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_我国食品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4-11-07 01:40:2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2日发
(作者: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食品标准与法规

第一章我国食品法律法规

本章学习重点:

了解法、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

熟悉我国的立法体制;

掌握我国食品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章食品法律法规

第一节法的基本概念(1课时)

第二节我国的立法特征(1课时)

第三节我国食品法律法规体系(1.5课时)

第一节法的基本概念

一、法、法律、法规的概念

1、法的含义

古时法(刑律)→规矩绳墨

现代社会主义理论: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的并通

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本质: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2、法律和法规

法的“三要素”: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法律:广义→社会规范

狭义→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规:广义→法律规范

狭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总称

3法与法律的区别

含义上:法不仅具有法律的意思,还兼具权利、公平、公正;

存在方式上:法→本来就存在的

法律→人类通过条文化法的产物

评判标准上:自然法学派→法作为判定法律是否有效的标准,有违道德或理

性的法律被判无效

实证法学派→法的有效性来自于其本身,只要法不违背其制定

程序和上位法法则,即使不合理也不影响其效力

二、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行为的社会规范

2.由专门国家机关制定、认可或解释

3.以权利义务的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通过程序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第二节我国的立法特征

一、立法体制

1.立法体制的含义

立法体制,又称立法体系,是关于立法权形式和立法权限划分的

制度。

单一的立法体制

分类复合的立法体制

三权分立的立法体制

2.我国的立法体制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法律的专属立法权

(2)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①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②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3)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事项

①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

规定的事项

②属于地方性事物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4)规章

(5)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问题

二、我国的立法程序

1、立法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修

改和废止法律的程序。

广义→程序

狭义→制度

完善立法程序的意义在于:减少法律的任意性,保证法律的严肃性,

提高法律的质量,增强法的功能。

幻灯片12

2.我国现行立法的程序

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草案的审议

法律草案的通过

法律的公布

第三节我国食品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

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从概念上看,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第二,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第四,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食品法律法规的分类:

综合性法律法规

各种单项法律法规

食品标准与管理办法

一、我国食品法律法规的概念

1.食品法律

是指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

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一是全国人大制定的食品法律,称为基本法;二是除基本法以为的是是食品

法律。

2.食品行政法规

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指定的有关国家食品的行政管

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3.地方性食品法规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

4.食品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名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制定的食品规范性文件。

5.食品规章

两种类型:一是由国务院行政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食品行政管理

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食品法律在

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地区食品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食品法律法规的实施

1.概念

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食品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

2.食品法律法规的遵守

(1)主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领

域内活动的国际组织、外国组织、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范围广泛

(3)内容

3.食品法律法规的适用

1)概念

广义: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

行使国家权力,将食品法律法规创造性的应用到具体组织或个人,用来解决

具体问题的一种专门活动。

狭义:司法活动

(2)食品法律法规的适用特点

权威性

目的的特定性

合法性

程序性

国家强制性

要式性

(3)食品法律法规的效力范围

指食品法律法规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

①食品法律法规的时间效力

何时生效、何时失效等。

②食品法律法规的空间效力

指生效的地域范围。

③食品法律法规对人的效力

指对哪些人具有约束力。

(4)食品法律法规的适用规则

①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法的位阶——指法的效力等级。

②同位阶的食品法律法规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③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④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⑤不追溯既往原则

(5)食品法律法规适用范围冲突的裁决体制

食品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时

如何适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食品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

定时如何适用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食品法规、食品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

进行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制定机

关裁定;地方性食品法规与食品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不一致时,不能确

定时如何适用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食品法规的,

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食品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食品部门规章

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食品部门规章之间、食品部门规章与地

方性政府食品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定。

4.食品法律法规的解释

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对法律法规的含义、内容、概念等

所作的分析、说明和解答。

(1)正式解释①立法解释②司法解释③行政解释

三、我国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与监督管理

1、食品法律法规制定的概念

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

或废止规范性食品相关法律文件的活动,又称食品立法活动。

广义:全部食品法律法规的活动

狭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食品法律法规制定的原则

1)遵循宪法

2)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3)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

4)坚持民主立法

5)从实际出发

6)对人民健康负责

7)预防为主

8)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积极性

3、食品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

1)法律依据——宪法

2)思想依据——保护人体健康

3)科学依据——食品科学

4)物质依据——社会经济条件

5)政策依据——食品政策

4、食品法律法规制定的程序

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所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等

的总和。

(1)食品法律的制定程序

①立法的准备

②法律案的提出和审议

③食品法律草案的表决、通过与公布

(2)食品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立项

起草

审查

通过

公布

备案

(3)地方性食品法规、食品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程序

地方性食品草案的起草

④地方性食品草案的审议

⑤地方性食品草案的表决、通过、批准、公布和备案

(4)食品规章的制定程序

①食品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度

立项

起草

审查

决定

公布

备案

②地方政府食品规章的制定程度

起草

审查

决定

公布

5.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1)概念

食品安全监督是国家的法定制度,是国家意志和权利的反映,它具有强制力

和法律性、权威性以及普遍约束性。

食品安全管理,目前学术界尚没有科学的定义,总结概括食品安全管理的定

义为:食品安全管理是指政府及食品相关部门在食品市场中,动员和运用有

效资源,采取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等方式,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

原材料的采购,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及食品消费等过程进行有效的协调及

整合,已达到确保食品市场内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证实现公众生命财产

安全和社会利益目标的活动过程。

食品安全管理的这一定义包含了以下四层含义:

第一,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是政府食品安全管理相关部门,主要有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等机关部门。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二,食品安全管理的客体是与食品有关的各个环节,包括食品生产和加工、

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

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

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的安全管理,从而保证实现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利益目标。其受益对象

是全社会。

第三,食品安全管理的内容集中概括为提高生活质量,保证社会公共利益。

这就决定了食品安全管理是永久性存在的,而且随着社会发展会经常进行调

整。

第四,食品安全管理只能是通过对食品安全的一系列活动的调节控制,使食

品市场表现出有序、有效、可控制的特点,以确保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及社

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执行主体

食品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食品行政执法权力,以自己的

名义实施食品行政执法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①食品卫生行政部门

是依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规定而设立的履行卫生行政职能的国家行政组

织,是重要的食品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是最新设立的履行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国家行政组

织。是重要的食品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③食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是我国食品行政执法主体之一。食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包括国务院食品

质量技术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监部门。

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国务院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

⑤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防疫机构、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管理部门。

⑥联合执法主体

(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原则

预防为主

实事求是

依法行政

坚持社会效益第一

(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范围

①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

②设区的市级卫生行部门的管辖范围

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

(5)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监督管理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餐饮业的监督管理

对街头食品的监督管理

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食品实全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经行行政处罚

(6)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①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是工业产品许可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

管食品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食

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是国家食品安全制度中的根本制度。

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

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

关组织反映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

我国的抽查制度应加强以下两点:

建立食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制度

建立和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检制度

③缺陷食品召回制度

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营商在获悉其产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

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即使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

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缺

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

④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1995年12月8日颁布,1996年1月1

日生效

⑤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是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根据《产品质

量法》、《标准化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保证食品的质

量安全,制定的对食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制度,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

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

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被生产销售。包括三项具体内容:

a.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

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

b.对产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销售

c.对实施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准制度,对检验合格的产品加

印市场准入标志,没有加贴该标志的产品

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四、我国食品法律法规的现状

1.我国立法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重视和支持

全国人大及政协推动、加速立法

食品安全立法处于关键时刻

2.中国食品安全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过去“食品安全”没有明确地成为中国食品安全立法的整体性目标

立法没有能及时反映国内外食品安全形势的巨大变化

立法未能跟上食品安全技术科学/管理科学迅捷发展的步伐

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强调监管法,忽视基本法

食品安全管理职能尚未全部法治化

3、国际食品安全立法主要经验和启示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立法共同特点

总的趋势和潮流是基本法统衔监管法

加大立法监管力度,及时修订充实法律内容

1)贯穿国际食品安全立法的四大新理念

综合治理理念

协作治理理念

责任治理理念

科学治理理念

2)现代食品安全立法强调四大治理原则

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原则

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原则

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原则

政府宏观治理与企业微观治理统一原则

3)食品安全控制趋势

“四化”

“集中化”——多部门监管模式

“法典化”——食品安全标准

“集成化”——食品安全信息

“社会化”——食品安全服务

4.完善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思路

1)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

2)清理/完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

幻灯片68

(3)建立协调机制

成立中央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成立省一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建立地方之间协调合作机制

(4)推动食品安全地方立法意义

体现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协作和在中央政府指导下的分工与责任

对食品安全问题能作出更迅捷的反应

促进国家立法的实施

(5)当今食品安全地方立法的选择

美国模式:制订统一的综合性的《地方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日本/欧盟模式:分别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和《食品卫生管理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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