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饭店消防法律法规要求

更新时间:2024-11-07 18:12:0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3日发
(作者:中秋免费吗高速)

宾馆、饭店消防法律法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

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

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

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

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

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

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

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

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

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

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3、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

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

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

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

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

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

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

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5、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

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

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

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

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

规程。

二、《辽宁省消防条例》

1、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是:

(1)实行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法定代表人或者

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他领导分管业务范围

内的消防工作,职工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

(2)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

防安全操作规程;

(3)明确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

织,定期组织训练;

(4)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对重点工种及

重点岗位人员进行消防知识的专门培训;

(5)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6)明确消防重点部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和责任;

(7)保证消防设施完好和有效使用,建立自动消防系

统技术档案;

(8)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公众聚集的场所应当制

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法

规培训。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技术培训:

(1)自动消防系统工作的设计、施工、维修及固定消防

设施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

(2)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从业人员;

(3)消防产品、防火建筑材料的检验人员;

(4)按照消防安全规定需要经培训上岗的其他人员。

3、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将消防责

任纳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合同。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建筑物办公或者从事经营活动,必

须成立由产权单位和全部使用单位防火负责人参加的防火

领导小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

通道,不得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并保证防火分隔设施的完好。

5、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

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

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

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

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

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

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

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

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6、歌舞厅、洗浴中心、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

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

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

报之日起7日内检查完毕并答复.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

格,不得使用或者开业。

利用地下工程开设旅馆、招待所、商场和其他公共活动

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7、用火必须遵守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用火

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严禁在消防重点部位安全距

离内燃放烟花爆竹。

8、用电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必须

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维修,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

检测。电气设备附近禁止堆放可燃物品。公共场所临时增加

用电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9、建筑物、构筑物、存放可燃物品的堆场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采取防雷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测,保证性能良好。

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

保证设施的完好、有效.

10、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并

设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当符合国家

标准应急照明设备必须保证完好有效。

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不得存放易燃物品,严禁堵塞、封

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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