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的写作技巧

更新时间:2024-11-13 03:51:1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4日发
(作者:大学处分撤销申请书)

民事起诉状的写作技巧

民事起诉状,是民事案件中的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就有关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而提交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了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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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法院文书样式(试行)》,民事起诉状的格式没

有太多争议,内容主要由三部分构成:

一、首部,主要写明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必须有

明确的请求对象;

二、正文,包括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三、尾部,主要依次写明受诉人民法院全称、起诉人名称、起

诉时间以及附项内容。起诉状的格式并不复杂,但是,要写出一份好

诉状,达到想要的效果,并非易事。写作起诉状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

问题:

1.原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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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必须与本案有

直接利害关系,而不是间接利害关系,因此哪怕当事人是无诉讼行为

能力人,他的监护人也无资格越俎代庖充当原告,而只能在原告之后

列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基本情况,正是基于此,在对原告身份情

况的说明中,除姓名、性别、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外,年龄

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填写项目,据此可以直接判断其有无诉讼行为能

力,其监护人是否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在写作民事起诉

状时,如果原告无诉讼行为能力,一定要在原告之后列出法定代理人

的基本情况及与原告的关系,理顺当事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案例:原告非商业秘密权利人被驳回起诉案】

原告通过一个经销协议,取得了美国某公司的测厚仪产品在中

国的组装、销售代理权。经销协议声明:测厚仪产品生产、组装所使

用的技术,均为美国某公司所有的商业秘密。协议并未明确授权原告

使用技术的方式。

被告原是原告的一名技术骨干,2004年辞职后,自己出资组建

了一个公司,利用其在原告工作期间学到的技术,生产测厚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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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告的市场冲击较大。

原告遂以两个被告侵犯商业秘密为由,提起诉讼。但法院认为:

对于本案涉及的技术,美国某公司才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原告虽然

可以使用这些技术,但不能因此认为原告就成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而且,原告也没有获得美国某公司的诉讼授权,因此,法院以原告主

体资格不符为由,驳回起诉。

2.被告的选择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是原告对立的一方,被诉侵犯他人民事权

益而被法院通知到庭应诉的当事人。正确选择被告,是民事诉讼程序

的基础,否则就可能导致不予受理或者被驳回起诉。

以实践中较为复杂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为例,专利案件的被告

可以是侵权方法的使用者或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也可以是侵权产品的

销售者,还可以将两者均列为被告,但应当明确各个被告所实施的具

体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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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誉衡药品专利侵权案】

这是一起药品专利的侵权案件。

原告誉衡药业有限公司拥有一项发明专利促进骨折愈合和骨

关节损伤修复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2002年7月26

日申请,2005年6月22日授权。该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涉及以天

然中药鹿骨和甜瓜籽的提取物为基本活性成分的药物组合物、其制备

方法及其在生产用于促进骨折愈合或骨关节损伤性疾病的药物

中的应用。

我们代理原告,于2005年10月18日,在浙江省金华正信公

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在金华市人民医院,对其销售黑龙江迪龙公司

制造的注射用鹿瓜多肽药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经对被告产品的分析判断,原告认为:被告制造、销售的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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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鹿瓜多肽药品覆盖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构成专利侵权。

因此,我们选择了药品的生产商迪龙公司和销售商金华市人民

医院作为共同被告,在诉讼中请求迪龙公司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原告专

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全部

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工具;金华市人民医院立即停止销售侵

权产品。

商标案件中的被告可以是侵权商标的使用者(即侵犯注册商标

专用权的侵权商品、假冒商品的制造者,侵犯服务商标的服务提供

者),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

品的销售者,注册商标标识的非法印制者、销售者,故意为侵

权商品、假冒商品、非法印制的商标标识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

匿等便利条件者。

3.案由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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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的案由是确定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在违约

之诉和侵权之诉竞合时,更应综合案情、根据想要达到的目的合理归

纳。

【案例:中科大洋诉陈晋苏、索贝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陈晋苏为原告中科大洋公司的股东、董事和常务副总经理,主

要负责市场营销、市场推广以及销售与管理的协调工作,曾任市场委

员会执行主任和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执行小组组长。原告公司的章程规

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及之后的两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

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股东在股东身份存续期间

及终止后的两年内,不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与公司发生直接和间接的

业务竞争。陈晋苏还与原告公司签署了保证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保

证在调离公司两年之内不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行业。原告公司未向

陈晋苏专门支付过竞业禁止补偿费,但陈晋苏在原告公司的年薪大约

为30多万元。2002年10月,陈晋苏以出国进修为由提出辞职。2003

年6月,原告公司免去陈晋苏的董事职务。2003年8月,陈晋苏来

到与原告公司属于同业竞争主要对手的索贝公司工作。200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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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晋苏正式就职索贝公司并任主管市场的副总裁职务。原告公司以陈

晋苏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加入索贝公司、索贝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仍接

收陈晋苏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为由,诉至法院。

我们在该案中代理原告。经过分析我们认为:陈晋苏违反竞业

禁止义务的行为不仅构成违约,而且也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产生

了侵权责任,故违约和侵权发生竞合。最终我们没有选择陈晋苏违反

竞业禁止义务的违约之诉,而是选择了陈晋苏违反竞业禁止约定成为

侵犯原告权利的手段,索贝公司共同侵权的不正当竞争的侵权之诉,

最终胜诉并达到诉讼目的。

2000年10月30日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是确定民事案件案由的规范性文件,写作时可以据此选择。

4.诉讼请求的数额应当确定

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

失之类,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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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

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

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

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是以诉讼标的额为基数按比例收取的,如

果数额过大,与判决数额之间的差额风险只能由自己承担,无形中增

加了诉讼成本。在确定诉讼标的额时有如下参考因素:法律、法规、

条例、规定、办法的具体标准,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对方当事

人经济承受能力,类似案例的判决等。

还有,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可以将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计

算在赔偿数额内,包括调查取证的费用,另外有合理的律师费用。

通常情况下,如果在起诉时能够明确诉讼请求的数额,应当明

示,有总计又有分项的,要分别列明。如果起诉时不能明确的,应在

开庭之前或开庭时予以明确。对数额有变更的,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

告知法院和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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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人身损害赔偿案的诉请数额】

四岁的原告和祖父经过村外的扩建公路时,被负责施工的某公

路局的一台推土机碾压,造成右臂残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予以赔偿。

在诉请数额中,原告代理律师列出了十一个赔偿项目,分别为:1、

医疗费6214.58元,2、住院期间护工费1300元,3、交通费904

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5、残疾护理费528240元,6、营

养费10000元,7、残疾赔偿费433530元,8、被扶养人生活费

195660元,9、残疾辅助器具费2092025元,10、精神损害赔偿金

500000元,

11、律师代理费20000元。这些索赔的分项列得十分清楚,但

是却没有加总计算全部数额。直到开庭时法官询问,原告律师现场才

匆忙计算,得出总额为

3,788,653.58元,虽然这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但显示了律

师庭前的准备工作还有疏忽之处,容易给委托人造成不好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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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实和理由的技巧

从理论上说,法院审理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根据这一要求,起诉状的事实部分应该详尽具体、重点突出,理由部

分应该合理合法、论证严密。

首先,从呈给法院的角度来说,为了使法官对案情有一个明晰

的了解,在陈述基本案情时做到重点突出是必要的,但并不等于对某

些关键的要素诸如时间、争议焦点等细节都毫无保留,虽然从心理学

的角度来说,叙述得越详尽,法官对原告的陈述愈加相信就愈容易受

到先入为主的影响,但这并不能对案件的结果起

到决定性的作用,庭审中的质证、辩论才是关键,因此有时对

某些关键性的细节可有意模糊处理,以便在庭审辩论中诱敌深入,使

其自相矛盾,从而一举击倒对方,使之无狡辩还手之力。

其次,从送达对方当事人来讲,由于被告在开庭前并不是必须

提交答辩状,这样就使原告与被告从彼此获取的信息呈现出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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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虽然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中对举证和庭前证据交换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以试图避免证据突

袭对审判效率的影响,但在实际运作中,被告往往故意拖延举证时间,

在举证期限截止日才提交证据,原告获取被告信息的时间较晚,后续

的调查时间较紧,仍然处于不利的地位,加之对于证据的证明作用和

对象在庭前并不要求说明,有些证据的意图不明,仍会影响原告的判

断,因此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地把握信息披露的详略,不可一

味强调详尽具体,使自己处于被动的地位。

再次,理由的援引,更不宜在诉状中具体披露,否则等于提醒

对方当事人仔细研究原告方已掌握的法律依据,在庭前就暴露自己,

使对方知己知彼,做好针锋相对的准备,在庭上反戈一击。

【案例: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侵权案】

备受瞩目的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搜索引擎侵权案,一审以七大

唱片的败诉而告一段落。我们代理了百度公司应诉。目前认为,一审

七大唱片败诉的原因在于:将百度搜索引擎服务界定为在线播放和

下载服务,因而百度构成直接侵权。根据这一认识,七大唱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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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在起诉状中,第一个诉讼请求就是:要求百度停止侵权行为,即停

止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并在事实和理由部分,阐述了百

度是如何进行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的,是怎样构成直接侵权的。

实际上,百度搜索引擎只是一种设臵链接的行为,并不是在线

播放和下载服务,不会构成直接侵权。此类案件讨论的焦点在于:百

度是否构成帮助侵权。而七大唱片公司在一审时并没有提及帮助侵权

的事实和理由,且还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指出,要求百度停止的是在线

播放和下载服务。这就将可能的侵权行为的范围缩小了。

二审中,七大唱片公司变成了五大唱片公司,又增加了帮助侵

权的事实和理由,但这个部分是否应在二审审理,还是值得考量的。

如果法院认为超出了原来诉请的范围不予审理,那么唱片公司一方就

会比较被动。

从这个实例我们看出,一般来讲,如果能够对起诉的事实和理

由拿的准,当然在诉讼请求中写明为好,比如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即

某种具体的行为;如果拿的不是太准,特别是新类型的案件,可以在

诉讼请求中笼统表述为停止侵权行为,并在事实和理由部分,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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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构成侵权的事实和理由都点出来,以免造成事后的不便。

6.法院的管辖问题

法院管辖权也是民事诉状的重要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此案是否属人民法院主管,如果属人民法院管辖,

又涉及到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问题,为最大限度的节省诉讼成本、

缩短诉讼时间、争取对自己最有利的判决,在选择受诉人民法院时应

该细加权衡斟酌。例如,产品侵权赔偿案件,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

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选择哪一个法院对原告

最有利,就需要综合考虑。

【范例】汉王科技诉中山名人、当代商城、台湾精品侵犯计算

机软件著作权案

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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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汉王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山名人电脑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当代商城实业公司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

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包括停止生产、销售、宣传其侵权产品),

并在相关全国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被告赔偿人民币5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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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付的调查、取证的费用;

4.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的科研开发人员早在1984年就一直致力于联机手写汉字

识别输入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不断探索取得新的成果,成为我国软件产

业中为数不多的自己掌握核心技术并不断创新的高科技企业。1998

年6月,原告研发成功汉王WinCE联机手写汉字识别核心软件V1.0

(HanWangHandwritingRecognitionEngine),主要包括识别程序

和字典。尤其是字典,系原告累积10余年成果,经过独特的方式生

成,使得汉字手写输入具有了极高的识别率。当年l2月原告将该软

件授权给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使用。该软件在技术和功能上较先前版

本有了重大突破性进展,具有识别字典明显小型化,识别速度明显加快,

书写不受笔顺限制,连笔、倒插笔书写均能识别等技术优势,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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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汉字识别笔顺受限以及形变连笔识别难等汉字输入功能的世界性

难题,代表了非键盘汉字识别技术的最高成就,被公认为民族软件之瑰

宝,为我国民族产业争得了荣誉。该软件在技术上的先进性和领先性,

以及向微软授权的良好效应,吸引了大多数PDA厂商同原告开展了非

常广泛深入的合作,使原告在不断开拓的市场领域中得到了回报,并取

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2000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中山名人电脑开发有限公司在其生

产的掌上电脑一指连笔王MR-160型产品中,所安装使用的软件系

对原告上述软件的抄袭复制。被告复制、使用该侵权软件的行为是对

原告所享有的软件合法权益的侵犯。同时,被告还对上述侵权产品进

行了大量的生产、宣传和销售。

被告北京当代商城实业公司对上述侵权产品进行了销售。

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计

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计算

机软件著作权。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扰乱了软件的开发、推广和销

售市场,影响了原告的正常价格定位和正常市场行为,使原告为开发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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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所进行的大量智力、财力投资无法正常实现其商业利益。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我国软件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软件产业

的健康发展,打击不法侵权行为,并防止其侵权后果的进一步扩大,请

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公正裁判,保护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北京汉王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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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24 14:39: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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