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司法部1994-07-02
本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2000年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33号)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
六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萧扬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日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加
网址:-1-
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强对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活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
县、市行政区划以外的地区以及乡镇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乡镇设
立分所,应当予以倡导和鼓励。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二年;
(二)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十人以上;
(三)律师事务所的年业务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上;
网址:-2-
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四)律师事务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受过
纪律处分;
(五)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须在二名以上;
(六)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两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
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为:本所名称加分所所在地
的地名后加“分所”。一处分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所在地的地区(州、
市)司法局批准。
律师事务所分所,由分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
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和监督。
网址:-3-
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交下
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分所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和管理章程;
(三)派驻分所的执业律师的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其《中
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工作执照》的复印件;
(四)分所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五)分所的开办资金和执业场所证明;
(六)经律师事务所原批准机关出具的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材料;
网址:-4-
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七)律师事务所情况简介;
(八)批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批准机关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
出批准或不批准设立分所的批复决定,并通知申请的律师事务
所。被批准设立分所的,由批准机关向律师事务所颁发《律师事
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并将批准文件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司法厅(局)备案,同时抄送申请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的原批准
机关。
批准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发现批准
不当的,应当通知批准机关撤销原批准决定。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批准设立分所的文件之日
起十日内,到设立分所所在地的地区(州、市)司法局办理开业登
记;地区(州、市)设有律师协会的,应由律师协会办理开业登记。
网址:-5-
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应当同时申请更换分所所在地的《律师工
作执照》;分所在当地聘用的专职律师或兼职律师申请领取《律
师工作执照》,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对不批准设立分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
在收到不批准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向批准机关的上一级司法行政
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名称、执业场所、负责人和业
务范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其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因停办、被撤销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由登记机关收回其《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
许可证》、分所公章及所属律师的《律师工作执照》。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由登记机
关登报公告,所需费用由分所负担。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年度检验及其所属律师的执
网址:-6-
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照注册,由分所所在地的地区(州、市)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所
应按当地有关规定交纳年检费和律师执照注册费。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所属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当地律
师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
律师事务所分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待业的限制,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分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聘用当地具
有律师资格,但尚未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担任专职律师或兼职律
师,可以聘用各类辅助人员和聘请专业顾问。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向
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分所的执业活动经常进行
网址:-7-
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检查、指导,加强对其所属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纪律监督,
对不称职的分所负责人和律师应当及时予以调离、免职或者辞
退。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分所违反管理规定和所属律师违反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由分所所在地的律师惩戒委员会根据
《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有关惩戒决定应同时抄送分所所属
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惩戒委员会;该律师事务所如对分所受
惩戒行为负有责任的,应由其所在地的律师惩戒委员会根据其责
任大小给予惩戒。律师事务所受到撤销处分的,其分所应予注销。
第十八条在本办法发布前,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各种形式的
分支机构,自本办法的发布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补办报批登记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其所在地的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业或者公告撤销。
第十九条司法部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
准。
网址:-8-
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网址:-9-
本文发布于:2022-07-21 12:38: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2706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