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重大决策法律审核规范指引
(2015版)
目录
1总则
2重大决策法律审核的工作体系与职责
3重大决策法律审核的范围
4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内容
5重大决策法律审核方式
6重大决策法律审核程序
7重大决策法律审核意见
8监督与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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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为规范单位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核工作,加强对重大决策
的法律审核管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
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法
律事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
本规范指引。
1.2本规范指引所称的重大决策是指各单位针对经营管理活
动中的重大事项,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最佳方案的判断决
定过程。
1.3本规范指引所称的重大决策法律审核是指由单位总法律
顾问、法律事务机构对单位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策事项,从主体、
内容、程序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合规性专项审查,并提供法律意
见的一项管理活动。
1.4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核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勤勉尽责、独
立审核原则。
1.5各单位应当将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核制度纳入相关管理制
度和流程中,把法律审核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业务流程,并纳入
“三重一大”决策流程中,并注意将重大决策法律审核范围与“三
重一大”要求有效协调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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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决策法律审核的工作体系与职责
2.1各单位应当建立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院长、所长、厂
长)领导、总法律顾问负责组织、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
部门相互配合的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工作体系。
2.2总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2.2.1组织制定重大决策法律审核相关管理制度。
2.2.2领导法律事务机构开展法律审核工作。
2.2.3审批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核意见。
2.2.4参加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经营决策会议、列席董事
会,就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2.2.5决定聘请法律中介机构参与重大决策事项的法律审核
工作。
2.2.6协助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做好重大决策法律审核的领
导工作。
2.3法律事务机构在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2.3.1组织落实重大决策法律审核相关管理制度。
2.3.2具体实施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工作,出具法律审核意见。
2.3.3提请聘任法律中介机构并审查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法
律意见。
2.4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在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工作中的职责:
2.4.1对于应当进行法律审核的重大决策事项,按照单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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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和要求,履行重大决策法律审核程序。
2.4.2根据法律事务机构要求,提交法律审核所需的相关材
料,并如实说明与法律审核相关的信息。
2.4.3认真对待法律审核意见,如不予采纳或部分采纳法律
审核意见的,应向法律事务机构予以书面说明。
2.4.4对应提交而未提交法律审核的重大决策事项承担相应
的责任。
2.5各单位应通过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
细则、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会议制度等规章制度,
确保总法律顾问参加或列席相关决策会议,就重大决策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
3.重大决策法律审核事项
3.1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应履行法律审核:
3.1.1资产重组、国有产权变动等重大资产(产权)变动事
项。
3.1.2从事高风险经营、重大资产租赁、重大招投标、重大
资产处置和损失核销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3.1.3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股权划转(股权转让)、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子(分)公司的
设立或改制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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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投融资、担保、并购、债权债务重组、发行债券、重
组上市、关联交易等重大资本运作管理事项。
3.1.5境内外合资合作、战略联盟,境内外设立公司、分支
机构等其它组织等涉外重大经营决策事项。
3.1.6涉及单位重要知识产权的权属确认、权利转让、技术
许可与转让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战略与法律保护等重大知
识产权事项。
3.1.7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3.1.8组织机构变动、集体竞聘上岗、集体辞退员工等涉及
职工众利益的重大事项。
3.1.9必须报上级单位审批的重大决策事项。
3.1.10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决策机构
认为应当进行法律审核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4.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内容
4.1重大决策法律审核主要包括形式审核、主体资格权限审
核、合法合规性审核、法律风险审核等内容。
4.2形式审核要点
4.2.1审核提出部门提交资料的种类和形式是否齐全、完整。
4.2.2审核相关资料的内容是否与待审的重大决策事项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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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审核重大决策事项的内容是否表述清楚、行文逻辑是
否前后一致,结构是否清晰。
4.2.4审核文件是否列明附件清单且与实际送审附件内容一
致。
4.2.5对于需要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审核是否在文件中
就相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4.2.6审核《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审批表》填写是否规范、完
整,审批流程、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要求。
4.3主体资格权限审核要点
4.3.1审核相关各方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特别是涉及
非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机关、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内部机构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4.3.2审核重大决策内容是否超出了相关各方的营业范围或
业务范围。
4.3.3审核相对方是否具有履行重大决策事项所必须的专业
资质。
4.3.4审核相关人员的授权是否明确,是否符合要求。
4.3.5审核我方相应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和本单位的相
关规定。
4.4合法合规性审核要点
4.4.1审核重大决策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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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审核重大决策的内容是否符合上级单位和本单位规章
制度等有关规定。
4.4.3审核重大决策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是否在文件中做
出了说明或规定。
4.4.4审核重大决策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
4.5法律风险审核要点
4.5.1对照本单位法律风险信息库,查重大决策事项中存
在的法律风险点。
4.5.2针对查出的法律风险点,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建议。
4.5.3如在审核中发现新的法律风险点,应及时归入本单位
的法律风险信息库中。
5.重大决策法律审核方式
5.1按照法律事务机构参与的程度,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可分
为全程参与式、阶段性参与式、最后把关式审核。各单位可根据
重大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决策事项承办部门的需求以及本单位
的法律资源状况选择确定相应的审核方式。
5.1.1全程参与式:是指法律事务机构参与重大决策事项的
全过程,并就其中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适用于法律问题复杂、
繁多,或主要以法律方面的事项为主的决策事项。
5.1.2阶段性参与式:是指法律事务机构在重大决策的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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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参与工作,就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适用于在决策的某一
阶段需要法律事务机构提供支持、协助以及出具意见的决策事
项。
5.1.3最后把关式:是指在决策事项内容和方案基本确定后,
履行审核审批程序阶段,法律事务机构作为审核的一个环节,履
行法律审核职责,提出法律审核意见,适用于相对简单、明确的
决策事项。
5.2按照法律审核形式的不同,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核可分为
会议审核、书面审核、委托审核、其他形式审核。各单位可根据
重大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审核方式。审核结果
以会议记录、书面审核意见、法律意见书等形式表现出来。
5.3会议审核:是指各单位的总法律顾问或经总法律顾问授
权的法律顾问通过组织重大决策法律审核专项会议或参加相关
会议的方式,对会议上讨论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发表法律审核
意见,并将法律审核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的一种审核
形式。
5.4书面审核:是指以书面形式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法律审
核,并提出法律审核意见的一种审核方式。各单位应当对书面审
核的程序、权限等做出规定。
5.5委托审核:是指委托外部法律中介机构对重大决策事项
进行法律审核的一种审核方式。委托审核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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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单位要求必须有外部法律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重大
决策事项或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认为需要由外部中介机构出具
法律意见书的重大决策事项。
委托审核由法律事务机构提出审核需求及拟聘的法律中介
机构,报总法律顾问审批。审核需求报告中应当列明委托审核的
事项范围、具体要求等。
各单位的法律事务机构要主动参与法律中介机构的审核工
作。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单位总法律顾问审批后方
可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书采用。
5.6其他形式审核:法律事务机构在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法
律审核时,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采用专家论证、专家研讨会等辅
助形式开展法律审核。
6.重大决策法律审核程序
6.1符合本规范指引3.1的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董事会、
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会议审议前,或在上报上级单位审批前,必
须进行法律审核。
6.2重大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认为需要法律事务机构参与重大
决策前期工作的,应书面告知法律事务机构。经总法律顾问批准,
或总法律顾问认为应当参与重大决策前期工作的,法律事务机构
可以派员参加前期的调研考察、协商谈判等工作,必要时可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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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事务机构组织法律尽职调查。
6.3重大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在重大决策事项提交决策会
议讨论前至少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提交法律事务机构进行
法律审核。
6.4重大决策事项提交法律审核时,承办部门应提交下列材
料:
6.4.1重大决策事项经单位主管领导初步同意的批示或开展
重大决策事项的请示、报告等。
6.4.2被审核事项的相关法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决策方案、
合同草案、意向书、框架协议、备忘录等。
6.4.3与被审核事项相关的背景情况说明、调研报告、可研
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等。
6.4.4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目标企业或相对方的,应提供目
标企业或相对方的工商登记资料、资质证明资料等资信材料。
6.4.5下级单位报送上级单位审批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同时
附有下级单位总法律顾问签署的法律审核意见。
6.4.6法律事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法律事务机
构认为需要补充其他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在指定时限内补齐。法
律事务机构也可根据情况自行查阅、收集相关资料。承办部门应
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6.5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召集专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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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就重大决策法律审核中的相关情况向有关部门询问、了解情
况。
6.6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
法律审核意见,但补充收集资料、开展尽职调查、组织专家论证、
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的时间不在此时限内。特别重大复杂的事项
在上述时限内无法完成的,经总法律顾问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6.7法律事务机构出具法律审核意见后,应提交总法律顾问
审批。
6.8必要时法律事务机构可就法律审核意见向单位领导、董
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承办部门等进行解释和说明。
7.重大决策法律审核意见
7.1重大决策法律审核意见包括记载于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中的法律意见、审核登记表上的书面审核意见、单位信息系统中
发表并留存的法律意见和法律意见书等。
7.2法律审核意见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7.2.1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合规、以及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分
析。
7.2.2重大决策事项的法律风险评估。
7.2.3审核意见或建议。
7.3重大决策事项的法律审核必须采用法律意见书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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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意见书形式为重大决策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7.4重大决策法律意见书应一事一议,格式规范,依据充分,
分析透彻,逻辑严密,表述准确。
7.5重大决策事项出现以下情形的,结合审核情况分别做出
以下法律审核意见:
7.5.1决策的依据、程序和内容均符合规定的,做出通过法
律审核、可以提交决策的建议。
7.5.2决策事项主体超越权限的,做出终止决策或按有关规
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建议。
7.5.3决策程序存在违法或违规情形的,做出纠正相关程序
性错误的建议。
7.5.4决策事项内容有法律规定的,应提醒承办部门按照法
律规定执行;决策事项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可以纠正的,做
出修改决策方案的建议。
7.5.5决策事项内容涉嫌重大违法的,做出废止、终止决策
的建议。
7.6法律审核意见做出后,承办部门原则上应当按照法律审
核意见执行;如承办部门对法律审核意见不予采纳或部分采纳
的,承办部门应当向法律事务机构做出书面说明。
对于出具否决性意见的法律审核报告,承办部门不予采纳
的,总法律顾问可向单位法定代表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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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重大变化,承办部门应当
及时与法律事务机构沟通;如法律事务机构认为该重大变化对法
律审核结论产生实质影响的,应当重新进行法律审核。
7.8会议审核形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的,应当由参加会议
的总法律顾问或法律顾问会签。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可以复制
的,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复制存档。
7.9法律事务机构应建立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审核管理台账制
度,登记重大决策法律审核的时间、人员、形式、依据的材料、
移交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将重大决策法律审核意见随重大决策事
项的相关资料统一归档。
8.监督与奖惩
8.1承担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工作的法律顾问应当切实履行法
律审核职责,对提出的法律审核意见负责。
8.2各单位应当对实施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工作成绩突出的法
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给予相应的奖励;对认真履行重大决策法
律审核相关规定,避免单位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给予相应的
奖励。
8.3各单位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顾问因工作严
重失职致使法律审核意见出现错误,导致重大决策出现错误、引
发重大法律风险或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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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
8.4重大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及主管领导未按规定将重大决策
事项提交法律审核,或对法律审核意见不予采纳,导致出现重大
决策失误、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或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
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5重大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法律事务机构及相关部门和
人员应对重大决策事项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擅自透露、
非法利用重大决策信息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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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审核意见表
重大决策
事项名称
承办部门承办人
承办部门
负责人
编号送审时间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内容:
附件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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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审核意见及结论:(页面不够,可另附书面审核意见)
审核人:
日期:
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
日期:
承办部门签收
法律审核意见实施情况:
注:本附表仅为示范性文本,各单位可结合实际自行调整。
签收时间
总法律顾问:
日期:
附件2
重大决策法律审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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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与要求
法律意见书主要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首部一般包括以下5项内容:
1.标题:居中写明“法律意见书”或“某事项法律意见书”。
2.主送对象:即委托人,是法律意见书制作完毕后致送的
对象。
如果是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致送对象一般为委
托单位。如果是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致送对象
可以不写,或写成该项重大决策的送审部门。
3.起因:即需要进行法律审核的重大决策事项或问题。
4.审查材料:即承办部门或委托人提供的所有与审查事项
有关的材料。
材料问题涉及到法律审核意见的准确性和责任问题,因此无
论是法律事务机构还是法律中介机构都必须高度重视审核对象
的材料。
在法律意见书中对审查材料部分的内容有两种表述方法:一
种是概述,概述为一句话,如“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委托人提供
的材料”。一种是列举,即把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一一列举。
5.调查活动:即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中介机构根据需要进
行的相关调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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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文
正文部分一般包括:
1.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当事人及问题缘由;
2.基本事实,审核项目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情
况及相关证据材料;
3.法律依据,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文件;
4.法律分析论证,包括对重点问题的法律分析及相关论证;
5.解决方案,根据上述对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的法律分析
和论证,提炼关键性问题,提出处理问题的建议性措施;
6.结论性意见或建议,包括对现有状况及可能状况的判断
分析,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审核意见及处理建议等。
(三)尾部
尾部一般包括三项内容:
1.声明或说明性内容;
2.署名;
3.成文日期。
注:本格式与要求仅为通用示范性规定,各单位可结合实际自行增删
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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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22 14:29: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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