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XXX(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
况)
被执行人XXX(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XXX与XXX纠纷(写明案由)一案,本院(或生效法律文书的
制作机关)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XXX字第XXX
号XXXX书,判决……(写明执行依据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XXXX年XX月XX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执行人
X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XX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
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
询车辆(适用于被执行人为法人),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
边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
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再加
上此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XXXX)XXXX执字第XX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
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
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
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
书记员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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