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Sep.2015
NO.9 Set.NO.168
第9期总第168期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建议
王红英,黄开祥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湖北大冶435100)
【摘要】检察建议原本只是检察机关的一种工作方式。《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关于操作程序和法
律效力方面的规定,影响了实施效果。与抗诉相比,检察建议具有以下功能:扩大监督范围,丰富监督手段;实行同级
监督,合理配置资源;监督手段谦抑,平衡检法关系。民事诉讼检察建议的操作流程包括:申请与受理,案件审查,调
查核实,制作审查终结报告,作出决定,案件移送法院,跟进监督。应在程序上进一步规范提出、接受与回复、采纳情
况跟踪、救济渠道等环节。
【关键词】民事诉讼;检察建议;法律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91(2015)09--0133--04
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的一种工作方式和诉讼
外的法律监督方式,在我国检察实践中早已存在,并
一
院没有制约作用。检察机关依此发出的检察建议不
能得到有效回复,其监督作用十分有限。经过几年
的会商,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于2011年
联合印发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
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将检察建议作为与抗
诉并列的方式,用于民事审判行为、法官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等行为的法律监督,并较为详细地规定了
具体操作程序。以上述司法解释为依据,检察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也随之发展。据统计,2012年
直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本文研究的检察建议,是
指检察机关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民事
诉讼中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行为提出建议,以敦
促改正的监督手段。诉讼中的检察建议与诉讼外的
检察建议在法理基础及工作原理上不同,而现行《民
事诉讼法》对诉讼中的检察建议功能定位模糊,不论
是在操作程序上还是在法律效力上均未作出应有的
规定,导致其独特的诉讼监督功能未能有效发挥,故
有必要以民事诉讼为特定场域,对民事诉讼检察建
议进行深入研究。
一
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共计12913件,
约为2002年的4倍 】。这些检察建议在检察机关纠
正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的错误、履行检察监督职能、
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基于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同时也为了进一步
丰富诉讼监督的手段,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检察建议的诉讼化演进
检察建议最早是立法者参照苏联经验,在上世
纪五十年代由《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立,并作为检
察机关“一般监督工作”的方法加以运用的。…在此
以法律形式首次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权,将
检察建议制度引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体系内,明确
规定了再审检察建议和再审程序之外的一般检察建
议这两种类型,并对各自的适用范围、相互之间的关
后的几十年里,检察建议一直都未进入诉讼领域。
为切实加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丰富监督手段,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
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首次将检察建议规定为诉讼
监督方式之一,第47条规定了检察建议的适用条件,
第49条规定了检察建议书的样本。2009年《人民检
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也作了类似规定。但
是,上述规定仅限于检察机关内部办案时参照,对法
系作了原则规定。
然而,检察建议原本并不是一项诉讼制度,《民
事诉讼法》虽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其在诉讼中的
功能定位模糊,程序规则尚有缺失,法律效力不清。
实务中,法院与检察院对于检察建议的适用也难以
形成统一见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运行效果。为
【基金项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课题“民事检察建议的程序与效力研究”(项目编号:HJ2014B08)成果。
・ 133・
王红英:民事诉讼中的检察建议
此,有必要在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进一步进行民事
检察建议的诉讼化建设。
二、民事诉讼检察建议的功能定位
检察建议的权力基础与功能来自检察机关的法
律监督权。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主要表现为抗诉。但是,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和
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抗诉只适用于对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的监督,在程序设计上由上级检
察机关对下级法院提起,其监督的法律后果是启动
再审程序。抗诉具有直接、有效监督的特点,也具有
局限性。而将检察建议引入民事诉讼,正是为了克
服抗诉的局限性,实现功能互补,从而更加全面和有
效地实现法律监督。相对于民事诉讼中的抗诉,检
察建议具有下列功能:
(一)扩大监督范围,丰富监督手段
抗诉仅限于对生效裁判的监督,重点是民事审
判行为,而检察建议的范围更广。根据《民事诉讼法》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规定,检察建议的
适用范围包括三种情形:(1)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对同
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
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
的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同级法院审查
后认为应当再审的,可启动再审程序;若法院接到检
察建议后未启动再审程序,该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请
上级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2)各级检察机关
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
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法院认
为检察建议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纠正违法
行为,改进审判工作。(3)执行监督。根据《民事诉
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各级检察机关有权对
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依法纠正违法、不
当的民事执行行为,排除民事执行活动中的障碍,保
障民事执行的法律效果,而执行监督的方式主要是
检察建议。
(二)实行同级监督,合理配置资源
《民事诉讼法》对抗诉程序的规定较为原则,不
够细致、具体。抗诉周期长,程序多。如果对当事人
的申诉处理不及时,就容易造成上访,增加社会的不
稳定因素。基于审级管辖的制约,抗诉案件大多集
中在上级检察机关,而大量基层检察机关则因不能
抗诉而难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检
察建议可适用于同级监督,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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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同级法院接受检察建议并
及时纠错,既达到了法律监督的目的,又免去了上级
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诸多程序,有利于合理利用司法
资源。
(三)监督手段谦抑,平衡检法关系
权力谦抑原则在现代法治理念中有两大内涵:
一是就公民权利而言的国家公权力的谦抑,二是指
一种权力主体行使职权时对其他权力主体职权的谦
抑。具体到民事检察监督上,谦抑原则表现为:凡是
依靠当事人行使诉权就能达到制衡审判权行使的领
域,检察监督就不贸然介入;凡是法院主动纠错就能
达到监督目的的,能用检察建议解决的就不用抗诉。
在抗诉和检察建议两种监督手段中,检察建议显然
更能体现谦抑原则。
以再审检察建议为例,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不受
抗诉审级的限制。检察机关认为同级或下级法院所
作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就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法院接到检察建议后,可采取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方
式改正错误。这样,检察机关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
而法院又通过内部监督程序实现了自我纠错,既维
护了司法公正,也缓和了法检两家的对抗性。其他
类型的民事检察建议,如针对特别程序、执行程序不
能提出抗诉的情况,用检察建议进行监督,使法律监
督既无需剑拔弩张,又收到了实效。这是检察建议
独到的功能。
三、民事诉讼检察建议的程序配置
对于检察建议功能的实现,合理配置程序规则
至关重要。《民事诉讼法》没有对检察建议的程序作
出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
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总结检
察实践中运用检察建议的经验,笔者建议按照下列
程序操作:
(一)申请与受理
对于当事人再审检察建议申请,由检察机关控
告申诉部门统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第一,对监
督申请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即申请人应当是生效
法律文书中的当事人。第二,对监督申请的内容和
条件进行审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申请检察建议的
事项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对象的规定,即属
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二是申请人
应当提交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本人身份证明等;
三是当事人的申请应当符合关于前置程序的法律规
定,即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经先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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