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写作技巧-法律文书
一、什么是刑事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及经
被告人授权或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
法院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时,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
判的活动叫上诉。提出上诉的书面诉求叫上诉状。
二、哪些人有权提出刑事上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l80条规定,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员有:①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②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③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④附带民事
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当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只有
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而对刑事部分的内
容则无权上诉。
三、刑事上诉状写作要点
一份完整的刑事上诉状,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要写明“刑事上诉状”。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由于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不同,因此,在上诉人书写刑事上诉状,
列明当事人时,也应有所区别。具体而言,在公诉案件中一般应写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之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原审被告人系未成年
人而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提起上诉的,应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
指定代理人)”。之后,另行写明原审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是由原审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近
亲属经原审被告人同意后提出的上诉,应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之后,另行写明
原审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公诉案件的刑事上诉状中无“被上诉人”一栏。在自
诉案件中,一般应写明: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或被告人)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
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自诉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而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
理人提起上诉的,应写:“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并另
起一行写明原审自诉人(或原审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如果自诉人提起上诉时委托了诉讼代理
人或被告人提起上诉时委托了辩护人的,应分别在各自的项下增写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一栏。
普通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应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址。律师
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时,只须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上述关于上诉人的基本情况
交待完毕后,应另行写明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写法同前述上诉人的情况。
(二)正文
1.案由。一般用语为:上诉人因XX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X字第X号刑
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2.上诉请求。这是制作刑事上诉状时不可忽略的一项内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般应包括
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表明不服的态度和对象,即说明对原审裁判是全部不服,还是只对
某一部分不服;二是表明自己希望通过二审程序达到的目的,即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原审
裁判作出撤销或变更,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改判。上诉请求务必明确、具体,切忌含糊其辞、
模棱两可。
3.上诉的事实和理由。在这一部分,上诉人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的不当之处进行有理有据
地论证。这种论证是对原审裁判的反驳,不能与人民检察院的公诉状或当事人的自诉状或答
辩状混同起来。在写明事实并以之作为反驳依据时,要注意详略得当。即对一审认定事实没
有异议的,尽量不要重述;对于一审裁判中遗漏的重要事实,应予补充,并举出确实、充分
的证据;对一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或者认为不实,或者认为缺乏证据,或者认为无中生有
的等等,在上诉状中应明确指出其错误所在。同时,对用以否定原裁判认定事实的客观事实,
必须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明,而不能仅以想像或推断的事实作为论据。
本文发布于:2022-07-24 14:39: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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