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处理反馈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认真
处理、回复好众提出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众提出的咨询、投诉,凡属城管执法方面
政务公开范围内的,应予以公开和回复;对不属于城管执法
方面政务公开范围的,应向人民众做出解释,并告知正确
的查询部门和途径。
第三条本队在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和苏仙区门户网
站上受理众咨询、投诉和建议的,要及时传达、安排、处
理、回复,并在网上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条“城管执法110”和效能行风信箱由
支队办公室专人负责受理、转办、回复,处理情况每月统计。
第五条对众提出的口头或电话咨询、投诉,能够当
场解答的,应当场解答和回复;不能当场解答的,应把众
咨询内容或投诉意见记录下来,转相应各大队办理。
第六条对众提出的书面要求信息公开的,填写《政
务公开信息申请表》(苏仙区门户网站行政执法支队网页下
载),经支队分管领导签批后,按相关规定及时对众公开。
第七条各大队负责办理具体案件,提出回复意见,经
办公室或分管领导审核后予以回复,网上咨询、投诉的,网
上给予回复,电话投诉的,以电话给予回复,上级交办的,
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
第八条办公室负责众咨询、投诉的督办、回复工作。
第九条对于众提出的书面、电话和网上咨询、投诉,
负责承办的大队,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拟回复意见报转(交)
办公室。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当事人或市局城
管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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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对于众咨询、投诉,应当依据政策,实事求
是地做出解答,不得故意歪曲、隐瞒有关信息。对故意匿报、
虚报,擅自越权回复、故意拖延答复时间、不经审批而泄露
保密信息等情况,一经发现,将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经办
人员的责任,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对众的投诉案件,每月进行一次随机抽样
回访,询问办理情况,了解众意见和建议,对众不满意
的投诉案件,要及时督促执法大队妥善处理,工作不力的予
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务公开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坚持依法行政,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
证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讲求实效,利于监督,保护众
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公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
是的原则。
凡与人民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重大事
项、重要行政措施等,在颁布实施前,均应向社会公示,广
泛征求和听取众意见。公示内容要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法
律、法规相一致,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三条及时、准确公开支队机构设置、各大队职责,
公开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公开办事条件、程序、时
限及依据,公开办事流程、便民措施和服务承诺,众举报、
投诉的途径和办法,执法监督渠道以及需要公开的其它热点
难点问题。
第四条公开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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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网页
苏仙区门户网站行政执法局网页;
(二)政务公开栏、书面征求意见表等;
(三)办事指南、便民册、政务公开目录等;
(四)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五)其他公开形式。
第五条根据政务事项变动情况,应及时更改公示内容,
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
社会各界和广大众公示。
第六条各大队要主动接受社会和众的监督,及时收
集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对人民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
见和建议,要及时认真答复、处理,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
有落实。
第七条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
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大队(个人),
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第八条本制度由支队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制度
一、政务公开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苏政办函
[2008]90号)中规定的政务公开的内容。
二、政务公开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严格审查,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发布及时,
资料真实。
三、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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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队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网上发布内
容的采集、审核工作,并将审核通过的内容及时报请局分管
领导。将符合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的信息上报;负责对下属各
大队报送信息进行统计、整理。
(二)各大队指定一名专门信息员,负责向支队政务公
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政务公开相关信息;必须确保保送资
料的真实、准确和及时,符合工作要求;
(三)上报的信息提交纸质文件或电子文档;
四、工作程序与时限
(一)各大队需网上发布的内容,应及时报送局政务公
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二)支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部门上报信息及
时进行审核。一般内容在2-3日内审核完毕,紧急内容在1
日内审核完毕或依紧急内容具体时限要求确定;
(三)支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内
容,报支队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再由信息员负责将审核
过的信息及时网上发布,一般内容在2日内上网发布,紧急
内容在1日内上网发布。
政务公开监督检查考核制度
一、支队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局属各大队政务
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二、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通过听汇报、看材料,
座谈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三、监督检查考核的内容为区政府要求的公共企事业单
位办事公开的具体内容(详见苏政办函90号)。
四、监督检查考核人员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对存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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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问题或较严重问题的,督促其整改。
五、每年年底通报监督检查考核结果,政务公开工作较
好的股室、大队给予表彰,较差的通报批评,影响本局年终
考核的进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纳入各股室、大队年度目标
管理考核。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原则: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
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
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二、追究对象:支队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股室、大
队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三、具体责任
违反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
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不按政务公开要求,将涉及的行政职能、工作职
责、办事内容、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收费依据
及标准、处罚情况等,向社会公开的;
2、不积极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及未在办公场所、公示
应当公开的政务公开各项内容及目录的;
3、政务公开流于形式,工作人员不严格按照政务公
开规定办理行政事项的;
4、不及时处理众投诉举报,对有关责任人避重就
轻、包庇袒护,不向众公示处理结果的;
5、工作中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刁难
服务对象,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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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拒绝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要求和正当建议的,擅自提出
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6、违反政务公开程序,超越权限的;
7、拒绝、干扰、阻挠区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
监督,或者、隐瞒问题;
8、做好苏仙区门户网站后台管理系统帐户和密码的
保密工作,做到上传后安全退出、不得遗失、遗忘密码。
9、其它有关违反政务公开各项制度规定的。
四、责任追究
1、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
告诫或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众造成损失的,对责任部
门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
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
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
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按相关规定提出申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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