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饭店消防法律法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
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
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
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
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
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
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
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
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
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
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3、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
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
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
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
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
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
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
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5、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
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
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
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
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
规程。
二、《辽宁省消防条例》
1、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是:
(1)实行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法定代表人或者
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他领导分管业务范围
内的消防工作,职工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
(2)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
防安全操作规程;
(3)明确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
织,定期组织训练;
(4)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对重点工种及
重点岗位人员进行消防知识的专门培训;
(5)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6)明确消防重点部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和责任;
(7)保证消防设施完好和有效使用,建立自动消防系
统技术档案;
(8)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公众聚集的场所应当制
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法
规培训。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技术培训:
(1)自动消防系统工作的设计、施工、维修及固定消防
设施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
(2)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从业人员;
(3)消防产品、防火建筑材料的检验人员;
(4)按照消防安全规定需要经培训上岗的其他人员。
3、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将消防责
任纳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合同。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建筑物办公或者从事经营活动,必
须成立由产权单位和全部使用单位防火负责人参加的防火
领导小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
通道,不得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并保证防火分隔设施的完好。
5、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
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
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
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
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
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
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
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
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6、歌舞厅、洗浴中心、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
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
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
报之日起7日内检查完毕并答复.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
格,不得使用或者开业。
利用地下工程开设旅馆、招待所、商场和其他公共活动
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7、用火必须遵守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用火
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严禁在消防重点部位安全距
离内燃放烟花爆竹。
8、用电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必须
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维修,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
检测。电气设备附近禁止堆放可燃物品。公共场所临时增加
用电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9、建筑物、构筑物、存放可燃物品的堆场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采取防雷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测,保证性能良好。
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
保证设施的完好、有效.
10、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并
设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当符合国家
标准应急照明设备必须保证完好有效。
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不得存放易燃物品,严禁堵塞、封
闭。
本文发布于:2022-07-23 16:11: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3150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