绕当事人就证据的证明内容所提出的举证和质证观点进行审查判断,并最终拿出一个采信
或不采信的结论。
(二)二者关系
厘清并解决好认证的两个层面性问题,是案件审判中的重要工作任务,仅就判决书写作
而言,它是贯穿认证和事实认定两个部分的重要内容,部分判决书甚至是延至说理部分的任
务。因此,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具体把握证据采用与证据采信二者之间的关系:
1、层次不同。从完整的认证过程上看,证据采用是前提性问题,证据采信是目标性问题,
二者之间存在一种前后顺序或曰递进式的关系。
实务中需注意的问题是,证据如果不被采用,则当然不发生证据采信问题;证据一旦被
采用,则证据采信问题不得回避,否则就是认证工作没有完成,属半途认证。
2、视角不同。证据采用是从形式上看证据是否符合被采用的条件,是以外部视角对证据
进行的审查;而证据采信是从内容上看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契合度,是以内部视角对证据
进行的审查。
3、标准不同。表面上看,对证据采用和证据采信所适用的审查标准都是证据的三性要求,
但二者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其中,对证据采用所适用的审查标准为:关联性、合法
性,以及形式上的客观性。证据采信是在已通过证据采用标准审查的前提下所进行的继续审
查,而继续审查是针对证据内容上的客观性所进行的。因此对于证据采信的审查来说,证据
符合关联性、合法性以及形式上的客观性标准要求只是前提,更为重要的还是要看证据是否
能够满足内容上的客观性标准要求。
我们有不少认证,结论性表述就是对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这种笼统表述实际上并没有
将证据所通过的审查标准(是采用标准还是采信标准),以及证据的使用层面(是证据采用还
是证据采信)交代清楚。
4、任务分配不同。虽然同属认证问题,由于分属不同的层面,因此在判决书中的任务分
配区域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证据采用是判决书认证部分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证据采信则
多由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作出明确。例外情形有两种:
(1)对于十分明确或简单的证据采信问题,也可以与证据采用问题一道由认证部分一并
解决;
(2)有时证据采用和证据采信问题当事人争议较大,或认定起来比较复杂,也可一并留
待后面的说理部分予以解决。
5、表述上的区别:
(1)证据采用结论表述用语为采用或不采用;证据采信结论表述用语为采信(采纳)或
不采信(不采纳)。
(2)证据采用,只有采用或不采用两种结果选择;证据采信,除采信或不采信两种选择
外,尚有部分采信或部分不采信的结果选择。因此,证据采用问题相对比较简单,一般都可
以采用或不采用作为结论性表述。而证据采信问题,由于结果情形较为复杂,虽然也有用采
信或不采信作为结论表述的情况,但更多的时候是在事实认定部分,直接对所认定的事实内
容进行叙述,而不轻率使用采信或不采信的表述。
二、认证要素
认证要素,指的是认证标准所涉及的条件元素。它包括基本认证要素和特殊认证要素两
类。
(一)基本认证要素
也称必要认证要素或三性认证要素,指证据被审查采用或采信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元
素。包括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三项。
1、关联性。证据采用的审查标准元素,指证据内容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法律效果意义上
的关联度。如甲、乙分别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受损,后经交警认定甲负事故全责。乙在
事故现场基于恼怒殴打甲,并造成了甲人身伤害。在这一整体事件中形成了两个不同性质的
赔偿责任:甲对乙的交通事故车辆损坏赔偿责任和乙对甲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两起责
任都形成了诉讼,显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乙车辆损失清单等证据,只与甲对乙的交
通事故车辆损坏赔偿责任具有法律效果意义上的关联度,因此只能被该案作为证据采用;而
公安部门关于乙殴打甲的调查材料和甲的《住院医药费发票》等证据,只与乙对甲的人身损
害赔偿责任具有法律效果意义上的关联度,因此只能被此案作为证据采用。如果有当事人将
该两组证据交叉使用,就会因为缺乏法律效果意义上的关联度而不能被作为证据采用。
实务中,不少法官对证据的关联性问题并不是很重视,比如经常看到一些判决书中将某
些证据作采用认证后,在事实认定部分却没有对该证据内容作进一步认定;或者虽然作出了
证据采用和证据采信的认定,但判决说理和判决主文中实际上又没有涉及此类证据所证明的
相关事实。这些都表明法官在对此类证据作认证时,并没有充分考虑证据的关联性问题。
2、合法性。证据采用的审查标准元素,指证据的形式及证据的取得方式符合法律要求。
(1)证据形式上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证
据形式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只是证
据形式的大类,具体司法实务上认可的证据形式,情况要复杂得多。如DA检测结果,这种
证据形式在大类上虽然属于鉴定结论,但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前在司法实务上曾经不被认
可,所以那时对这类证据在诉讼上并不能被采用。另外网络数据材料证据形式也类似,2000
年以前此类证据多不被采用。现在如果科技发展又产生了某种新的证据形式,在经过广泛司
法实务检验论证之前,仍然有不被认可采用的可能。
(2)证据取得方式上的合法性要求,是指以违法方式所取得的证据必须排除使用。这就
是所谓的毒树之果理论。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基本认证要素,证据合法性与证据内容是否合法并不是同一概念问
题,内容不合法的证据同样可能作为证据使用。举例而言,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也将《借
贷合同》作为证据提交,其目的在于以合同中有关利息约定已超过法定标准为由,证明双方
间所形成的借贷合同关系部分内容无效。此例中,违法的利息约定内容恰恰是部分利息约定
无效的证据而可能被采用。
另外,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是目前我国法官在认证过程中比较纠结的问题。实务中,很多
合法性存疑的证据,事实上都被采用了。
3、客观性。又称真实性,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所具有的客观对应性。作为一项重要的
基本认证元素,客观性同时是证据采用和证据采信的审查认定标准。
证据客观性包括形式上的客观性和内容上的客观性两项标准,其中,前者为证据采用审
查标准,后者为证据采信审查标准。
(1)证据形式上的客观性标准,是指证据从形式上看与证明对象之间所具有的客观对应
性程度。如一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借条,其中被告的签名经鉴定非为被告本
人所为。该证据虽然可以通过关联性和合法性标准审查,但由于达不到形式上的客观性标准,
导致它在形式上与证明对象之间缺乏客观对应性,所以依然可能被排除使用。
(2)证据内容上的客观性标准,是指证据从内容上看与证明对象之间所具有的客观对应
性程度。如实务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形:原告将某证据作A项事实举证,被告提出质证意见: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不同看法,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A项事实,只能
证明B项事实。这实质上表明被告对该证据的采用已认同,仅对采信问题存在不同看法。换
言之,原、被告双方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以及形式上的客观性已无异议,而只存在
对内容上客观性的不同看法。此时就法官认证而言,首先可以作出证据采用的初步认证结论,
继而再对证据采信问题作进一步审查。若法官经过审查,最终认为该证据内容与A项事实之
间具有更为紧密的客观对应性,那么就应该作出采信原告举证主张而不采信被告举证主张的
一个认证结论。反之亦然。
作为基本认证要素,证据客观性与证据内容的客观性并非同一概念。前者只要求证据的
内容与所要证明的事实具有客观的对应性,而不要求内容一定客观。举例而言,有的时候内
容不真实的证据,所对应的恰恰是所要证明的事实不真实或不存在的认证结果。此时,内容
不真实的证据同样可以达到一定的证明目的,因此同样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经常见到的做法是,证据只要内容不真实,即一律排除证据使用。这种简单化的一概而
论,其实并不一定正确。
(二)特殊认证要素
特殊认证要素是在依基本认证要素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中所衍生出来的特定认证元素,
指证据在符合这些特定元素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判定它符合基本认证要素标准。一定意义上
讲,特殊认证要素就是证据基本认证要素的具体化。
一般来讲,特殊认证要素包括以下几种:
1、自认。认证原则为:于自认者不利的事实证据,一般可作证据采用或采信。
2、双方确认一致或对方无异议。认证原则为:对于双方确认一致或对方无异议的事实证
据,一般可作证据采用或采信。
3、盖然性。盖然性规则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在理论上早就存在。在我国成为
一项法律规则,最早来源于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有关
优势证据规则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
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
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民诉法》最新一次修订后,最高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盖然性规则作了
较为明确的表述: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
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至此,在民事诉讼中,
对于已符合盖然性标准的事实证据予以采用或采信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4、合乎逻辑规律的推演和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的结论。
合乎逻辑规律的推演和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的结论,作为两种特殊认证要素,在理论上是
完全可行的,实务中也事实上被经常使用。但毕竟这两种认证要素的主观性过强,立法上又
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实际使用中如何把握尺度和标准,是很值得研究的问题。总体
而言,对于包括盖然性规则在内的这样一类心证认证要素的使用,必须相当慎重,要严格将
科学认证与主观臆断划清界限。
三、注意事项
在民事判决书中,法官认证部分的写作,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厘清认证的层次关系
(二)围绕认证要素进行
(三)逐一交代认证理由
对当事人提交的每一分证据都必须作出认证及其理由交代,不能有所遗漏。
实务中,存在不少不交代认证理由就直接作是否采用或采信结论的情况。法院判决书中
应当避免这种霸王认证现象的出现。
(四)表述精要
除非当事人就某一证据的使用形成了较大争议,一般情况下,认证理由不主张过度阐述,
围绕认证要素的某一方面,点到即可。认证理由的表述最忌逻辑混乱,不着要点。
四、范例点评
范例Ⅰ(1)
本院认证意见为:四原告提交的证据1(含补交的身份证复印件)、2,证明效力予以确
认;证据3结合调查核实情况,真实性及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认为村民委员会无资格证
明曾用名的抗辩不予采信;证据4真实性及证明力予以确认;证据5经审查并结合双方的陈
述,能确认被告向黄*权借货款的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应当确认该事实存在,具体借货款的
数额综合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情况进行认定;被告对其反驳意见仅提交储**证明,该
证明不能证明该借条款项系合伙记账凭证及借条所载货款系合伙期间往来账务并已结清,本
院依法认定其抗辩事实不存在。
【点评】
本例存在的问题:
(一)对证据1、2、3、4均未交代认证理由。其中,证据3虽然交代了结合调查核实情
况的认证理由,但所谓调查核实情况的结果,判决书在举证、质证部分并没有交代。
(二)证据5认证理由表述不够精要,逻辑关系没有理顺。
证据5是被告于2008年12月间出具给黄*传的一份有关借贷货款的借条,是关涉本案最
重要事实被告向四原告亲属黄*权借贷货款是否存在的关键证据。此证据为原告方提供,为证
明借条中的黄*传就是原告亲属黄*权,原告方还提供了村委会关于黄*传系黄*权曾用名的证
明。被告庭审中就此提出质证意见:1、黄*传非黄*权,黄*传另有其人;2、借条系被告与黄
*权合伙办厂期间往来账务的记账凭证。被告就第1项质证意见未提供证据证明;就第2项质
证意见提供了证人储**出具的证明,但储**证明内容中仅证明了被告与黄*权二人委托其出售
板子的事实,没有提到被告质证意见中所述其他事实内容。由此,判决书对证据5从两个方
面认定被告向黄*权借贷货款之事实存在:其一,被告未就黄*传非黄*权,黄*传另有其人的
质证主张举证证明;所提反证也不能证明借条系往来账务之记账凭证质证事实存在。其二,
综合借条内容、双方陈述以及庭审查明情况等进行判断,借条所反映出的被告向黄*权借贷货
款之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很明显,本例在证据5的认证内容中,应当确认该事实存在的认证结论,同样应该是后
面否定被告所提出的抗辩事实的认证结果。因此,从逻辑关系角度而言,将该认证结论表述
后移应更为妥当。建议此节作如下调整:
证据5,被告未就黄*传另有其人的质证观点举证证明,所提交的储**证明,也不能证明
其所提出的借条系往来账务记账凭证之反证事实存在。结合借条内容、**村委会关于黄*传系
黄*权曾用名的证明、双方就借条形成过程的事实陈述,以及相关庭审查明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可以认为借条系被告向黄*权借贷货款而形成的条据依据这一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本院据此
认定被告向黄*权借贷货款之事实存在。至于借条中所载明的借款数额,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
材料作进一步核定。
范例Ⅱ(2)
经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对方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仅对证据的证明力及所要
说明的问题有不同的看法,对此证据,本院均作为认定本案的事实之一,予以确认。
【点评】
本例涉及的是比较典型的如何在实务中正确地使用认证要素进行证据审查,以及如何正
确厘清并处理好认证的两个层面性问题关系的范例。
(一)本例的结论是对当事人全部举证均作为认定本案的事实之一,予以确认,那么,
依认证规范,当事人全部举证必须都符合基本认证要素的要求。但是,从本例的表述内容看,
当事人仅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而对证据的证明力却存在不同的看法。此种情形,应该没
有完全排除当事人对该类证据在关联性和合法性上的质疑。证据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被采用,
不符合认证规范要求。
(二)作为认定本案的事实之一,予以确认,这种表述过于含糊,并没有将使用证据的
层面关系交代清楚。本例意欲表达的认证结论,显然是对证据作第一个层面,即证据采用层
面的使用。但是由于对认证的两个层面性问题,以及两个层面性问题之间的关系缺乏足够的
认识,以致没有将真正的认证结论意思表述明确,让人感觉朦胧。
本例可考虑作如下表述调整:
经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对方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仅对证据的证明内容提出了
不同看法。就此,本院对各方当事人全部举证均作为证明本案相关事实的证据予以采用。
三点说明:
1、以上表述,事实上已对当事人就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问题作出了无异议的默示处理。
2、如果当事人对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问题有明确的无异议表态,前面的表述就应当明
确为各方当事人对对方所举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
3、如果依原表述,当事人对证据的证明力存在不同的看法,而这种不同的看法又确实包
括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问题,那么此处就不能轻率地对证据作采用处理,而是需要作进一
步的认证讨论,这便是另外一个话题的问题了。
(1)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岳民一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本文发布于:2022-07-24 14:50: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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