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保护站
公安部门是否可以处罚
那些光顾站的网民?问题的答案首先取决于如何理解“法”这
个概念。如果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就是“法”,那么浏览站的行为
就构成“违法”;但如果政府对公民自由的限制需要宪法或立法授权,
而有关部门在没有这种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立法,那么这种规定显然是
没有宪法和法律依据的,因而本身就是“违法”的,所以不能被用来作
为处罚公民行为的合法依据。《立法法》规定,只有通过全国人大及
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能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因此,只有
在人大有关法律规定了浏览站的行为可受到行政拘留等限制
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才具备法律依据,才能被用
来合法地惩罚浏览站的行为。如果公安部的规定没有宪法或法
律依据,且不存在其他惩罚浏览站的适当依据,那么根据“法
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浏览站的行为就必须被认为
是合法的。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利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显然可以
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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