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12

更新时间:2024-11-08 06:00:5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3日发
(作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A)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

A.因果关系

B.责任主体

C.法律责任

D.主观过错



2.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有行为者自由的意志,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因而只能根据行为人行为的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或轻重。此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理论?(D)

A.规范责任理论

B.历史责任理论

C.环境责任理论

D.社会责任理论



3.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亦即自由意志论为理论基础的关于法律责任本质问题的理论是(C)。

A.规范责任理论

B.历史责任理论

C.道义责任理论

D.社会责任理论



4.认为行为的规范评价是法律责任的本质的是(A)。

A.规范责任理论

B.历史责任理论

C.道义责任理论

D.社会责任理论



5.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选项中不能减轻与免除法律责任的是(D)。

A.家住偏僻山区的蒋某把入室抢劫的康某捆绑起来,关押了六小时后,才将蒋某押送到40里外的派出所

B.蒋某偷了一辆价值150元的自行车,十年后被人查出

C.医生李某征得患者王某的同意,锯掉其长有恶性肿瘤的小腿

D.高某在与三个青年打架时,拔出刀子将对方一人刺成重伤



6.法定免责条件是指(A)。

A.权利主张超过实效

B.有效补偿

C.自愿协议

D.不可抗力



7.王某打架斗殴,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其处罚50元,这种处罚属于(B)。

A.刑事制裁

B.行政制裁

C.违宪制裁

D.民事制裁







1.西方法学在法律责任的本质问题上的三种主要理论是(ACD)。

A.规范责任理论

B.历史责任理论

C.道义责任理论

D.社会责任理论



2.下列属于法律责任的构成的是(ABCD)。

A.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B.责任主体

C.损害后果

D.因果关系



3.按照法律责任的类型对法律责任所作的分类包括(ABCD)。

A.民事法律责任

B.行政法律责任

C.刑事法律责任

D.违宪责任



4.按照责任的实现形式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AB)。

A.惩罚性责任

B.补偿性责任

C.有限责任

D.无限责任



5.按照引起责任的法律实施与责任人的关系不同,法律责任可分为(BCD)。

A.自然人责任

B.直接责任

C.连带责任

D.替代责任



6.法律责任的实现形式包括(ABC)。

A.惩罚

B.补偿

C.强制

D.制裁



7.在我国,补偿主要包括(ABCD)。

A.民事补偿

B.国家赔偿

C.行政赔偿

D.司法赔偿



8.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法律责任认定和归结问题上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

是该原则的要求?(ABCD)

A.法律责任应由法的规范预先规定

B.不允许任何法的类推适用

C.国家不能用今天的法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

D.没有法律授权的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不能向责任主体认定和归结法的责任



9.下列哪些情况将会导致法律责任?(AD)

A.保安员曲某收5元自行车费,并不给收据

B.姜某向报社写信揭露某纪录片,报社没有刊登

C.冯某被公共汽车售票员提醒后,仍不给抱小孩的乘客让座,小孩被挤伤

D.某厂要求工人每天至少工作15小时,加班费每小时5元













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

答案

简述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答案

简述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事件中免责的条件和方式。

答案

简述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

答案



答: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的因素。我们将法律责任的构成概括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五方面。



u3000u3000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u3000u3000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作为是指人的积极的身体活动。直接做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许的事自然要导致法律责任。不作为是指人的消极的身体活动,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u3000u3000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害结果可以因而具有侵害性、确定性。



u3000u3000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一现象的出现是由于先前存在的另一现象而引起的,则这两个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



u3000u3000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答: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惩罚、补偿、强制等三种。



u3000u3000(一)惩罚



u3000u3000惩罚即法律制裁,是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惩罚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实现方式。惩罚主要针对人身进行,国家使用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身、精神施加痛苦,限制或剥夺其财产,使责任主体受到压力、损失和道德非难,从而起到报复、预防和矫正的作用,平衡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的有序发展。惩罚(法律制裁)具体包括以下种类:



u3000u30001.民事制裁,

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民事制裁通常由侵权或违约引起,主要内容包括在国家的强制下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等。



u3000u30002.行政制裁,是指依照行政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u3000u30003.刑事制裁,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通常称刑罚制裁。这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



u3000u30004.违宪制裁,是指依照宪法的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违宪责任而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u3000u3000(二)补偿



u3000u3000补偿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补偿包括防止性的补偿、回复性的补偿、补救性的补偿等不同性能的责任方式。



u3000u3000在我国,补偿主要包括民事补偿和国家赔偿两类。



u3000u3000(三)强制



u3000u3000强制是指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



答: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中,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



u3000u3000(1)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u3000u3000(2)不诉免责。即所谓“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



u3000u3000(3)自首、立功免责。即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u3000u3000(4)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这种免责的理由是违法者在归责之间已经超前履行了第二性义务。



u3000u3000(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即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协商同意的免责,即所谓“私了”。



u3000u3000(6)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u3000u3000(7)人道主义免责。权利是以权利相对人即义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为限度的。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答:我们认为,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u3000u3000首先,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这种评价的直接目的在于为

法律制裁提供法律上的前提,其根本目的则在于消除或减少滥用权利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从而使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的利益和兴趣在秩序的状态下最大限度地得到实现。



u3000u3000其次,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从法律范畴的逻辑联系上看,典型意义的法律责任(即违法责任和违约责任),总是与行为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联结在一起的。根据“自由意味着责任”这样一条伦理学原则,那些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如果其内在方面有过错,其外在方面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其他个人的和社会的正当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按照法律逻辑,行为人就必须对此承担责任。在此意义上,法律责任就是直接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u3000u3000最后,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u3000u3000法律责任的实质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强制违法者做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手段,在这种意义上,法律责任也是一种纠恶或纠错的机制。



















论述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答: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指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由国家特设或授权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u3000u3000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



u3000u3000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它的基本要求为: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特点为法定性、合理性和明确性,即事先用成文的法律形式明确地规定法律责任,而且这种规定必须合理。



u3000u3000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首先考虑因果关系,即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具体包括:①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人的某一行为是否引起了特定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②人的意志、心理、理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导致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出现的违法行为

或违约行为是否是行为人内心主观意志支配外部客观行为的结果。



u3000u3000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为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



u3000u3000内容具体包括以下方面:①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适应。②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③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u3000u3000每个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地位,因此在归责问题上要求遵循责任自负原则。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没有法律依据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得没有法律依据而追究与违法行为者或违约行为者虽有血缘等关系而无违法行为或违约事实的人的责任,防止株连或变相株连。



u3000u3000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u3000u3000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中,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



u3000u30001.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u3000u30002.不诉免责。即所谓“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



u3000u30003.自首、立功免责。即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u3000u30004.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这种免责的理由是违法者在归责之间已经超前履行了第二性义务。



u3000u3000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即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协商同意的免责,即所谓“私了”。



u3000u30006.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u3000u30007.人道主义免责。权利是以权利相对人即义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为限度的。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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