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维
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
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监督;
2、实事求是;
3、依靠众;
4、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第四条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等各类专业监督检查,已有法
律法规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方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参与调查处理;
3、提出意见要求改正;
4、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
5、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
6、舆论监督。
第六条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1、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
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聘用合同规定的情况;
3、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金的使用情况;
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6、执行国家有关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
定的情况;
7、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8、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情况;
9、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
10、其它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工会应当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学校行政贯彻实施劳
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基层工会或职代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
督小组。
第九条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
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劳动法律法规;
2、热心为职工众说话办事;
3、奉公守法,清正廉洁。
第十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因履行监督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时,有权向上级工会反映、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级工会应当给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工作成绩显著,由工会或有关部
门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称职者由工会取消其劳动监督员监督资格.
第十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有权根据职工的申诉、举报
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不少
于2人,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方便,协调其了解情况、查阅资料.
第十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执行任务时,应将调查结果在现
场如实记录,经用人单位检阅后,由调查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有关人员
共同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记录上注明。
对调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应当向用人单位指出
并提出整改意见;严重问题向劳动监察部门通报,并要求查处。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本单位遵守劳动法
律法规的情况实行监督,对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问
题,应当及时向管理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对于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
益的行为,在向学校行政提出意见的同时可以向上级工会和当地政府
劳动监督部门报告,要求其迅速查处.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本单位
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
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议案,经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督
促行政方面执行.
第十八条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将工作情况、违法案
件的处理结果及统计资料每年向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
重大案件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及政府劳动监督
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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