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复习资料整理

更新时间:2024-11-08 04:46:5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1日发
(作者: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

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

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

各种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

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

更和内容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

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

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

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

为准则的法理。

1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

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

的权能。

1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任何行

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

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14、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

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15、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

16、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

首长负

责制。

17、委员会制: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委员会集体承担者,

称为

委员会负责制。

18、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纵向分为基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

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19、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

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致相同。

20、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

除工

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1、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

务关

系。全国最

22、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

机关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行为。

23、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

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它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24、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

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25、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

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

26、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

效果的行为。

27、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

体影响。全国最

28、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

件的

活动。

29、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

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30、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

中的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的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

各为一方。

31、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

效的行

为。

32、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

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33、抽象行政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3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35、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

律效力。电大专科形考

36、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

由有权限国家机关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37、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

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

38、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

政规章的活动。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

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

39、情报公开制度: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

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

40、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能够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

国家行政机关。

41、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

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4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

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43、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

义务人

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44、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

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45、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46、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

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47、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经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

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48、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

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经过强制手段达到与

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49、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

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50、被追偿人:是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51、行政法律关系: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

各种社会关系。

52、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

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

务的协议。

53、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益的需要而

行使一定的裁量权或其它法律事实,如出现不可抗力,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

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

54、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

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55、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所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

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

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管理行为。

56、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

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57、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

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谴责和警戒。

58、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

的行政处罚。

59、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

的制裁

形式。

60、财产罚: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

61、一般行政监督: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是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

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

62、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

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

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63、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

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64、审计监督:它是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国家审计

机关

依法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

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谦

政建设的活动。65、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

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66、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

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67、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

其法定

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68、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

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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