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徐永康_考研笔记
第一章法的概念
法的特征:
1、国家创制性。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法律来源于国家,法律与国家权力之间有着内
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
2、特殊规范性。法律由法律规范构成的,是一
种行为规范,并且有独特严密的逻辑结构(假
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3、普遍适用性。法律是一种普遍适用的社会规
范,
4、国家强制性。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的。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层次的属性:
国家意志性(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阶级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
作为一个整体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
共同意志)
物质制约性(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
该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第二章法的作用和法律价值
法律的作用包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部分。
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指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
标准和模式,引导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
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应选择何种
行为方式。指引有个别指引和规范指引两种,
个别指引是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特定的人
和情况进行引导,规范指引是通过一个一般的
规则就同类的人和情况进行引导。法律作为一
种行为规范,它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一般是规范
指引。
2、预测作用,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
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
及自己应该如何行为。
3、评价作用,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是判
断衡量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的尺度和标准。
4、保护作用,指法律对合法行为的有效性予以
确认,保障行为人享有基于合法行为应获得的
利益。
5、强制作用,指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有效性予以
否定,并对违法者进行惩罚和制裁。
6、教育作用,指法律在对一般人的行为进行指
引,预测,评价,保护和强制的过程中,直接
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并进而影响到人
们未来的行为选择。
法的社会作用:
1、阶级统治作用:法律通过对各种社会关系的
调整,以维护通知阶级的统治地位。主要表现
为,法律通过对政治,经济和其他社会关系的
调整,维护统治阶级在以上领域的统治地位。
2、社会管理作用,法律通过对各种社会关系的
调整,以管理一般的社会公共事务,如维护人
类的基本生存条件,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
秩序,促进社会整体发展,提供一般的社会保
障等等。
法的局限:
1、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应涉及人
的思想
2、法律只能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非全部行为
3、法律有其固有的不周延性
4、法律不可能平等的保护每一种利益
5、法律追求形式合理性,可能牺牲实质合理性
6、法律的运行需要辅助条件
法律价值:指法律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家的
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就是法律价
值。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1、法律应该体现自由,法律作为规定人们如何
人行为的规则体系,提供着调整人们行为和进行
社会交往的某种框架,为人们的自由提供了模
式。法律必须由人民意志所创立并同人民意志一
同产生,真正体现人民自由。
2、通过法律实现自由,自由之实现部分取决于
宪法和法律的性质和规定,部分取决于法律实
施,后者在更大程度上影响着自由地实现。
3、法律限制自由,法律在实质上市对自由的保
护,但又是限制自由的工具,这些限制是必要的。
法律和正义
1、法律意味着对任意暴力的限制,这是正义的
主要内容。
2、正义对法律进化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3、法律也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
法律与秩序的关系相当密切,秩序是法律最基本
的价值,也是人类活动最基本的前提。
第三章法的起源和发展
法的产生的标志是:
国家的产生,权力和义务的分离,诉讼和审判的
出现。法的发展是社会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
果,法的发展有质变和量变之分,法的量变是非
本质的发展变化,法的质变是本质的发展变化。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它赖以建
立的经济基础对法律所做的基本分类。法的发展
的必然性和规律性表现为: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
规律,以社会革命为条件的规律,不断进步的规
律,法的继承的规律。
资本主义法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三个原则: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维护民主法治,维
护人权,实行法治的原则。
第四章法系的一般理论
法系: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
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世界上公认的法系有五种:
东方法律文明中包括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和伊
斯兰法系,西方法律文明中包括大陆法系和普通
法系。
民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区别:
1、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异,制定法是民法法系的
主要法律渊源,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法和制定法
是主要的法律渊源。
2、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异,民法法系国家讲法律
分为公法和私法,普通法系国家却分为普通法与
衡平法,实体法与程序法。
3、法典化方面的区别,民法法系国家一般在传
统上实行法典化,而普通法系国家一般不实行法
典化。
4、法律概念,术语上的差异。
5、适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差异,民法法系国家一
般实行演绎推理,而普通法系国家一般是归纳推
理和演绎推理相结合。
6、法律发展方式上的差异,民法法系国家的法
官只能依法办案,没有创制法律的权力,而普通
法系国家法官可以造法。
7、诉讼程序的差异,民法法系采用的是纠问式
诉讼,普通法系国家采用的是对抗式诉讼。
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的精
神内核,是在一定历史时期积淀下来的支配法律
实践活动的体性法律价值观,以及这种价值观
被社会化的过程和方式。
法律文化的特征:法律文化的核心是法律价值观
以及这种价值观被社会化的过程和方法。法律文
化产生并体现在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律实践活
动中,反过来也支配着法的运行过程与法的变
迁。法律文化具有体性。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
律文化通常是一定历史时期的积淀,具有相对的
稳定性。
法律文化的分类:
1以法律文化的权利观和义务观为标准,可以将
从古到今的各种法律文化分为义务本为模式
和权利本位模式两类。
2以东西方法律文化在法律价值观上的差别为
依据,可以讲法律文化分为东方型法律文化与
西方型法律文化两类。
3以法律规范的内容所依据的总体精神为标准,
可以将法律文化划分为宗教主义型,伦理主义
型,现实主义型三种法律文化。
4以产生,实现法律规范的基本程序和方式为标
准,可以将法律文化分为成文法型,判例法型
和混合法型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1、重视道德教化在调节和控制人的行为方面
的作用。
2、主张人的因素在法律的执行和适用过程中
的主观能动作用。
3、重视调节在解决一般纠纷中的作用。
4、强调执法,司法官员应具有公正廉明,刚正
不阿的品质。
第五章法律移植与法制现代化
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将其他国家或
地区的法律吸纳到自己的法律体系之中,并予以
贯彻实施的活动等。
法律移植的类型:
1、相同类型国家之间法律的融合和趋同。
2、落后或后发展的国家移植先进或发达国家
的法律。
3、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的法律移植。
4、区域性或世界性的法律趋同。
法律移植的内容从横向上来看可分为法理或法
律意识,法律制度的移植,法律规范的移植。纵
向上来看法律移植的内容可分为立法移植和司
法移植。
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1、法律是人类认识的成果和人类文明的标识,
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
然性和必要性。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特征决定了法
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3、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
性和必要性。
法律移植的注意问题:
首先,在法律移植时,既要对被移植的法律制度
的人文背景有深入细致的了解,又要对本国法律
文化的兼容性作科学和真实的评估,并在此基础
上作出理性的选择。
其次,在法律移植时要注意移植对象的先进性。
最后,在法律移植时,必须对本国法律的运行过
程和运行状况,尤其对组织法律运行的机构进行
必要的机理调适。
法制现代化:是指一个国家和社会伴随着社会的
转型而相应地由后进的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
制转化的连续性的发展过程。
法制现代化的目标:法律规范体系的现代化,法
律组织机构的现代化,法律设施的现代化,法律
意识的现代化。
法律现代化过程中,如何对待中国传统文化?
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必然
联系,借以确立法律的价值基础。
其次,作为一种信念伦理,传统中国法律是一种
特别注重秩序的理性主义。
最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一种社会历史惯性
机制,影响着当代社会法律发展的各个领域。
总之,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必须立足于中国本土资
源,与我国现实生活紧密相连,创建其独立品格,
方能是一种永久性的,成功有效的法制现代化。
第六章依法治国理论
法治:在观念形态上,法治是建立在民主,自由,
平等,人权,宪政基础上的立国,治国的思想理
论或原则。在制度层面上,法治是以法制为载体
的一整套制度和原则的体现,其中包括人民主
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司法独立,权力监督和制约,正当的法律程序等,
在运行形态上,法治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
法和法律监督的全过程和运行机制。
依法治国:就是要求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要求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及全
体公民在宪法和法律内活动,使人民的意志在行
使过程和最终目的上都得以实现,促进社会发展
进步。
法治和民主的关系:
1、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民主是法治产生
的前提,民主决定了法治的性质,民主是法治
的力量源泉。
2、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法治是民主的确
认形式,法治是民主的实现方式,法治是民主
的可靠保障。
3、民主与法治相统一。民主与法治是相互制
约,相辅相成的。民主是有法治保障的民主,
法治是以民主为内容的法治。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
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治的基本原则:民主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平
等性原则,统一性原则。
法治的生成条件:
1、商品经济的发展
2、市民社会的发育
3、多元,民主政体的存在
4、自然法观念的建立
5、法律的相对独立发展
法治实现的驱动模式:
1、政府主导型法治驱动模式
2、社会演进型法治驱动模式
3、政府社会互动型法治驱动模式
第七章法律与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经济基础对法律有决定
作用,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经
济基础决定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法律对经济基础
有反作用,确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
济基础,限制削弱和扫除不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
基础。
法律和生产力的关系:生产力对法律有决定作
用,生产力对法律有直接和间接的作用。法律对
生产力有反作用。
市场经济的法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确认市场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
2、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3、维护合同自由的法律制度。
4、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5、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法律与科学技术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体现在以
下:
1、科学技术的发展大大丰富和完善了法律的
内容。
2、科学技术的发展深刻的影响了法律的运行
机制。
3、科学技术的发展向传统法律观念和法律思
想提出了新的挑战。
4、科学技术的发展使法学研究方法取得了根
本性的突破。
5、法律对科学技术活动有组织和管理作用。
6、法律对科学技术发展有推动和促进作用。
7、法律对科学技术成果的使用和推广有保证
和促进作用。
8、法律对科学技术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有
抵制和防范作用。
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1、法律在内容上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政治要求
2、法律始终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政治
3、政治的发展变化直接导致法律的发展变化
4、政治斗争原则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5、政治权力的划分和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
6、各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法律和政策的区别有哪些?
1、两者的意志属性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
现,政策是政党意志的体现。
2、两者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一般比较
明确具体,形式上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而
政策比较原则抽象,形式上表现为党内文件。
3、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同。
4、两者的稳定性程度不同。法律的稳定性较
强,政策的稳定性相对法律要低。
5、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政策虽然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没有
国家强制性。
中国共产党法律与政策的相互作用:
1、从法律的制定来看,党的政策是制定法律的
依据。
2、从法律的实施来看,党的政策对法律的贯彻
执行有指导作用。
3、从政策的制定来看,政策的出台必须符合宪
法和法律的规定。
4、从政策的实施来看,贯彻执行政策的活动必
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法律的产生晚与道
德。道德的产生是与人类社会同步形成的。
2、形成的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的,道德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形
成的。
3、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表
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道德没有特定的表现形
式。
4、调整范围不同。道德的调整范围要比法律广
泛的很多。
5、作用的侧重点不同。法律主要作用于人的外
部行为。道德则主要作用于人的内心世界。
6、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在实施上具有国家强
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道德在实施上
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没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1、道德对法律的创制具有指导作用。
2、道德对法律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
3、道德对法律的漏洞具有弥补作用。
4、通过立法,赋予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以法律强制力。
5、通过法律实施活动,可以弘扬一定的道德原
则和道德观念。
第八章法的创制
法的创制:又称立法,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
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
法的创制具有以下特征:
1、法的创制是有特定国家机关进行的活动。
2、法的创制是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
进行的活动。
3、法的创制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法的创制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5、法的创制是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活
动。
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辩证唯物主义的思
想路线,也是指导立法的基本原则。
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性指立法必须
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法的
社会主义本质,法的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
不动摇。所谓法的灵活性是指在立法中必须根
据实际情况因时因地因事而制宜,选择不同的
法律调整手段和法律机制来调控社会。
3、总结经验和科学预见相结合。
4、稳定性,变动性和连续性相结合。法的稳定
性是指法律一经公布和生效,就应该在一定时
期保持不变,而不能朝令夕改,随意变动。法
的变动性指当法律不再适应变化了的社会实
践和客观情况时。必须适时加以改变。所谓连
续性是指法律不能随意中断。
立法体制: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权限划分
的体系和制度,它包括哪些国家机关享有哪些范
围内的立法权。
我国的立法体制框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
国家立法权。
(2)国务院的立法权(职权性立法权执行性
立法权授权性立法权)。
(3)中央军委的立法权。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
(5)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
(6)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
综上所述,我国实行的是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
体制。所谓一元就是指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体化
的,统一的。所谓两级是指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
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权等级。所谓多层次
指中央和地方立法可分为若干层次。
立法程序: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补
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
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
1、提出法律议案。提出法律议案是指享有立法
提案权的机构或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向立法
机关提出的关于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
法律的动议。
2、审议法律草案。审议法律草案是指立法机关
对列入议程的立法议案所涉及的法律草案进
行正式的审查和讨论。
3、表决和通过法律草案。指立法机关对经过审
议的法律草案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最终的态度,
即由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最后对法律草案表
示赞成还是不赞成或弃权的态度。
4、公布法律。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经获
得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方式予以正式公布。
第九章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是指彼此相互联系,互相作用从而构
成完整的法的系统的各种元素。法的要素包括法
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视具体规定人们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
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是法律的要素中最基本
的,最主要的内容。
法律规则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法律规则是国
家制定和认可的,必然反映国家意志。社会规范
一般不反应国家意志。任何社会规范都有一定的
强制性,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其他社会
规范不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有普遍约束
力,而其他社会规范约束有限。法律规则有特殊
的逻辑和内容,其他社会规范则没有这么鲜明的
逻辑结构。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者本源
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
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主要分类有,
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基本原则和具体原
则,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
着眼于共性。法律原则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
其条件的共性,还关注个性。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适用某一类的行
为,而法律原则对于人们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
大的覆盖性和抽象性。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
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而法律原则则不是
按照“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
在法的创制和实施过程中,法律原则的重要作
用:
1、法律原则维护者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法律
原则是法律的灵魂,是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
础。
2、法律原则指导人们正确运用法律和遵守法
律。
3、法律原则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漏洞。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
述、概括的概念。
法律规则的结构:
(一)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
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两个方面,法律规
则的适用条件和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二)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
体行为的部分。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
式。
(三)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
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对应承担相应
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
的行为的态度。
法律规则的种类:
1、授权性规则(人们有权作一定行为或不作一
定行为的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内容上规定人
们的法律义务,人们应当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
规则)。
2、确定性规则(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需在援
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托性规则(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
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
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内容本
身没有规定人们的具体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
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
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
则(任意性规则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
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以及权利义务
内容的法律规则)
4、权利独立规则(指仅规定某一权利或某一义
务的法律规则)权利复合规则(指规定某一行
为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法律规则)
5、调整性规则(执行法的调整职能,它规定了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则)保护性规
则(执行法的保护职能,它是规定了对不合法
行为进行制裁的规则)
6、确认性规则(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
某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
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
的规则)构成性规则(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
生特定行为的前提条件)
第十章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由国家法定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
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我国法律渊源的特点和种类:
特点:我国法律的渊源主要是成文法,其中宪法
和法律,行政法规占主导地位,习惯法只是在个
别情况下经国家认可才被认为是法律的一种渊
源,我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外,判例一般不作为
法的渊源。
种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和军事
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
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
和国际惯例。
法的一般分类:
1、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进行
分类,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按照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进行分类,分为
实体法和程序法。
3、根据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
序的不同为标准进行分类,分为根本法和普通
法。
4、按照法的适用范围不同进行分类,分为一般
法和特别法。
5、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进行
分类,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法的特殊分类:
1、公法和私法
2、普通法和衡平法
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属于法的各种渊源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有一个统一格式和标准,以
便使一个国家的法虽因制定主体和效力的不同
而各具形式,但能够相互联系,协调一致,最终
形成统一的整体。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指对已经制定、颁布
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
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
的成文法系统。方法: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
律清理。
法律汇编:指对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
的目的或者标准进行分门别类,汇编成册的活
动。
法律编纂: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
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使之成为一部
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法律清理: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指定的或
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
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
改,补充或者废止决定的活动。
第十一章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指在一定的法律适用场合,有权的国
家机关或个人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
的原则和方法对法律文本所进行的阐释。
法律解释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客观
性原则
法律解释的主体具有普遍性,法律解释的对象是
包含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立法意图
的有国家权威性的公开的书面文本。
法律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原意解
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
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
立法解释的框架是由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
解释、和其他解释构成的。
法律推理: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前提得出某种
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包含形式推理技术和实质
推理技术。
法律续造:当法律出现适用范围不确定、出现漏
洞无规则可循,或者依照法律适用的结果出现矛
盾和明显不合理的情形时,由法官以立法者的立
场创制或运用法律进行价值补充、漏洞弥补或者
利益衡量的活动。
第十二章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指讲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部现
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
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统一的统一体。
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
1、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2、法律体系的客观性
3、法律体系的层次性
4、法律体系的稳定性
在民法法系的法律理论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
一种基本的法律分类方法。这已经成为具有法典
化传统的国家在建立其法律体系时所共同使用
的结构,划分公私法的重要性在于,为国家的政
治权利划定一个不可逾越的界限,从而达到限制
国家权力,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目的,20世纪
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既不属于公
法也不属于私法的法律部门,使传统的公私法划
分理论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因此我们在构建当代
中国法律体系时,要超越传统的理论观点。
当代中国法律的基本结构:公法私法社会法三
个部类构成的三元结构。
法律部门: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一国现行的
所有法律规范进行分类而由同类法律规范组成
的整体。其划分标准主要是法所调整的社会关
系,次要标准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此外
还应该考虑到法律部门划分的平衡性,相对性和
前瞻性。
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的法律部门有:宪法行政
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环境
与资源保护法军事法刑法诉讼法。
第十三章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的贯彻
执行。
法律实效: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执行,适用和遵
守的实际效应和实际状况,即体现出法律实质上
的效用或有效性。
法律效果:为了实现立法目的,价值和社会功能,
通过法律实施达到调整人们实际行为和状态的
客观效应和成果及其程度。
法律效益: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效用和利
益。
执法及其特点:执法就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职权
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
施法律的活动。
特点:执法主体的特定性执法范围的广泛性执
法过程的主动性和单向性执法内容的灵活性
执法活动的国家强制性
执法体系:具有不同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
授权组织,为执法而构成的相互配合,相互分工
的有机联系的系统。
执法主体:具备法律所赋予的执法资格,能独立
实施执法权利承担执法责任的行政机关。包括以
下几种: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机关依法授权或委托的组
织
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一切执法活动必须以法律为
依据,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越权无
效,违法要承担责任。
2、执法合理原则。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应当客
观适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体现公平正义
的要求。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和宗
旨,执法行为必须有合理动机,执法行为必须
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执法行为的内容和结
果必须公正合理。
3、执法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在
一定的时期内执法总投入与执法总产出的比
率,即成本投入和效益产出的关系。首先要做
到执法机构设置法定化,合理化。其次要全面
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最
后要实现执法方式程序的法定化。
4、执法应急原则。行政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
采取没有法律规定甚至在某些方面与法律相
抵触的行政行为,以满足保障国家安全和为何
社会稳定的根本要求。
司法的定义及其特征:司法又称法的适用,是指
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
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特征:
1、司法职权的特定性,司法职权的特定性指司
法权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
照法定职权、程序来行使,具有国家权威性。
2、司法活动的专业性,参与司法活动的人员必
须具备专门的理念、知识、技能,运用迪特的
语言,逻辑推理规律和职业技巧能力。
3、司法过程的程序性,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
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具有严格的程
序性和合法性。
4、司法裁决的国家强制性,司法是司法机关以
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的法律活动。
5、司法结果具有文书性,司法必须有适用法律
的文书。
司法的基本阶段:
1、调查研究,分析案情,认定事实
2、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
3、作出法律决定
4、执行法律决定
5、监督检查
司法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公正合理
司法的基本原则:
1、司法公正原则,司法机关要依法公正的行使
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偏不倚的裁判每个案件,
维护社会正义。
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国家司法
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
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司法机关依照
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
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
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
裁判的基准只能是法律,而不是法官的主观意
愿。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在
审理一切案件时,都必须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作
为定性定量处理的基点,而不能以主观臆断为
根据。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
法律规定办事,将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
准和尺度。
5、司法责任的原则。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职
务活动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
合法权益,造成一定后果应承担责任的制度。
守法的定义及其构成要素:守法是指一切国家
机关、社会组织、公职人员以及广大公民都必
须自觉遵守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依法享有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构成要素: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
第十四章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
行为,必须服从法律。
法的效力位阶:法的效力的层次或等级,指一
国法律体质中不同的法的渊源在效力方面的
差别。
效力位阶确认原则:
1、宪法至上原则
2、等级序列原则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4、后法优于前法或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5、成文法优先原则
6、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
法对人效力的原则: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
主义结合主义
对人效力的法律规定:对中国公民的效力,我
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我国法律,并且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外国人的效力,外国人
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的,除法律另有规定
以外,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另外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在中国领域之外的,如果侵害了我国国家
和公民的权益,或与我国公民发生了法律交
往,也可以适用我国法律。
对事效力的原则:事项法定原则完善设定原
则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二罚原则
对事效力的对象:对社会关系的效力对行为
的效力
法的溯及力: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新法颁
布以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
适用的问题。
法的溯及力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轻原
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发的空间效力包括域外效力和域内效力
第十五章权利与义务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
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
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
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被动的作为或
者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
种约束手段。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权利和义务在结构上的对立统一性。
2、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的守恒性。
3、权利和义务在功能上的互补性。
4、权利和义务在价值上的一致性。
人权: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
社会生活所不可或缺的最基本权利。
人权的法律保护:人权的国内法保护:人权的
宪法体现,人权的立法规定,人权的司法保护。
人权的国际法保护:人权保护在国际法上的体
现,人权保护在国际司法上的运用。、
第十六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得以法律上
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调整性,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的存在
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2、国家意志性,法律关系是具有国家意志性的
社会关系。
3、权利义务性,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主体之间的
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4、国家强制性,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
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要素: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内容
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
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种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
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已无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
能以自己的意志,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
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
指向的对象,在法学上相应的成为权力客体和
义务客体。
种类:物人精神产品行为结果国家权力
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
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分类:
1、行为和事实
2、确认式法律事实(只有当某种事实的存在得
到肯定和确认以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关系产
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和排除性法律事实
(只有当某种事实的存在得到否定和排除以
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的法律事实)
3、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短时间,一次性的
存在并能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和连续性
作用的法律事实(长时间的,持续存在,呈现
为一种状态的法律事实)
4、单一的法律事实(无须其他法律事实同时出
现就能单独引起一种或者多种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事实构成(某一个法
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同时需要多个法律
所组成的系统)
第十七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由于实施了违法,违约行为或出现
了某些法律事实而使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不
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特征:
1、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时出现了违法,违约行
为或某些法律事实。
2、应由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3、责任主体承担的是否定性后果。
4、法律责任是国家机关依法追究的。
5、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关系密切。
法律责任的功能:
一、惩罚功能用处罚的方式使违法者承担不利
的法律后果,使其承担精神上的压力,来保护
法律确认的社会公共利益和主体的经济利益,
维护社会秩序。
二、救济功能通过赔偿或者补偿的方式,把受
到违法者,违约者侵害的事务或主体的权益恢
复到原来的正常状态,恢复被侵犯的权利,补
偿受到侵害者的损失。
三、预防功能通过是违法者,违约者承担法律
责任的不利后果,使他们受到教育,并使其他
社会成员也受到教育,从而防止以后出现类似
的违法,违约行为。
违法产生的原因:
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悬殊经济体制转轨,
缺乏监督机制道德习惯滞后性
法律一是因素文化教育因素思想道德因素
违法行为的种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
违宪行为
法律责任的种类:刑事责任民法责任行政责任
违宪责任(细看p310)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指对因违法行为、违
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
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
的具体运用,它的基本要求为:作为一种否定性
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
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
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
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责任法定原则的基
本文发布于:2022-07-21 16:00: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2764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