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中常见财产隐匿方法与对策

更新时间:2024-11-08 04:30:5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4日发
(作者: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离婚]离婚案中常见财产隐匿方法与对策

一、不动产隐匿或转移的方式以及处理对策。

1、瞒天过海,私自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

常见方式: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当事人一是月薪在五千元以上的白领,较为丰裕的收入,

决定了很多当事人的不动产不止一处。有些颇有心计的当事人,在面临离婚之前,就已经私

下购买了另处不动产,而另一方却不得而之。在离婚时,购房者绝口不提另有房产的事,该

房产自然也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

处理对策: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平时相处时,难免购房者可能会泄露一些

购房方面的痕迹,因此,如果一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导致另一方怀疑另有房产,另一方应注

意查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

记录等等。如果一方行为不露声,没有蛛丝马迹可查,就要采用推理的方式来确定一方是

否购买了房产。比如:假设一方购买了他处房产,根据另一方的了解,一方购房的目的在于

何处?如果有可能会给情人居住,就可以设法调查情人住处,查到门牌号后,到房地产交易

中心查该套房屋的产权情况。如果可能会给亲属使用,就可以先确定排查范围,然后再一个

个排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私自购房后,空关的可能性不大,即使以上调查全部落空,还

要密切注意一方是否与房地产中介公司往来,也就是说,可能存在出租的可能

处理成本:一般情况下,靠另一方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难完成以上调查事宜,因此,

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然,会另有一笔不菲的支出,

但上海不动产最少也价值几十万元,相对可能得到的收入,支出和投入、风险和获益比就不

用多述了。

2、移花接木,私自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常见方式:如果不动产产权是夫妻二人的名子,此种隐匿财产的行为,在上海是不可能

行得通的,必须要共有人一致同意,房地产交易中心才给办理过户手续。但对于产权证上只

有一方一人名子,却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

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并不是一种很高明的处理方式。因为对于交易过程及交易

对象,整个线索流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查即知。但一方仍采用的目的,在于套取现金后,

消耗的理由进行脱身,不能不说,这是一种虽然笨拙、但仍然有效的转移方式。

处理对策:一般来说,另一方在离婚时,会发现一方擅自过户的事实。因此,应该到房

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的时间以及交易的对象。确定交易时间,是为了收集证据和停息抗

辩一方可能提出卖房款已消耗殆尽的事由。确定交易对象,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具有恶意,

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共同财产的事实。虽然物权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如果

交易的下家是一方的父母,仍然有法院判决交易行为无效,从而从根本上保障另一方的权益。

处理方式:第一,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第

二,婚前购房出资切记,要将自己名子写入产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二、银行存款、股票转移、隐匿处理及对策。

(一)常见的银行存款隐匿及调查问题。

1、瞒天过海,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常见方式: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离婚时,将所

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处理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六家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

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

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对于开户银

行以及资金账号。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

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3)即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2、偷梁换柱,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

常见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

出,(以银行转账方式取会留有流向痕迹),口头上声称该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实际另存

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

处理方式:离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的,在一方声

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进行辩驳时,可考虑:

第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消耗数额,以及取款的动机。

第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消耗殆尽。

第三、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第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

金情况。

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

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说:“他一个

月一万多块钱工资,平时最多花三千,每月还余有七千,二年下来,还应该剩有至少十万多”;

再如:“他工资虽然一个月只有二千块,但单位有年终效益奖,可能有十几万,至少也有几

万”。这些猜测推测的论据,法院是很难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消

耗完毕”的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解释,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大。但如果一大笔钱款,

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了,“赌博输掉”了,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是不会太大的。

(二)常见股市资金转移问题及防范。

常见方式:上海是中国仅有的二大交易所所在地之一,资金投入股市现象十分普遍,因

此,股市资金转移隐匿,也是常见问题。比如:

1、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

2、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

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

之处,在于不再赘述。但提醒当事人的是,股市信息的查询较银行存款相对宽松,在上海,

只要凭法院调查令即可到相关证券管理、经营机构查询,因此,隐匿得呈的可能性不大。此

外,只要打出资金对账单,便可看出一方资金数额流量。

三、公司、企业股份转移隐匿的方式及对策。

在每年代理的一百余起离婚案件中,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家里有一家甚至几家公司、企业。

在离婚时,对于这些公司、企业财产份额的分割,也是离婚谈判以及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的

焦点。因为公司、企业股东名册在工商登记处可以查询,隐匿财产的手段仅限于以他人名义

入股,自己作隐名股东。而对于公司、企业的财产分割,主要问题在于公司财务不规范或“两

本账”带来账目不实的问题,即便是由法院进行资产审计,往往的结果也是“价值高、评估

低”。由于公司企业财产处理较为复杂,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再细述。

四、其他家庭动产的转移隐匿问题及对策。

常见方式:调虎离山,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因为处于“冷战”或“交火”期,面临离婚

困扰的双方很难象正常夫妻一样在家里相处。因此,有30%以上的夫妻一方选择了分居,即

使由于条件限制仍在一室“留守”,但“家”的概念也只是一个“旅馆”,或成为了一个发泄

愤怒的地方。当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序,一方会趁另一方不备时,将家里值钱的东西,诸如冰

箱、电视等大件消费品转移到“娘家”或他处,或矢口否认有某些共有财产。

处理策略:第一、注意收集和保管家具、电器的购;第二、如果预感另一方可能

存在转移隐匿的可能,请二位朋友到家里,用摄像机将家电拍摄后,请朋友作证词,在家庭

财产清单上签字。第三、发现家电被转移后,立即报警,加强法院采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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