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范围 完整版

更新时间:2024-11-08 01:49:0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1日发
(作者:武汉社保网上查询)

行政法范围

第一编

一内部行政的概念和方式

1概念

内部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履行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职能而对自身进行组织和

管理的活动。

2方式

警告、记过、开除

二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开除

行政处罚:、没收、行政拘留。

三外部行政

外部行政是相对于内部行政而言,一般是指行政主体对不隶属于自身的组织、人员以及

财物实施的管理活动。具体包括:

1行政主体对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在行政事务上的管理以及由此构成的相互关系。

2行政主体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监督和管理以及由此形成的相互关系。

3行政主体对社会成员之间的管理以及由此形成的相互关系。

四平衡论

平衡论主张,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应"尽可能在总体上平衡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以建立和维护民主与

效率有机统一协调发展的法的秩序,因此,行政法应该是平衡法。"平衡论是目前最有影响,

同时也引起较大争议的关于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一种学说。虽然,参与研究者较多,但这

一理论至今仍未取得通说的地位。平衡论的实质,是试图在相对人的权利与行政主体权力的

一种角力中得到一种动态牵制与利益均衡。

五行政法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围绕行政活动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配置并控制行政权,确认和保障公

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六行政立法的主体(简答)

中央1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

2国务院各部、委、行、署

地方1省级人民政府

2省会城市、首府市人民政府

3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4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

七行政法渊源中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行政方面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行政法规更集中地规定和表现了行政法规范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是指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在不同宪

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和确认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

九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

1.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于我国早期归纳的行政合理性原则有类似之处,但比行政合理性原则更便于操

作。狭义的比例原则专指均衡原则,指一项行政职权的行使,虽是达成行政目的的所必要,

但是不可给予人民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是将行政目的所达成的利益与侵害人民权益

之间,作一个权衡,必须证明前者重与后者才可实施行政行为。

2.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适用于授益行政行为的撤消,因为行政相对人因此种行政行为而获得

利益,一经撤消将遭受损失,行政机关应当考虑补偿相对人因出于信赖而已受到或将受到的

损失。

第二编

一行政主体的四个要件

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权利的组织

3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

4能够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二公务员的概念(非常重要)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三公务员法律关系发生形式(重点)

1选任

2委任

3考任

4聘任

5调任

四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行政相对人也称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

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的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许可、行政确

认、行政处罚等等。

六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的概念

1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只能严格依法律法规的明确、具体规定,没有选择余地而作出

的行政行为。

2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或范围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具体情况

选择做出的行政行为。

七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1概念:行政行为即使被认为是违法的,在有权机关予以撤消或变更之前,行政相对人及

其他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否认其存在,都必须姑且视其为有效并且认真笃行的效力。

2公定力是一种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是对行政主体以外的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而言的

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公定力是其于行政效率的保障一般公众,是树立行政的权威和严肃性的

需要。(与刑法的无罪推定原则相似)

八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1:概念已生效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对行

政行为主体,它要求行政主体不得主意改变自己所作的行政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对行政相对人,它要求行政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否则其请求不被

视为有效请求,而不予受理。(如超过复议或起诉期限的,行政相对人不能再就行政行为的

效力提起诉讼。)

第三编

一行政征收的概念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强制

的方式无偿取得负有法定缴纳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一定金钱或实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一节都要看)

三行为罚的概念(与执行罚、代执行的概念不要混淆)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指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当事人某些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

四行政拘留

1概念:行政拘留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

的一种处罚形式。

(1)行政拘留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并且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行政拘留决定权,

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实施行政拘留

(2)实施期限是1日以上,15日以下,不能超期拘留(并罚不得超过20日)

(3)实施对象只能是违反行政管理规定,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自然人,而不能适用法人,

对法人代表进行进行行政拘留,只能是因为他个人违反了治安管理秩序,而不能代表法

(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5)行政拘留的设定权只能是法律,其他法规、规章都无权设定这种处罚

五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区别

1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种保证性措施,其本身不具有惩罚

性;而行政拘留是依据行政法律作出的行政处罚,其本身具有惩罚性。

2二者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是即将被追究

刑事责任的对象;而行政拘留适用于其违法行为按照相应的行政法律应予以惩戒的人,该人

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

3二者适用目的不同,适用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行政拘留的目

的是处罚和教育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4二者羁押期限不同,对于一般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天,对

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天;而行政拘留的

最长期限是15天。

六劳动教养

1概念: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但是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

造的处罚措施。劳动教养的期限是1至3年,必要时可以延长1年。

2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

七职能分离原则

1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分离

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各个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自己权限范围内的那部分行政处罚权,不允

许任何一个行政主体自己为自己设定行政处罚权。

2在较重大的行政处罚中,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应当分离。(如

听证的主持人)

3作出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的机构应当分离。

八简明程序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即违法事实简单、清楚、证据充分、没有异议;

2有法定依据,即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规定可以处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3处罚种类为警告和少量数额的,公民为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1000元

以下的。

九听证程序的适用对象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和较大数额。

十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系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所设立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

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措施。

十一代执行(或者代履行)的概念

代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委托第三

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收取执行费用。(如拆除)

十二执行罚的概念

执行罚是指行政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义务人,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

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十三行政许可的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编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

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

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不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3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三行政复议的管辖(大框架?)

(一)由人民政府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即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

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

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二)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这些机关属垂直领导体制)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

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原理同上)。

(三)由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即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

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由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

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五)其他情况

1.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

请行政复议

2.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具体自己看)

60+60+30

提出决定处理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1维持决定。

2限期履行决定。

3撤销决定、变更决定或确认违法决定。

4赔偿决定。

六行政赔偿的概念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

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七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主体

2行政侵权行为

3实际或必然的损害

4因果关联

八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

1物质损害(1)实际损害

(2)可得利益损害

2精神损害

九行政赔偿程序

1、单独提起的程序

双方对行为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包括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或者已

经被撤销、变更等),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不予理睬

(2)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方案不予执行

(3)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

(4)受害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

2、一并提起的程序

双方对行为的存在与否、行为的合法与否还有争议的情况下,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十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和生命健康损害的标准

1.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

(1)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上年度”: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

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3)日平均工资:年均工资除以法定工作日数;年均工资由国家统计局公布(2007年全

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32元,日平均工资为99.31元。2008年全国城镇单

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229元,日平均工资为111.99元。)最新162.25?

2.生命健康损害的标准

(1)一般伤害: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额为年均工资的5倍

(2)残疾: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包括因残疾而减少的收入、残疾后的生活困难补助以及

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年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最高额为年均工资的20倍)

(3)死亡: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年均工资的20倍

十一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1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2)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3)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2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不全,自己整理吧)

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土地管理所、财政所等等

3区别

(1)设立的机关不同。派出机关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经批准后依法设立。派出机构则由某一

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如厅局委办依法设立。

(2)权限的范围不同。派出机关的职能是综合的、权限是多方面的,对所管辖的某一地域

范围具有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能。派出机构则是基于某一单项行政职能而设立的,

它的权限单一而仅就某一类行政事务行使职权,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

(3)两者的名称存在差别。派出机关只有三类,即在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前分

别加上所在的地、市、市辖区或乡、民族乡的名称即可。而派出机构的名称很难概括,往往

在其名称前要反映出设置这一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同时又要反映出该派出机构管辖

地域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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