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张氏回医正骨医院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协调劳动关系,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
律、法规遵守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众监督。
第三条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督、依靠
众、客观公正、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负责本单
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以下简称工
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由具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的同级工会
工作人员、工会会员和有关人士组成,并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工
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是同级工会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
督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开展日常的劳动
法律监督活动。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接受同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
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经过工会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应当与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
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协调劳动关系、协商和签订集体合
同。
第八条工会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联合建立劳动法
律监督检查制度、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反馈制度、劳动者权益保障评价
制度和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记录、公示制度。
第九条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
监督:
(一)遵守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情况;
(二)遵守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
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三)遵守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
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职工伤亡
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以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劳动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
以及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
(七)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保护规定的情况;
(八)遵守劳动者平等就业规定的情况;
(九)遵守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
(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情况。
第十条工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权提
由立即停止作业的意见;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有权提由停产整改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答复。
工会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
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作曲处理决定。
工会应当参加有关行政部门对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
全、健康问题的调查,提由处理意见,并可以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
和直接负责的行政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工会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
合法权益情况的,可以发生《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用人
单位予以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之
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工会。
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递
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同级人民政府有
关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之日起十五个工
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工会。
第十二条工会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
为,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披露和批评。
第十三条工会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
法权益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应当登记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工会可
以协助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
规,应当及时向工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提由处理意见,
并接受委派开展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时,有权查阅、复制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实有关的资料。用人单
位不得拒绝、妨碍、阻挠,不得隐瞒真相、隐匿和毁灭证据。
第十七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全面、客观地收集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关的证明材
料;
(二)参加调查、取证的人员不少于二人,并由示工会劳动法
律监督证;
(三)为举报人保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会组织,与工会就
劳动关系和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自觉全面履
行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工会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本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期间,其工资和其他待
遇不受影响;未经聘任工会的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工会应当教育劳动者认真学习劳动法律、法规,爱岗敬
业、诚实劳动,自觉履行劳动合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
度。
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可以向工会及其劳
动法律监督组织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条用人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
作、拒绝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或者对工
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和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工会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提
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
轻重,依法作由处理。
第二十一条工会从事劳动法律监督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
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由所在单位
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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