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制裁制度体系的构建与启示

更新时间:2024-11-13 04:05:3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3日发
(作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

国际反制裁制度体系的构建与启示

作者:霍达

来源:《人民论坛》2021年第32期

【关键词】反制裁体系制度生态网络全球治理【中图分类号】D5【文献标识码】A

伴随着新兴技术领域与传统实体产业的融合迭代,技术的加速升级和经济的创新发展将人

类社会带入了新的时代,同时也对企业全球化发展和国际竞争优势重构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

战。以技术领先和知识集成为基础的具有先入优势的国家逐步通过制定技术标准和实施贸易政

策,开展对竞争国家和后发型经济体的限制,在进一步扩大技术博弈和知识驱动的优势基础

上,逐渐加大对国际规则的影响力,形成全球竞争中的马太效应。为进一步应对技术领先国在

经济、技术、金融等多个领域的制约,许多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2021年6月10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该法的出台为我国全面深度参与重构国际制度生态、创新全球治理体系提供了重

要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

技术的创新使国际贸易中的供需规则进一步向知识密集型方向发展。具有先入者优势的技

术领先国为进一步限制其他各国出口竞争力的发展,通过贸易保护措施要求更大程度开放市

场,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同时稳固自身技术领先优势,贸易摩擦将不可避免。贸易摩擦源于认

知上的差异和利益上的失衡,在增加税收和成本的同时将对全球贸易格局产生重要影响,将导

致外国企业进入制约国的门槛增高,遇到的市场阻力加大,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也将产生

复杂的系统性影响。因此,对国际反制裁体系的研究可为我国构建有效的反制裁防御体系以应

对全球竞争中的制裁措施提供重要参考。

在全球竞争的生态网络中,具有先入者优势的技术领先国家往往通过丛林法则不断扩大自

身竞争优势,同时通过制定各项技术标准和贸易政策对竞争国家和后发型国家构建进入壁垒和

竞争压力。随着优势地位的不断积累,先入优势国家逐渐进入制度生态网络的核心地位,成为

规则的制定者和仲裁者,形成对全球经贸体系的制约力和控制力。在制裁与反制裁的生态网络

中,反制裁国家与其他国家在经贸体系的边缘位置不断加强联系与合作,从而逐渐通过建立独

立自主的边缘—中心体系加强自身在边缘位置的影响力,并进一步形成在边缘位置的中心性和

网络外部性,通过不断强化反制裁制度生态网络中的优势在国际事务和经贸规则中对处于原有

制裁体系中核心位置的国家产生逆向谈判力和制约力。

例如,美国在对外经济制裁的过程中常常采用“美国优先”的政策理念,并且在初级制裁的

基础上通过次级制裁将制约范围扩大至第三国自然人或实体,将单边制裁体系扩大为多边制裁

体系。次级制裁以“属地和属人的混合主义”管辖权为基础,将管辖范围延伸至域外人和域外行

为,极大地扩大了先入者优势国家在全球竞争中的网络外部性和制度中心性。美国财政部海外

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是美国执行经济制裁的主要部门,能够通过“特别指定国民名单”制

约违反其经济制裁法律的第三国自然人或实体,并且能够在其《爱国者法案》和《银行秘密

法》的支持下通过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系统获取外国银行涉及第三方国家的资金

信息,在全球竞争的生态网络体系中以美国为核心构建了较强的中心—边缘经贸关系。

为应对美国的制裁政策,欧盟1996年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美国出台的《赫尔姆斯

伯顿法案》违反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199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

《必须终止美利坚合众国对古巴的经济、商业和金融封锁》的决议,要求美国遵守《联合国宪

章》和国际法的相关义务。为应对美国提出的《赫尔姆斯伯顿法案》《伊朗利比亚制裁法案》

等对古巴、伊朗、利比亚等国家实施经济制裁带来的负面影响,欧盟于1996年进一步颁布了

《阻断条例》以防御美国经济制裁法律的域外管辖体系,为欧盟企业开展与目标国自然人或企

业的正常经贸活动提供支持。为应对美国2018年重启的对伊朗的制裁,欧盟修订更新《阻断

条例》,禁止“欧盟人”遵守阻断清单中的经济制裁法律,支持受次级制裁的“欧盟人”提起损害

赔偿诉讼,诉讼执行适用《關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布鲁塞尔公约》。同时,英、

法、德三国于2019年建立“贸易结算支持机制”(ISTEX),以应对美国对涉及伊朗的金融交

易监管;伊朗也同步建立了“特别贸易与金融机构”(STFI),为贸易结算体系提供信息支持。

事实上,贸易规则的发展与贸易摩擦的制约将影响各国在全球竞争中的生态优势构建。传

统的国际竞争主要围绕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构建,而在未来的全球竞争中,各国的生态优势将

成为构建竞争新优势的重要渠道。全球价值网络的发展将通过渗透性和倍增性等特点推动全球

生态优势的构建。网络型的关联结构将通过跨区域、跨网络、跨行业的价值创造体系实现全球

生态优势的联动效应和协同机制。同时,贸易摩擦背景下反制裁体系的建立将有助于全球生态

优势通过网络外部性发挥资源整合与系统协调的功能,网络外部性也将进一步提升双边平台市

场的运行效率。通过反制裁体系的建设,网络外部性将在市场联动机制和全球价值网络的支持

下进一步强化由生态优势所带来的网络效应,为制度生态网络中的各网络节点和各节点所联接

的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协同运行提供更大的增值空间。充分利用制度生态的网络外部

性,建立各国间互助共赢的反制裁体系,对发挥全球竞争中的新型生态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在技术加速迭代的全球竞争中,产品的生命周期进一步压缩,跨国企业在技术追赶的过程

中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博弈和时间挤压效应。在国际产品市场中,新兴市场对产品的技术研发

逐渐形成后发引领与逆向创新作用,在小规模技术应用和技术地方化优势的基础上与先入优势

国家形成技术追赶和市场竞争的态势。为有效制约竞争对手在新兴技术领域的追赶速度和竞争

强度,一些国家采用各种技术限制和进入壁垒增加竞争对手的竞争成本,通过各种制裁措施进

一步实现对竞争对手的制约和限制。在竞争博弈的生态关系中,当一方竞争种的生长成本与

资源分配对另一方种的生长构成一定的压力时,双方的竞争格局将由共生关系转变为抑制关

系,而制裁的实施将在全球企业的创新竞争与技术博弈中催化该时变关系。在各国加快发展新

兴技术的过程中,具有先入优势的国家将通过制裁措施对后发竞争国家设置进入壁垒。国际反

制裁体系的构建为后发竞争国家参与全球逆向创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持,通过应对域外制裁

和长臂管辖所形成的时间挤压效应重构竞争优势。

例如,美国在全球竞争中具有较强的经济和科技力量,通过金融制裁的渠道将域外案件纳

入长臂管辖范围。长臂管辖源于1954年“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案”中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根据“最低联系地”原则将管辖范围外的案件纳入管辖。美国《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和《国家

紧急状态法》规定了总统可在紧急情况下对他国在美资产实施控制。美国的《赫尔姆斯—伯顿

法》《海外反腐败法》《爱国者法案》《国防授权法》《伊朗交易法》《清算叙利亚法案》等

法案均为其采取长臂管辖和域外制裁提供支持。其中,美国《1974年贸易法》提出将对不公

平的贸易活动采取必要处理行动。1985年,在美日半导体谈判中,由于日本半导体产业迅速

崛起,东芝、日立等芯片生产商在全球市场对美国的半导体产业形成较激烈的竞争,同时英特

尔公司指控日本企业在可擦可编程只读存储器(EPROMS)产品的销售中存在倾销行为。美国

在谈判中通过301条款对日方施加压力,不仅要求对日本在美市场销售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

而且对日本产品在第三方国市场的销售进行监督,并在1987年基于对日本在第三方国的倾销

认定对日本电器设备加征惩罚性关税。同时,美国主张对源于美国或使用美国技术的产品具有

管辖权。2018年美国基于机上美制零部件比例超过10%的理由限制俄罗斯苏霍伊民用飞机公

司对伊朗的客机出口。

为应对域外制裁和长臂管辖,除欧盟制定的《阻断条例》外,英国的《保护贸易利益

法》、加拿大的《外国域外管辖措施法》、澳大利亚的《外国诉讼程序法》、墨西哥的《保护

贸易和投资免受违反国际法的外国法律规制法》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持。其中,英国于

1980年出台的《保护贸易利益法》要求英国国民不得遵守损害英国利益的外国制裁法令,同

时拒绝向外国提供超出其管辖范围的商业文件和信息,并支持英国企业和公民通过国内经营活

动弥补在外国制裁中受到的损害。加拿大于1984年出台的《外国治外法权措施法》阻止各主

体遵守损害加拿大贸易利益的外国贸易措施,是继其1975年修订《联合调查法》应对反垄断

政策后对域外管辖的进一步防御。

总之,新兴市场在技术变革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将逐渐建立新的竞争优势,从而形成由后

发国家推动全球市场技术发展的逆向创新。全球经济一体化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

展,从而进一步加快产品市场的逆向创新。国际反制裁法体系的发展将有助于推动产业间的信

息渗透和技术扩散,加快形成由传统的垂直化方式向网络化方式转变的逆向创新机制。反制裁

体系将通过产业融合推动实体经济的转型升级,加快产业间的跨界融合,以技术升级和知识经

济为纽带,为全球贸易结构优化调整提供新的渠道,促进全球贸易快速平稳增长。该体系也将

有助于新兴市场积极应对与先入优势国开展的技术竞争中产生的时间挤压效应,为新兴市场拓

宽逆向创新的空间和渠道。

各国间的经贸规则与制度差异对以知识技术为驱动要素的新经济增长提出了新的挑战。各

国在新经济增长中将进一步适应全球市场格局的变化,结合技术升级为市场中的范围经济和长

尾效应提供知识密集型服务,以适应需求端向供给端形成的倒逼机制,同时应对各国通过制裁

措施在供应链关系中由需求端向供给端施加压力的议价力逆转。反制裁体系的构建将有助于通

过多边协商机制有效应对新经济增长在全球竞争中的马太效应,为企业参与全球竞争和服务全

球市场提供包容稳定的营商环境,鼓励企业进一步提升技術水平、拓宽市场渠道、突破市场壁

垒,在竞争市场中定位新的发展方向。反制裁法将为知识要素在新型业态中产生的市场作用提

供制度保障,充分结合新经济增长的特征,通过多边协商体系构建知识技术加速迭代环境下的

有序市场竞争格局。

例如,美国对俄罗斯贸易中限制出口油气开发设备,限制进口俄罗斯油气,禁止对俄罗斯

出口可能涉军高科技产品。俄罗斯一方面平衡地区发展与投资,积极扶持中小企业,成立“政

府进口替代委员会”,将“技术性能优先”原则改为“俄罗斯制造优先”,另一方面减少五年内国

防、农业进口,加强与东亚国家的外贸合作,并于2018年通过了《关于影响(反制)美国和

其他国家不友好行为的措施的法律》。面对制裁中的融资困境,俄罗斯石油企业从我国香港市

场开拓融资渠道;面对制裁中的技术困境,俄罗斯石油企业积极开展与日本海洋钻井、中国海

油石油、英国石油等跨国企业的技术合作。同时,在农业受到美国制裁时,俄罗斯政府与化肥

生产商迅速签订了价格稳定协议,加大对仓储设施和出口终端的投资,以及对中国的大豆和葵

花籽出口量,并同步支持奶农和优先采购国内产品。

由此可知,国际反制裁体系的构建将有助于新经济增长充分发挥知识要素在经济增长中的

内生驱动作用。伴随着知识和技术的迭代,以知识技术为要素驱动的新经济增长在全球市场迅

速发展。反制裁体系的构建将促进网络化的全球贸易联接方式建立,鼓励各国充分参与国际贸

易规则制定,推动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国际分工合作,通过多边协商机制积极推动国际化包容

性经贸体系的发展。在贸易摩擦的背景下,反制裁体系与产业链两端的融合将改变制造业的发

展模式,形成新的制造模式、市场组织模式和资源配置模式,推动大规模的业态创新和模式创

新,形成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制造业服务化发展形态,从而应对各国通过制裁措施从需求

端向供给端施加的市场压力。国际反制裁体系的构建将促使全球市场竞争关系发生转变,在新

经济增长中应对市场需求与制度环境对行业供给端形成的倒逼机制,调整企业竞争中的资源配

置关系,从而推动构建全球市场有序竞争格局。

随着各国在经贸和技术领域的竞争和摩擦加剧,制裁措施逐渐呈现系统性和集式的特

点,往往由于技术竞争或经济纠纷对竞争国家采取组合式和系统性的制裁措施,通过对关键技

术和优势产品的系统性制裁和打击达到对竞争国家的最大限制。制裁措施的系统化特征将造成

各国在外部市场资源配置的不经济和不效率,进一步提高各国在竞争中的交易成本和制度壁

垒。针对系统性制裁措施构建有效反制裁体系,对各国建立自身应对措施和防御体系提出了新

的要求,各国逐渐开始通过独立自主的内部化运行体系构建新型竞争优势。在国际反制裁体系

的构建过程中,内部化的知识重构将有助于应对制裁措施对原有经济和技术体系造成的冲击,

为各国在全球竞争中的经济安全、技术安全、金融安全提供重要支持。

例如,美国在全球竞争中具有较强的经济和科技力量,通过金融制裁的渠道将域外案件纳

入长臂管辖范围。长臂管辖源于1954年“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案”中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根据“最低联系地”原则将管辖范围外的案件纳入管辖。美国《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和《国家

紧急状态法》规定了总统可在紧急情况下对他国在美资产实施控制。美国的《赫尔姆斯—伯顿

法》《海外反腐败法》《爱国者法案》《国防授权法》《伊朗交易法》《清算叙利亚法案》等

法案均为其采取长臂管辖和域外制裁提供支持。其中,美国《1974年贸易法》提出将对不公

平的贸易活动采取必要处理行动。1985年,在美日半导体谈判中,由于日本半导体产业迅速

崛起,东芝、日立等芯片生产商在全球市场对美国的半导体产业形成较激烈的竞争,同时英特

尔公司指控日本企业在可擦可编程只读存储器(EPROMS)产品的销售中存在倾销行为。美国

在谈判中通过301条款对日方施加压力,不仅要求对日本在美市场销售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

而且对日本产品在第三方国市场的销售进行监督,并在1987年基于对日本在第三方国的倾销

认定对日本电器设备加征惩罚性关税。同时,美国主张对源于美国或使用美国技术的产品具有

管辖权。2018年美国基于机上美制零部件比例超过10%的理由限制俄罗斯苏霍伊民用飞机公

司对伊朗的客机出口。

为应对域外制裁和长臂管辖,除欧盟制定的《阻断条例》外,英国的《保护贸易利益

法》、加拿大的《外国域外管辖措施法》、澳大利亚的《外国诉讼程序法》、墨西哥的《保护

贸易和投资免受违反国际法的外国法律规制法》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持。其中,英国于

1980年出台的《保护贸易利益法》要求英国国民不得遵守损害英国利益的外国制裁法令,同

时拒绝向外国提供超出其管辖范围的商业文件和信息,并支持英国企业和公民通过国内经营活

动弥补在外国制裁中受到的损害。加拿大于1984年出台的《外国治外法权措施法》阻止各主

体遵守损害加拿大贸易利益的外国贸易措施,是继其1975年修订《联合调查法》应对反垄断

政策后对域外管辖的进一步防御。

总之,新兴市场在技术变革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将逐渐建立新的竞争优势,从而形成由后

发国家推动全球市场技术发展的逆向创新。全球经济一体化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

展,从而进一步加快产品市场的逆向创新。国际反制裁法体系的发展将有助于推动产业间的信

息渗透和技术扩散,加快形成由传统的垂直化方式向网络化方式转变的逆向创新机制。反制裁

体系将通过产业融合推动实体经济的转型升级,加快产业间的跨界融合,以技术升级和知识经

济为纽带,为全球贸易结构优化调整提供新的渠道,促进全球贸易快速平稳增长。该体系也将

有助于新兴市场积极应对与先入优势国开展的技术竞争中产生的时间挤压效应,为新兴市场拓

宽逆向创新的空间和渠道。

各国间的经贸规则与制度差异对以知识技术为驱动要素的新经济增长提出了新的挑战。各

国在新经济增长中将进一步适应全球市场格局的变化,结合技术升级为市场中的范围经济和长

尾效应提供知识密集型服务,以适应需求端向供给端形成的倒逼机制,同时应对各国通过制裁

措施在供应链关系中由需求端向供给端施加压力的议价力逆转。反制裁体系的构建将有助于通

过多边协商机制有效应对新经济增长在全球竞争中的马太效应,为企业参与全球竞争和服务全

球市场提供包容稳定的营商环境,鼓励企业进一步提升技术水平、拓宽市场渠道、突破市场壁

垒,在竞争市场中定位新的发展方向。反制裁法将为知识要素在新型业态中产生的市场作用提

供制度保障,充分结合新经济增长的特征,通过多边协商体系构建知识技术加速迭代环境下的

有序市场竞争格局。

例如,美国对俄罗斯贸易中限制出口油气开发设备,限制进口俄罗斯油气,禁止对俄罗斯

出口可能涉军高科技产品。俄罗斯一方面平衡地区发展与投资,积极扶持中小企业,成立“政

府进口替代委员会”,将“技术性能优先”原则改为“俄罗斯制造优先”,另一方面减少五年内国

防、农业进口,加强与东亚国家的外贸合作,并于2018年通过了《关于影响(反制)美国和

其他国家不友好行为的措施的法律》。面对制裁中的融资困境,俄罗斯石油企业从我国香港市

场开拓融资渠道;面对制裁中的技术困境,俄罗斯石油企业积极开展与日本海洋钻井、中国海

油石油、英国石油等跨国企业的技术合作。同时,在农业受到美国制裁时,俄罗斯政府与化肥

生产商迅速签订了价格稳定协议,加大对仓储设施和出口终端的投资,以及对中国的大豆和葵

花籽出口量,并同步支持奶农和优先采购国内产品。

由此可知,国际反制裁体系的构建将有助于新经济增长充分发挥知识要素在经济增长中的

内生驱动作用。伴随着知识和技术的迭代,以知识技术为要素驱动的新经济增长在全球市场迅

速发展。反制裁体系的构建将促进网络化的全球贸易联接方式建立,鼓励各国充分参与国际贸

易规则制定,推动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国际分工合作,通过多边协商机制积极推动国际化包容

性经贸体系的发展。在贸易摩擦的背景下,反制裁体系与产业链两端的融合将改变制造业的发

展模式,形成新的制造模式、市场组织模式和资源配置模式,推动大规模的业态创新和模式创

新,形成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制造业服务化发展形态,从而应对各国通过制裁措施从需求

端向供给端施加的市场压力。国际反制裁体系的构建将促使全球市场竞争关系发生转变,在新

经济增长中应对市场需求与制度环境对行业供给端形成的倒逼机制,调整企业竞争中的资源配

置关系,从而推动构建全球市场有序竞争格局。

随着各国在经贸和技术领域的竞争和摩擦加剧,制裁措施逐渐呈现系统性和集式的特

点,往往由于技术竞争或经济纠纷对竞争国家采取组合式和系统性的制裁措施,通过对关键技

术和优势产品的系统性制裁和打击达到对竞争国家的最大限制。制裁措施的系统化特征将造成

各国在外部市场资源配置的不經济和不效率,进一步提高各国在竞争中的交易成本和制度壁

垒。针对系统性制裁措施构建有效反制裁体系,对各国建立自身应对措施和防御体系提出了新

的要求,各国逐渐开始通过独立自主的内部化运行体系构建新型竞争优势。在国际反制裁体系

的构建过程中,内部化的知识重构将有助于应对制裁措施对原有经济和技术体系造成的冲击,

为各国在全球竞争中的经济安全、技术安全、金融安全提供重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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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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