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机构借款的法律法规调查报告

更新时间:2024-11-07 11:22:2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2日发
(作者:上海人才中心档案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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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机构借款的法律法规调查报告

就境内公司直接向公司举借人民币外债合规性,出具下列调查报告。为

此份调查报告,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的通知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处理境内工商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有关问

题的请示》的答复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

一、行政职能设置

(一)外汇管理法规规则

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的

通知》,外汇管理法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或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上报,经审议批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

法律

颁布机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

行政法规国务院

管理局(经国务院批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行发布

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

(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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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明确规定外汇管理法律可以对所有外汇管理事项进行规定,可以设定除

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任何行政处罚措施。

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境内机构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的机构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

(二)外债管理职能部门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2008年)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外汇管理,管理国家外汇

管理局。

2.《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

理局是外债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

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

外债登记、统计与监测。

二、调查问题

(一)境内企业是否能够向企业(或关联公司)举借人民币外债?

------------------可以

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对跨境人民币对外债务业务操作的规定,境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

债的,原则上按现行国家外债管理规定操作。由此可知境内机构举借人民币

外债的参考法规及流程可借鉴国家外债管理的规定。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处理境内工商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有关

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境内企业借用企业款项,无论是本币还是

外币,都构成了我国的外对债务”

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中将“外债”定义为: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

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第一条规定的“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

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非居民”则指中国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

的非常设机构。

4.《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划分了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

精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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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三种外债,其中向企业的借款属于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

信贷。

(二)境内企业向企业举借人民币外债的额度?

1.《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

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

之间的差额以内。

2.《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外债管理部门可依据该办法,制定和完善有

关实施细则。基于此,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颁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对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

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根据该通知,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

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

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的,

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6

倍。

(三)境内企业向企业或举借人民币外债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不一定需要

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非主权外债由债务人自担风险、自行偿

还。担保是债权人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

(四)境内企业向企业或举借人民币外债的审批程序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处理境内工商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有关

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境内企业借用企业款项,无论是本币还是

外币,都构成了我国的外对债务,借款及借款利率都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2.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境内机构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

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国际商业贷款借款合

同或担保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对外借款,借款单位应

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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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

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对跨境人民币对外债务业务操作的规定,境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

债的,原则上按现行国家外债管理规定操作。境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以跨

境人民币形式汇入并提款的,无需就该笔外债资金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

外债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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