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于有组织国际犯罪的管辖与制裁
有组织犯罪是本世纪末叶国际社会经历的最严重的世界性问题之
一。联合国防止犯罪与刑事审判委员会早在1992年度报告中就指出:
“有组织犯罪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影响着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而
且可能威胁到国家的制度结构并使全国行政机构陷于瘫痪”。
在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机构的官方文件中,有组织犯罪就是黑社
会组织犯罪——二者被当作同一概念使用。但是,在研讨其概念属性
时,对有组织犯罪尚有必要从犯罪学和刑法两不同角度稍加区别分析:
前者立足于有组织地实施特定犯罪的事实而不局促于法律有无此类
明文规定,因而犯罪学意义的有组织犯罪在概念性质上属于广义的法
学概念,且中外古今早已有之;刑法意义的有组织犯罪,却有赖于刑
事法律规范的正式设定,因而后者在性质上应属狭义的法律概念。本
文所指有组织犯罪,在国内法上,主要是就后者即刑法意义而言;就
国际法角度看,主要是就广义即犯罪学意义看——因为在国际刑事法
域,对有组织的国际犯罪大多没有明确规范,因而本文所谓有组织的
国际犯罪,主要是从法学概念的角度界定分析。
1970年,美国的《有组织犯罪控制法》第一次从刑事法角度规范
了有组织犯罪的构成及其惩治程序、方法等,刑事法意义的有组织犯
;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属性及特征
罪即此产生。继后,英、德、日、香港等不少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了
自己的惩治有组织犯罪的法律规范。例如墨西哥宪法第16条(1993
年)、[1];香港的《有组织与严重犯罪条例》(1994年),等等。1997
年3月14日,经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347条,也就此类犯罪作了
若干规定。[2]
然而,尽管不少国家已就有组织犯罪作了刑事规定,其中一些国家
还在法律条文中对什么是有组织犯罪作了明确的立法解释,如美国、
英国、德国、墨西哥等,但是,一因不少国家尚无此类立法或司法解
释(例如中国);二因各国所定义的“有组织犯罪”的内涵差异较大,
而况,就对立法解释本身,也还存在一个文理诠释问题。因而目前国
内外刑事实务界、理论界对什么是有组织犯罪,仍无统一定义。尽管
如此,对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各国刑法学者大致认可下述通说观
点:
第一,犯罪组织内部有较严密的组织体系和严格的邦规门约;
第二,以暴力、诈欺手段追求非法物质经济利益;
第三,从事连续的犯罪活动;或者系列从事刑法法定的特定犯罪(当
某国刑法对其有组织犯罪有特定的罪种规定时);
第四,以行贿手段腐蚀国家、社会管理人员以为其犯罪屏障;甚或
拖曳其成为该组织在政府、司法、执法或社会管理部门的代言人。[3]
二、有组织的国际犯罪的定义及国际公约现状
有组织的国际犯罪,指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所从事的严
重危及国际社会根本利益,已为国际公约明文禁止并确认其应受刑事
惩处的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
这当中,首先,由于本文界定的“有组织的国际犯罪”,不是严格意
义的法律概念,因而这里的“国际犯罪”仅要求国际公约确认其应予
“禁止”和“惩处”即可,不要求“国际公约确定其为犯罪”;[4];更不要求
公约规定其犯罪主体只能是诸如此类的“组织”。其次,所谓有组织的
国际犯罪,同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内国实施的有组织犯罪一样
——是指该组织所从事的系列犯罪而非某一桩罪,因而某种程度看,
此类犯罪是类犯罪而非个罪。再次,有组织的国际犯罪,不包括所有
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的全部跨国犯罪,例如,广义
看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其出于政治目的所从事的跨国犯罪,就不
宜定性为有组织的国际犯罪。[5];因为各国公认的有组织犯罪,一般
排除政治犯,因而上述概念中所谓“特定”的国际犯罪,就是“定”在排
除政治犯的、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欺诈、贿赂手段综合
实施达致的、危及国际社会安全及国际经济秩序的国际性犯罪。例如
跨国、、走私、强制、海盗、劫机、废物处理、贩卖人
口等犯罪,就往往是由黑社会组织或带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出面实施的。
由于有组织的国际犯罪比之个人犯罪对国际社会的安全及经济秩
序的破坏性更大,因而多年来,国际社会已自觉不自觉地通过了多项
牵涉到有组织的国际犯罪的公约,[6];并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
例如——
联合国《公海公约》、《海洋法公约》、《关于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反对劫持人质国
际公约》、《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的公约》、《消除对
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伪造货币的国际公约》、《禁止传播和
贩运淫秽出版物公约》、《关于非法转移艺术财宝公约》、《关于禁止和
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等等。
三、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含有有组织的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现状
为了有效地惩治和防止国际犯罪特别是有组织的国际犯罪,中国先
后缔结和参加了一系列的、含有同有组织犯罪作斗争的国际刑法公约:
(1);1978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了《关于在航空器
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除声明对该公约第24条第一
款保留外,该公约从1979年2月12日起对中国生效;1980年9月
10日,中国加入了《关于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及《关于制止危
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除声明保留第12条第一款、第
14条第1款外,该两公约从1980年10月10日起对中国生效;1988
年2月24日,中国签署了补充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
《关于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
书》,该议定书于1988年8月6日对中国生效。根据上述三项“反劫
机公约”和议定书,中国分别承担了制裁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
妨害国际航空罪的国际义务。
(2);1980年;11月4日,中国交存了批准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
形式歧视公约》的批准书。批准书除声明不接受该公约第29条第一
款的约束外,公约其他部分于1981年9月30日起对中国生效。从而,
中国承担了对贩卖国际人口罪的刑事管辖的义务。
(3);1982年12月25日,中国批准参加了《万国邮政公约》,同
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根据该公约,中国承担了制裁非法使用国际邮
件罪的义务。
(4);1982年12月10日,中国政府代表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1996年6月7日中国交存了对该公约的批准书。1996年7月7
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从而,中国承担了制裁海盗罪、贩运奴隶罪的
国际义务。
(5);1985年6月18日,中国批准参加了《经〈修正1961年麻醉
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除声明保留
第48条第二款外,该公约从1985年7月18日起对中国生效;1985
年6月18日,中国批准参加了《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除声明保
留第31条第二款外,该公约从1985年9月16日起对中国生效;***
年10月25日,中国批准参加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物公约》,同时声明不接收该公约第32条第二、三款的约束。根
据上述公约,中国承担了制裁国际间的犯罪、犯罪的国际义
务。
(6);***年9月25日中国政府批准接收了《关于非法禁止和防止
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年10
月25日中国交存了接收书,1990年1月25日公约对中国生效。从
而,中国承担了制裁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罪的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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