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条文不是用来观赏的

更新时间:2024-11-07 13:32:4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3日发
(作者:多生一胎多15天津贴)

《监督法》条文不是用来观赏的-

这是一部引人注目的重要法律,历经20载风雨才出台,

它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在8月27日表

决高票通过后,该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监督法保障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多方面强化了人大

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它体现了人大实行法律监督的延伸性和具

象化。监督法条文的设立,不是用来观赏的,比如它规定: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

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撤销程序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

定。这就是很硬的一手。在现实生活当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

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超越了法定权限,比如擅自设立审批、收

费、等等,限制或剥夺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人大就“有权撤

销”,这样的“釜底抽薪”就是治本之举。

当然,监督法要落到实处,并不是简单的“一加一、二加二”。

“一府两院”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向来很强大,而且有些问题

是常年积累起来的,比如对政府工作中的“三农”问题、义务教育、

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等;比

如“两院”工作当中的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超期羁押、错案

不究、司法不公等等,这些公民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不是有了

监督法的法条就能迎刃而解的。在具体的施行中,监督法同样会

遭遇“执行难”。

“监督”是法治社会一个重要的“关键词”,但是,有监督就

有反监督。“反监督”的形态会有很多,比如防监督、顶监督、避

监督、架空监督等等。有些被监督对象很聪明,它给你来软的“反

监督”,让你监督的拳头打在棉花上。所以,在施行监督法时,

要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确实需要执法勇气和执法艺术。

人大的监督权还会遇上被监督对象的“监督权”。比如日前

被免职的原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就“擅长”运用这些

“监督权”来为自己“寻租”、为地产商“出力”:他上任后就大抓立

案监督,直接制约公安机关和法院;继而搞“职务犯罪超前预防”,

检察院由此介入到土地拍卖、政府采购等各个经济领域……他的

口头禅成了“不行?不行就查你、办你”,可见这种人治化的强权

“监督”多么厉害。监督这样的“监督权”,还真需要监督执法的能

力和水平;如果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那么,监督法在一些

落实的细部就有“花瓶化”之虞。

人人都知道“监督”两个字的重要,监督作为公共产品是不

可或缺的;而在我国的行政领域,原本就有不少具体的监督办法、

规定和细则,但种种实践中的监督情形和监督效果并不令人满

意。所以,我们特别期待人大的这部监督法能够得以很好的施行,

能够被充分地尊重和信仰,能够为其他领域的监督树立良好的榜

样。

东方早报·徐迅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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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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