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徐永康_考研笔记

更新时间:2024-11-07 18:41:1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1日发
(作者:养老金投资股市)

法理学导论-徐永康_考研笔记

第一章法的概念

法的特征:

1、国家创制性。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法律来源于国家,法律与国家权力之间有着内

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

2、特殊规范性。法律由法律规范构成的,是一

种行为规范,并且有独特严密的逻辑结构(假

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3、普遍适用性。法律是一种普遍适用的社会规

范,

4、国家强制性。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的。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层次的属性:

国家意志性(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阶级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

作为一个整体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

共同意志)

物质制约性(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

该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第二章法的作用和法律价值

法律的作用包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部分。

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指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

标准和模式,引导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

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应选择何种

行为方式。指引有个别指引和规范指引两种,

个别指引是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特定的人

和情况进行引导,规范指引是通过一个一般的

规则就同类的人和情况进行引导。法律作为一

种行为规范,它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一般是规范

指引。

2、预测作用,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

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

及自己应该如何行为。

3、评价作用,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是判

断衡量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的尺度和标准。

4、保护作用,指法律对合法行为的有效性予以

确认,保障行为人享有基于合法行为应获得的

利益。

5、强制作用,指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有效性予以

否定,并对违法者进行惩罚和制裁。

6、教育作用,指法律在对一般人的行为进行指

引,预测,评价,保护和强制的过程中,直接

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并进而影响到人

们未来的行为选择。

法的社会作用:

1、阶级统治作用:法律通过对各种社会关系的

调整,以维护通知阶级的统治地位。主要表现

为,法律通过对政治,经济和其他社会关系的

调整,维护统治阶级在以上领域的统治地位。

2、社会管理作用,法律通过对各种社会关系的

调整,以管理一般的社会公共事务,如维护人

类的基本生存条件,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

秩序,促进社会整体发展,提供一般的社会保

障等等。

法的局限:

1、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应涉及人

的思想

2、法律只能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非全部行为

3、法律有其固有的不周延性

4、法律不可能平等的保护每一种利益

5、法律追求形式合理性,可能牺牲实质合理性

6、法律的运行需要辅助条件

法律价值:指法律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家的

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就是法律价

值。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1、法律应该体现自由,法律作为规定人们如何

人行为的规则体系,提供着调整人们行为和进行

社会交往的某种框架,为人们的自由提供了模

式。法律必须由人民意志所创立并同人民意志一

同产生,真正体现人民自由。

2、通过法律实现自由,自由之实现部分取决于

宪法和法律的性质和规定,部分取决于法律实

施,后者在更大程度上影响着自由地实现。

3、法律限制自由,法律在实质上市对自由的保

护,但又是限制自由的工具,这些限制是必要的。

法律和正义

1、法律意味着对任意暴力的限制,这是正义的

主要内容。

2、正义对法律进化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3、法律也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

法律与秩序的关系相当密切,秩序是法律最基本

的价值,也是人类活动最基本的前提。

第三章法的起源和发展

法的产生的标志是:

国家的产生,权力和义务的分离,诉讼和审判的

出现。法的发展是社会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

果,法的发展有质变和量变之分,法的量变是非

本质的发展变化,法的质变是本质的发展变化。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它赖以建

立的经济基础对法律所做的基本分类。法的发展

的必然性和规律性表现为: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

规律,以社会革命为条件的规律,不断进步的规

律,法的继承的规律。

资本主义法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三个原则: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维护民主法治,维

护人权,实行法治的原则。

第四章法系的一般理论

法系: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

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世界上公认的法系有五种:

东方法律文明中包括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和伊

斯兰法系,西方法律文明中包括大陆法系和普通

法系。

民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区别:

1、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异,制定法是民法法系的

主要法律渊源,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法和制定法

是主要的法律渊源。

2、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异,民法法系国家讲法律

分为公法和私法,普通法系国家却分为普通法与

衡平法,实体法与程序法。

3、法典化方面的区别,民法法系国家一般在传

统上实行法典化,而普通法系国家一般不实行法

典化。

4、法律概念,术语上的差异。

5、适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差异,民法法系国家一

般实行演绎推理,而普通法系国家一般是归纳推

理和演绎推理相结合。

6、法律发展方式上的差异,民法法系国家的法

官只能依法办案,没有创制法律的权力,而普通

法系国家法官可以造法。

7、诉讼程序的差异,民法法系采用的是纠问式

诉讼,普通法系国家采用的是对抗式诉讼。

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的精

神内核,是在一定历史时期积淀下来的支配法律

实践活动的体性法律价值观,以及这种价值观

被社会化的过程和方式。

法律文化的特征:法律文化的核心是法律价值观

以及这种价值观被社会化的过程和方法。法律文

化产生并体现在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律实践活

动中,反过来也支配着法的运行过程与法的变

迁。法律文化具有体性。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

律文化通常是一定历史时期的积淀,具有相对的

稳定性。

法律文化的分类:

1以法律文化的权利观和义务观为标准,可以将

从古到今的各种法律文化分为义务本为模式

和权利本位模式两类。

2以东西方法律文化在法律价值观上的差别为

依据,可以讲法律文化分为东方型法律文化与

西方型法律文化两类。

3以法律规范的内容所依据的总体精神为标准,

可以将法律文化划分为宗教主义型,伦理主义

型,现实主义型三种法律文化。

4以产生,实现法律规范的基本程序和方式为标

准,可以将法律文化分为成文法型,判例法型

和混合法型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1、重视道德教化在调节和控制人的行为方面

的作用。

2、主张人的因素在法律的执行和适用过程中

的主观能动作用。

3、重视调节在解决一般纠纷中的作用。

4、强调执法,司法官员应具有公正廉明,刚正

不阿的品质。

第五章法律移植与法制现代化

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将其他国家或

地区的法律吸纳到自己的法律体系之中,并予以

贯彻实施的活动等。

法律移植的类型:

1、相同类型国家之间法律的融合和趋同。

2、落后或后发展的国家移植先进或发达国家

的法律。

3、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的法律移植。

4、区域性或世界性的法律趋同。

法律移植的内容从横向上来看可分为法理或法

律意识,法律制度的移植,法律规范的移植。纵

向上来看法律移植的内容可分为立法移植和司

法移植。

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1、法律是人类认识的成果和人类文明的标识,

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

然性和必要性。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特征决定了法

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3、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

性和必要性。

法律移植的注意问题:

首先,在法律移植时,既要对被移植的法律制度

的人文背景有深入细致的了解,又要对本国法律

文化的兼容性作科学和真实的评估,并在此基础

上作出理性的选择。

其次,在法律移植时要注意移植对象的先进性。

最后,在法律移植时,必须对本国法律的运行过

程和运行状况,尤其对组织法律运行的机构进行

必要的机理调适。

法制现代化:是指一个国家和社会伴随着社会的

转型而相应地由后进的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

制转化的连续性的发展过程。

法制现代化的目标:法律规范体系的现代化,法

律组织机构的现代化,法律设施的现代化,法律

意识的现代化。

法律现代化过程中,如何对待中国传统文化?

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必然

联系,借以确立法律的价值基础。

其次,作为一种信念伦理,传统中国法律是一种

特别注重秩序的理性主义。

最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一种社会历史惯性

机制,影响着当代社会法律发展的各个领域。

总之,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必须立足于中国本土资

源,与我国现实生活紧密相连,创建其独立品格,

方能是一种永久性的,成功有效的法制现代化。

第六章依法治国理论

法治:在观念形态上,法治是建立在民主,自由,

平等,人权,宪政基础上的立国,治国的思想理

论或原则。在制度层面上,法治是以法制为载体

的一整套制度和原则的体现,其中包括人民主

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司法独立,权力监督和制约,正当的法律程序等,

在运行形态上,法治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

法和法律监督的全过程和运行机制。

依法治国:就是要求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要求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及全

体公民在宪法和法律内活动,使人民的意志在行

使过程和最终目的上都得以实现,促进社会发展

进步。

法治和民主的关系:

1、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民主是法治产生

的前提,民主决定了法治的性质,民主是法治

的力量源泉。

2、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法治是民主的确

认形式,法治是民主的实现方式,法治是民主

的可靠保障。

3、民主与法治相统一。民主与法治是相互制

约,相辅相成的。民主是有法治保障的民主,

法治是以民主为内容的法治。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

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治的基本原则:民主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平

等性原则,统一性原则。

法治的生成条件:

1、商品经济的发展

2、市民社会的发育

3、多元,民主政体的存在

4、自然法观念的建立

5、法律的相对独立发展

法治实现的驱动模式:

1、政府主导型法治驱动模式

2、社会演进型法治驱动模式

3、政府社会互动型法治驱动模式

第七章法律与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经济基础对法律有决定

作用,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经

济基础决定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法律对经济基础

有反作用,确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

济基础,限制削弱和扫除不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

基础。

法律和生产力的关系:生产力对法律有决定作

用,生产力对法律有直接和间接的作用。法律对

生产力有反作用。

市场经济的法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确认市场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

2、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3、维护合同自由的法律制度。

4、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5、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法律与科学技术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体现在以

下:

1、科学技术的发展大大丰富和完善了法律的

内容。

2、科学技术的发展深刻的影响了法律的运行

机制。

3、科学技术的发展向传统法律观念和法律思

想提出了新的挑战。

4、科学技术的发展使法学研究方法取得了根

本性的突破。

5、法律对科学技术活动有组织和管理作用。

6、法律对科学技术发展有推动和促进作用。

7、法律对科学技术成果的使用和推广有保证

和促进作用。

8、法律对科学技术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有

抵制和防范作用。

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1、法律在内容上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政治要求

2、法律始终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政治

3、政治的发展变化直接导致法律的发展变化

4、政治斗争原则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5、政治权力的划分和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

6、各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法律和政策的区别有哪些?

1、两者的意志属性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

现,政策是政党意志的体现。

2、两者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一般比较

明确具体,形式上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而

政策比较原则抽象,形式上表现为党内文件。

3、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同。

4、两者的稳定性程度不同。法律的稳定性较

强,政策的稳定性相对法律要低。

5、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政策虽然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没有

国家强制性。

中国共产党法律与政策的相互作用:

1、从法律的制定来看,党的政策是制定法律的

依据。

2、从法律的实施来看,党的政策对法律的贯彻

执行有指导作用。

3、从政策的制定来看,政策的出台必须符合宪

法和法律的规定。

4、从政策的实施来看,贯彻执行政策的活动必

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法律的产生晚与道

德。道德的产生是与人类社会同步形成的。

2、形成的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的,道德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形

成的。

3、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表

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道德没有特定的表现形

式。

4、调整范围不同。道德的调整范围要比法律广

泛的很多。

5、作用的侧重点不同。法律主要作用于人的外

部行为。道德则主要作用于人的内心世界。

6、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在实施上具有国家强

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道德在实施上

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没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1、道德对法律的创制具有指导作用。

2、道德对法律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

3、道德对法律的漏洞具有弥补作用。

4、通过立法,赋予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以法律强制力。

5、通过法律实施活动,可以弘扬一定的道德原

则和道德观念。

第八章法的创制

法的创制:又称立法,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

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

法的创制具有以下特征:

1、法的创制是有特定国家机关进行的活动。

2、法的创制是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

进行的活动。

3、法的创制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法的创制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5、法的创制是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活

动。

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辩证唯物主义的思

想路线,也是指导立法的基本原则。

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性指立法必须

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法的

社会主义本质,法的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

不动摇。所谓法的灵活性是指在立法中必须根

据实际情况因时因地因事而制宜,选择不同的

法律调整手段和法律机制来调控社会。

3、总结经验和科学预见相结合。

4、稳定性,变动性和连续性相结合。法的稳定

性是指法律一经公布和生效,就应该在一定时

期保持不变,而不能朝令夕改,随意变动。法

的变动性指当法律不再适应变化了的社会实

践和客观情况时。必须适时加以改变。所谓连

续性是指法律不能随意中断。

立法体制: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权限划分

的体系和制度,它包括哪些国家机关享有哪些范

围内的立法权。

我国的立法体制框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

国家立法权。

(2)国务院的立法权(职权性立法权执行性

立法权授权性立法权)。

(3)中央军委的立法权。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

(5)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

(6)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

综上所述,我国实行的是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

体制。所谓一元就是指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体化

的,统一的。所谓两级是指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

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权等级。所谓多层次

指中央和地方立法可分为若干层次。

立法程序: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补

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

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

1、提出法律议案。提出法律议案是指享有立法

提案权的机构或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向立法

机关提出的关于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

法律的动议。

2、审议法律草案。审议法律草案是指立法机关

对列入议程的立法议案所涉及的法律草案进

行正式的审查和讨论。

3、表决和通过法律草案。指立法机关对经过审

议的法律草案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最终的态度,

即由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最后对法律草案表

示赞成还是不赞成或弃权的态度。

4、公布法律。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经获

得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方式予以正式公布。

第九章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是指彼此相互联系,互相作用从而构

成完整的法的系统的各种元素。法的要素包括法

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视具体规定人们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

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是法律的要素中最基本

的,最主要的内容。

法律规则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法律规则是国

家制定和认可的,必然反映国家意志。社会规范

一般不反应国家意志。任何社会规范都有一定的

强制性,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其他社会

规范不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有普遍约束

力,而其他社会规范约束有限。法律规则有特殊

的逻辑和内容,其他社会规范则没有这么鲜明的

逻辑结构。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者本源

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

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主要分类有,

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基本原则和具体原

则,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

着眼于共性。法律原则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

其条件的共性,还关注个性。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适用某一类的行

为,而法律原则对于人们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

大的覆盖性和抽象性。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

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而法律原则则不是

按照“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

在法的创制和实施过程中,法律原则的重要作

用:

1、法律原则维护者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法律

原则是法律的灵魂,是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

础。

2、法律原则指导人们正确运用法律和遵守法

律。

3、法律原则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漏洞。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

述、概括的概念。

法律规则的结构:

(一)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

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两个方面,法律规

则的适用条件和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二)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

体行为的部分。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

式。

(三)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

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对应承担相应

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

的行为的态度。

法律规则的种类:

1、授权性规则(人们有权作一定行为或不作一

定行为的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内容上规定人

们的法律义务,人们应当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

规则)。

2、确定性规则(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需在援

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托性规则(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

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

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内容本

身没有规定人们的具体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

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

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

则(任意性规则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

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以及权利义务

内容的法律规则)

4、权利独立规则(指仅规定某一权利或某一义

务的法律规则)权利复合规则(指规定某一行

为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法律规则)

5、调整性规则(执行法的调整职能,它规定了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则)保护性规

则(执行法的保护职能,它是规定了对不合法

行为进行制裁的规则)

6、确认性规则(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

某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

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

的规则)构成性规则(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

生特定行为的前提条件)

第十章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由国家法定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

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我国法律渊源的特点和种类:

特点:我国法律的渊源主要是成文法,其中宪法

和法律,行政法规占主导地位,习惯法只是在个

别情况下经国家认可才被认为是法律的一种渊

源,我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外,判例一般不作为

法的渊源。

种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和军事

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

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

和国际惯例。

法的一般分类:

1、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进行

分类,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按照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进行分类,分为

实体法和程序法。

3、根据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

序的不同为标准进行分类,分为根本法和普通

法。

4、按照法的适用范围不同进行分类,分为一般

法和特别法。

5、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进行

分类,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法的特殊分类:

1、公法和私法

2、普通法和衡平法

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属于法的各种渊源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有一个统一格式和标准,以

便使一个国家的法虽因制定主体和效力的不同

而各具形式,但能够相互联系,协调一致,最终

形成统一的整体。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指对已经制定、颁布

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

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

的成文法系统。方法: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

律清理。

法律汇编:指对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

的目的或者标准进行分门别类,汇编成册的活

动。

法律编纂: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

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使之成为一部

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法律清理: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指定的或

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

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

改,补充或者废止决定的活动。

第十一章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指在一定的法律适用场合,有权的国

家机关或个人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

的原则和方法对法律文本所进行的阐释。

法律解释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客观

性原则

法律解释的主体具有普遍性,法律解释的对象是

包含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立法意图

的有国家权威性的公开的书面文本。

法律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原意解

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

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

立法解释的框架是由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

解释、和其他解释构成的。

法律推理: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前提得出某种

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包含形式推理技术和实质

推理技术。

法律续造:当法律出现适用范围不确定、出现漏

洞无规则可循,或者依照法律适用的结果出现矛

盾和明显不合理的情形时,由法官以立法者的立

场创制或运用法律进行价值补充、漏洞弥补或者

利益衡量的活动。

第十二章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指讲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部现

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

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统一的统一体。

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

1、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2、法律体系的客观性

3、法律体系的层次性

4、法律体系的稳定性

在民法法系的法律理论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

一种基本的法律分类方法。这已经成为具有法典

化传统的国家在建立其法律体系时所共同使用

的结构,划分公私法的重要性在于,为国家的政

治权利划定一个不可逾越的界限,从而达到限制

国家权力,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目的,20世纪

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既不属于公

法也不属于私法的法律部门,使传统的公私法划

分理论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因此我们在构建当代

中国法律体系时,要超越传统的理论观点。

当代中国法律的基本结构:公法私法社会法三

个部类构成的三元结构。

法律部门: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一国现行的

所有法律规范进行分类而由同类法律规范组成

的整体。其划分标准主要是法所调整的社会关

系,次要标准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此外

还应该考虑到法律部门划分的平衡性,相对性和

前瞻性。

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的法律部门有:宪法行政

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环境

与资源保护法军事法刑法诉讼法。

第十三章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的贯彻

执行。

法律实效: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执行,适用和遵

守的实际效应和实际状况,即体现出法律实质上

的效用或有效性。

法律效果:为了实现立法目的,价值和社会功能,

通过法律实施达到调整人们实际行为和状态的

客观效应和成果及其程度。

法律效益: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效用和利

益。

执法及其特点:执法就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职权

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

施法律的活动。

特点:执法主体的特定性执法范围的广泛性执

法过程的主动性和单向性执法内容的灵活性

执法活动的国家强制性

执法体系:具有不同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

授权组织,为执法而构成的相互配合,相互分工

的有机联系的系统。

执法主体:具备法律所赋予的执法资格,能独立

实施执法权利承担执法责任的行政机关。包括以

下几种: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机关依法授权或委托的组

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一切执法活动必须以法律为

依据,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越权无

效,违法要承担责任。

2、执法合理原则。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应当客

观适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体现公平正义

的要求。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和宗

旨,执法行为必须有合理动机,执法行为必须

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执法行为的内容和结

果必须公正合理。

3、执法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在

一定的时期内执法总投入与执法总产出的比

率,即成本投入和效益产出的关系。首先要做

到执法机构设置法定化,合理化。其次要全面

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最

后要实现执法方式程序的法定化。

4、执法应急原则。行政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

采取没有法律规定甚至在某些方面与法律相

抵触的行政行为,以满足保障国家安全和为何

社会稳定的根本要求。

司法的定义及其特征:司法又称法的适用,是指

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

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特征:

1、司法职权的特定性,司法职权的特定性指司

法权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

照法定职权、程序来行使,具有国家权威性。

2、司法活动的专业性,参与司法活动的人员必

须具备专门的理念、知识、技能,运用迪特的

语言,逻辑推理规律和职业技巧能力。

3、司法过程的程序性,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

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具有严格的程

序性和合法性。

4、司法裁决的国家强制性,司法是司法机关以

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的法律活动。

5、司法结果具有文书性,司法必须有适用法律

的文书。

司法的基本阶段:

1、调查研究,分析案情,认定事实

2、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

3、作出法律决定

4、执行法律决定

5、监督检查

司法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公正合理

司法的基本原则:

1、司法公正原则,司法机关要依法公正的行使

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偏不倚的裁判每个案件,

维护社会正义。

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国家司法

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

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司法机关依照

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

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

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

裁判的基准只能是法律,而不是法官的主观意

愿。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在

审理一切案件时,都必须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作

为定性定量处理的基点,而不能以主观臆断为

根据。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

法律规定办事,将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

准和尺度。

5、司法责任的原则。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职

务活动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

合法权益,造成一定后果应承担责任的制度。

守法的定义及其构成要素:守法是指一切国家

机关、社会组织、公职人员以及广大公民都必

须自觉遵守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依法享有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构成要素: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

第十四章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

行为,必须服从法律。

法的效力位阶:法的效力的层次或等级,指一

国法律体质中不同的法的渊源在效力方面的

差别。

效力位阶确认原则:

1、宪法至上原则

2、等级序列原则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4、后法优于前法或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5、成文法优先原则

6、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

法对人效力的原则: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

主义结合主义

对人效力的法律规定:对中国公民的效力,我

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我国法律,并且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外国人的效力,外国人

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的,除法律另有规定

以外,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另外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在中国领域之外的,如果侵害了我国国家

和公民的权益,或与我国公民发生了法律交

往,也可以适用我国法律。

对事效力的原则:事项法定原则完善设定原

则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二罚原则

对事效力的对象:对社会关系的效力对行为

的效力

法的溯及力: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新法颁

布以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

适用的问题。

法的溯及力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轻原

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发的空间效力包括域外效力和域内效力

第十五章权利与义务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

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

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

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被动的作为或

者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

种约束手段。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权利和义务在结构上的对立统一性。

2、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的守恒性。

3、权利和义务在功能上的互补性。

4、权利和义务在价值上的一致性。

人权: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

社会生活所不可或缺的最基本权利。

人权的法律保护:人权的国内法保护:人权的

宪法体现,人权的立法规定,人权的司法保护。

人权的国际法保护:人权保护在国际法上的体

现,人权保护在国际司法上的运用。、

第十六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得以法律上

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调整性,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的存在

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2、国家意志性,法律关系是具有国家意志性的

社会关系。

3、权利义务性,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主体之间的

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4、国家强制性,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

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要素: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内容

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

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种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

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已无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

能以自己的意志,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

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

指向的对象,在法学上相应的成为权力客体和

义务客体。

种类:物人精神产品行为结果国家权力

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

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分类:

1、行为和事实

2、确认式法律事实(只有当某种事实的存在得

到肯定和确认以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关系产

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和排除性法律事实

(只有当某种事实的存在得到否定和排除以

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的法律事实)

3、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短时间,一次性的

存在并能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和连续性

作用的法律事实(长时间的,持续存在,呈现

为一种状态的法律事实)

4、单一的法律事实(无须其他法律事实同时出

现就能单独引起一种或者多种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事实构成(某一个法

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同时需要多个法律

所组成的系统)

第十七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由于实施了违法,违约行为或出现

了某些法律事实而使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不

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特征:

1、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时出现了违法,违约行

为或某些法律事实。

2、应由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3、责任主体承担的是否定性后果。

4、法律责任是国家机关依法追究的。

5、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关系密切。

法律责任的功能:

一、惩罚功能用处罚的方式使违法者承担不利

的法律后果,使其承担精神上的压力,来保护

法律确认的社会公共利益和主体的经济利益,

维护社会秩序。

二、救济功能通过赔偿或者补偿的方式,把受

到违法者,违约者侵害的事务或主体的权益恢

复到原来的正常状态,恢复被侵犯的权利,补

偿受到侵害者的损失。

三、预防功能通过是违法者,违约者承担法律

责任的不利后果,使他们受到教育,并使其他

社会成员也受到教育,从而防止以后出现类似

的违法,违约行为。

违法产生的原因:

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悬殊经济体制转轨,

缺乏监督机制道德习惯滞后性

法律一是因素文化教育因素思想道德因素

违法行为的种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

违宪行为

法律责任的种类:刑事责任民法责任行政责任

违宪责任(细看p310)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指对因违法行为、违

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

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

的具体运用,它的基本要求为:作为一种否定性

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

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

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

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责任法定原则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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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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