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理论
Ⅰ阶段:前道德阶段
既不理解规则,也不能用规则和权威判断好坏。使他愉快
地或兴奋的就q是好的,使他痛苦的或者害怕的就是坏的。没
有义务、应该、必须等概念,即使在外在权威的意义上也是如
此:行为受它自身能做什么和想做什么所支配。
Ⅱ前习俗水平
在这个水平上,儿童能够区分文化中的规则和好坏,懂得
是非的名称,但是他是根据行为对身体上的或快感上的后果来
解释好坏的(受罚、得奖和交换喜爱的东西)、或是根据宣布
这些规则和好坏的人们的体力来分别好坏的。这一水平分为两
个阶段:
阶段1:以惩罚与服从为定向。以行为对自己身体上所产生的
后果来决定这种行为的好坏,而不管这种后果对人有什么意义
和价值。避免惩罚和无条件地屈从力量本身就是价值,而不是
尊重为惩罚和权威所支持的那种基本的道德秩序(后果是阶段
4的表现)。
阶段2:以工具性的相对主义为定向。正确的行为就是那些可
以满足个人需要、有时也可以满足他人需要的行为。人们之间
的关系是根据像市场地位那样的关系来判断的。儿童知道了公
平、呼唤和平等分配,但他们总是以物质上的或实用的方式来
解释这些价值。交换就是“你帮我抓痒,我也帮你抓痒”,而
不根据忠义、感恩或公平来进行的。
Ⅲ习俗水平
在这个水平上,按照个人的家庭、集团或国家所期望人们
做的去行事就被认为它本身就是有价值的,而不管它所产生的
直接的和明显的后果如何。这种态度不仅服从个人的期望和社
会的秩序,而且忠心耿耿,主动去维护、支持这种秩序,并以
与这种秩序有关的个人或团体自居。在这个水平上有两个阶段:
阶段3:以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一致或者“好男孩——好女孩”
为定向。凡是讨人喜欢或帮助别人而为他们称赞的行为就是好
行为,其中许多符合大多数人心目中定型了的形象或“自然
的”行为。经常用意图去判断行为。第一次把“他的用意是好
的”作为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好孩子就会获得别人的赞许。
阶段4:以法律与秩序为定向。行为是服从权威、固定的规则
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尽自己的义务、对权威表示尊重和维护既
定的社会秩序本身就是正确的行为。
Ⅳ后习俗的、自主地或有原则的水平
在这个水平上,儿童显然努力在摆脱掌握原则的集团或个
人的权威,并不把自己和这种集团视为一体从而去确定有效的
和可用的道德价值和原则。这个水平也有两个阶段:
阶段5:以法定的社会契约为定向。总的倾向带有点功利主义
的彩。正确的行为往往取决一般的个人权利和异为整个社会
批判考核而予以同意的标准。儿童清晰地意识到个人的意见和
价值是相对的,从而相应地强调要求有一个取得一致意见的程
序和规则。除了在宪法上民主地同意了的事物,权利是关于个
人的价值和意见的事,所以其结果是强调法律的观点,但同时
也强调要根据对社会是否有用的理性思考来改变法律的可能性
(不像以法律秩序为定向的阶段4那样死板地维护法律)。在
法律领域之外,自由同意和契约乃是遵守职责的一个具有联结
作用的因素。这就是美国政府与宪法的“官方的”道德。
阶段6:以普遍的伦理原则为定向。根据良心做出的决定就是
正确的,而所谓根据良心做出的决定就是根据自己选择的具有
逻辑全面性、普遍性和融贯性的伦理原则作出的道德决定。这
些原则是抽象的和伦理的(像“中庸之道”,绝对命令等等),
而不是一些具体的道德规则,如“摩西十戒”等等。实质上,
这些原则就是普遍的公正原则、互惠原则、人权平等原则和尊
重个人的人类尊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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