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代理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某境内工程公司(以下称为“最终用户”),欲向某设备制造公司(以下称为“外商”)进口一批设
备,遂委托某境内外贸公司(以下称为“外贸公司”)代理进口事宜。最终用户与外商的上海代表处先就设
备买卖合同中的标的,价款、技术服务等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后,三方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其中,外商为
卖方,外贸公司为买房,该境内工程公司为最终用户。随后,外贸公司又与最终用户签订了委托代理进口
合同。外贸公司按期开立了信用证,在收到外商提交的信用证下的单据后,最终用户也如约向外贸公司支
付了90%的货款并由外贸公司通过信用证转付给外商。设备到货后,最终用户与外商的上海代表处共同进
行了验收,并签署了验收证明,此后,最终用户却以设备在验收后频频出现故障为由拒绝支付剩余10%的
货款。外商多次讨要无果,遂以设备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外贸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
2、双方提交的证据:外商(申请人):
1、设备买卖合同,证明:外商、外贸公司双方之间存在设备买卖关系
2、设备安装验收报告,证明:设备已交付最终用户并已验收合格
3、外商上海办事处、外商代理律师致外贸公司的函件,证明:外商已向外贸公司催讨过剩余货款;外
贸公司(被申请人):
1、外商上海办事处发给最终用户的报价单,证明:本单设备买卖业务是先由最终用户与外商直接磋商
达成的
2、设备购买合同,证明:争议合同为外商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
3、最终用户与外贸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进口合同,证明:外贸公司事实上是设备买方的代理人,而非
实际设备买方
4、最终用户将90%的货款打至外贸公司账下的银行水单,证明:信用证下已付的90%的货款实际是
由最终用户支付的
5、最终用户致外贸公司的函件,证明:最终用户为实际的设备买方
6、海关报关单等相关单据,证明外贸公司确实是在按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履行其相关的代理义务。
3、双方陈述的观点:外贸公司的答辩观点为:本单设备买卖是由最终用户与外商的上海办事处先磋
商达成的(有报价单为证),外商从一开始就明知最终用户为实际买方。相反,外贸公司与外商就本单业务
没有进行过任何的磋商,更无文件往来,并且已付的货款也实际由最终用户支付(有银行水单为证),而相
关的报关单据和最终用户致外贸公司的函件则更进一步证明了外贸公司仅为进口代理,实际买方是最终用
户。此外,设备的验收也是由最终用户和外商的上海办事处共同参与完成的,可见,外商不仅在订立合同
前明知最终用户为实际买家(如发报价单给最终用户,并在合同中列出最终用户),并且在合同履行上(即
验收事宜)也是将最终用户作为实际买家来对待的。因此,根据合同法402条的规定,本案争议合同应直
接约束外商和最终用户,最终用户为实际买方,而外贸公司仅为代理人不应承担买卖合同下的任何实体义
务。外商的反驳观点为:外贸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从未向外商提示其作为最终用户代理人的身份,并且也无
其他书面文件证明外商知晓此种代理关系,而设备买卖合同中的表述明确无误,即外贸公司为合同买方,
外商为合同卖方,因此本案争议合同应约束外商和外贸公司。
4、仲裁庭的认定:
外贸公司的观点是本单业务是由外商与最终用户先磋商达成后再委托外贸公司订立购买合同的,但外
贸公司提供的用以证明磋商过程的报价单的上没有能够反映传真往来过程的传真机号码和时间抬头,并且
外商也否认该份文件的真实性,因而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而验收证明及函件又均无法充分证明外商在签订
合同时即明知代理关系。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外商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外贸公司与
最终用户之间的代理关系。在双方对业务磋商过程都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设备购买合
同已足以只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外贸公司作为合同买方在设备已
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应承担付款义务,裁定外贸公司败诉。
二、法律分析法律依据:
本案中,为免于承担实体的付款义务,外贸公司援引的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
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受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的代理
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本案中,外贸公司受最终用户的委托与外商签订设备购买合同,
因而,外贸公司即为法条中所指的“受托人”,最终用户为“委托人”,外商则为“第三人”。合同法402
条得以适用的依据,也就是使争议合同直接约束外商和最终用户从而使外贸公司摆脱付款义务的条件是,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的代理关系的”,换言之,外商在订立合同时是否明知外贸公司
与最终用户之间的代理关系是本案是否能适用合同法402条的关键,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所在。对于该焦
点,外贸公司提供的证据仅为报价单,但由于此报价单上没有反应传真未来过程的抬头,且外商否认其真
实性,因此仲裁庭该份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本案中,由于外贸公司与最终用户之间还存在代理费等相关问
题的纠纷,外贸公司无法从最终用户处取得能够证明外商在签订合同时或签合同前就知晓代理关系的其他
证据,例如外商与最终用户之间商谈价格及技术条款的文件,或者最终用户告知外商有关合同签约事项的
函件等等,证据的不足使外贸公司陷于极其不利的境地,并最终遭遇败诉。
第二篇: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中国法律案例大全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中国法律案例大全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1、乙企业会计主管离任,由李某接任。李某接任后其女儿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故安排其女儿任
出纳。因财务人员较少,乙企业未设立会计档案机构,李某要求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一天,反贪局到乙企
业调查上任会计主管经济问题,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得到李某同意后,将部分记账凭证和数本账册借给反贪
局。由于记账凭证太多,李某要求财会人员将保存满10年的会计凭证销毁。
问:
(1)李某的女儿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李某能否安排其任出纳?为什么?
(2)出纳能否兼管会计档案?
(3)会计档案能否借给反贪局?
(4)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凭证应保留多少年才能销毁?
2、某国有企业发生如下情况:
2005年2月,会计科长王某退休,在与新任会计科长张某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因厂长在外地出差,
人事科长负责监交工作。
2005年8月,产品转型急需外购一批原材料,供货方提出先预付材料款30万元。因该企业资金周转困
难,会计科长张某指令会计人员给供货方开出一张30万元空头转账支票。
2006年2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时,主管会计工作的副厂长、总会计师和会计科长张某在财
务报告上加盖名章,厂长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要求:
(1)该企业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哪些单位有权对该企业签发空头转账支票行为提出赔偿要求?赔偿金额是多少?
(3)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签章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2005年10月10日,甲公司会计人员张某在办理报销工作中,收到二张乙公司开具的销货发票均有
更改现象:其中一张发票更改了用途,另一张发票更改了金额。两张发票均盖有乙公司的单位印章。张某
全部予以报销。
要求:会计人员张某将原始凭证均予以报销的做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4、2005年4月,A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会计王某休病假,公司一时不到合适人选,决定由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
工作。
(2)处理生产家具剩余的边角料,取得收入(含增值税)1170元。公司授意出纳李某将该项笔收入在
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让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
由。
(2)A公司对处理边角余料的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
的规定?如不符合,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A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2004年10月10日,甲公司收到一张应由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负担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甲公司会
计人员张某以该原始凭证及应承担的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并保存该原始凭证;同时应乙公司要求将该原始
凭证复制件提供给乙公司用于账务处理。年终,甲公司拟销毁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其中有一张未结
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李某认为只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就可以销毁。
要求: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会计人员张某将原始凭证复制件提供给乙公司用于账务处理的做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2)会计人员李某的观点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6、天力公司内部机构调整:会计李某负责会计档案保管工作,调离会计工作岗位,离岗前与接替者王
某在财务科长的监交下办妥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李某在负责会计档案工作后,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科将已结账的到期会计档案编造清册,报请
公司负责人批准后,由李某自行销毁。
,财政部门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原会计李某所记的账目中有会计作假行为,而接替者王
某在在会计工作交接时并未发现这一问题。财政部门在调查时,原会计李某说:“已经办理会计交接手续,
现任会计王某和财务科长均在移交清册上签了字,自已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销毁会计档案是否符合规定?
(2)公司负责人是否对会计作假行为承担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原会计李某的说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7、1.振光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2发生了以下事项:
(1)1月21日,公司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市财政局将要来公司检查会计工做情况。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胡某认为,公司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应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部门无权来检查。
(2)3月5日,公司会计科一名档案管理人员生病临时交接工做,胡某委托单位出纳员李某临时保管
会计档案。
(3)4月15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原材料,收到发票后,与实际支付款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发票金
额错误,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进行了更改,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做为报销凭证。
(4)5月2日,公司会计科科长退休。公司决定任命自参加工做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做的办公室副主
任王某为会计科科长。
(5)6月30日,公司有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需要进行销毁。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编制了会
计档案销毁清册,档案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了字,并于当天销毁。
(6)12月1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以后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王科长签字、盖章后报出。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会计法》约束的观点是否正确?
(2)该公司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该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该公司王某担任会计科科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该公司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6)该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8、西洋有限公司王经理任职期间经营业绩不理想,眼看任职期满难以完成利润考核指标。王经理到
唐主管会计,授意唐主管会计改善经营业绩。唐心想:王经理上任后对自己委以重任,应该帮他渡过这一
关。为此,唐主管会计将明年销售合同提早“发货”,提早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收入。有了这笔“提前收
入”的支撑,便超额完成了利润考核指标。
根据会计法规回答下列问题:
(1)西洋有限公司唐主管会计提早确认收入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西洋有限公司唐主管会计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应由哪个部门执法?
(3)西洋有限公司王经理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应由哪个部门执法?
9、小A与小D是应届会计专业本科毕业生,在人才招聘会上同时应聘广东长江科技有限公司的会计职
位。经过激烈的初试、复试后,两人均进入了最后的面试阶段。财务经理对小A、小D面试的表现都十分
满意,真是难以取舍!
在等待通知期间,小A、小D分别接到财务经理的来电:“单位的出纳休产假三个月,担任会计时同意
兼任出纳吗?”小A说“没问题!年青人应该在实践工作中多锻炼。”而小D说“不合适吧,会计不可以兼
任出纳,经理还是另做安排好。”
请回答:
(1)广东长江科技有限公司最终应录取小A还是小D?为什么?
(2)请列出四对不相容职务岗位。
(3)这案例对会计从业人员有什么启发?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答:(1)李某不能安排其女儿任出纳。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
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
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李某作为会计主管人员显然不能让其女儿出任本单位的出纳。
(2)出纳不能兼管会计档案。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遵循相互牵
制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档案不能出借给反贪局。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
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4)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凭证应保留15年才能销毁。
2、答:(1)该企业会计工作交接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因会计科长王某系会计机构负责人,根
据会计法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人事科长不属于单
位负责人,不能负责监交工作。
(2)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和供货方有权对该企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提出赔偿要求。银
行处罚的金额为15000元(3000000x5%),供货方要求赔偿的金额为6000(300000x2%)。
(3)该企业在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手续不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
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3、答:会计人员张某的做法不正确。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有错误的,
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所以第一张发票是可以报销的。原始凭证的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
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所以第二张发票不能报销,必须重新开具。
4、(1)A公司让出纳李某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不符全我国《会计法》的规定。我国《会
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A公司对处理边角料的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以外另立账册的,是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即常说的
账外账,不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应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对直接会计人员,情节
严重的,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答:(1)会计人员张某的做法不正确。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
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
位,而不能给复印件。
(2)会计人员李某的观点不正确。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
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6、答:(1)公司销毁会计档案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
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
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鉴销。
(2)公司负责人对会计作假行为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
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李某的说法不正确。根据《会计法》规定,移交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
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
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7、答:(1)中外合资企业无权拒绝财政部门对其会计工做的监督检查。
(2)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
登记工做。
(3)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做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
上更正。
(4)该公司任命王某担任会计科科长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
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做3年以上工做经历。王某自参加工做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做,不可能
具备从事会计工做3年以上工做经历。
或:王某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或:王某不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或:王某不具备从事会计工做3年以上工做经历。
(5)公司档案部门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本单位的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
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有单位档案部门和会
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6)公司董事会做出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根据《会计法》的
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
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8、答:(1)不正确。唐主管会计提早确认收入违反了《会计法》第9条规定,即“各单位必须根据实
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和《会计法》第26条公司、企业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
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的规定。
9、答:(1)广东长江科技有限公司应录用小D。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时,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
离”原则,会计与出纳是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应相分离。
(2)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审核、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保管与会计记录、保管与稽核检
查、保管与批准、出纳与会计、总账与日记账登记。(任四对即可)
(3)会计从业人员不但要重视专业知识的学习,也要重视会计相关法规的学习,并用会计相关法规指
导和规范日常会计工作。
第三篇:法律案例分析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案例:
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
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
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
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
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
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
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
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
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
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
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
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对此究竟应当怎样
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
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
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
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
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
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
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
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
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
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
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
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
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
是公平的。当然,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
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
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
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
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
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
过程才能够确定。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
没有特殊的规则。
第四篇:法律案例分析
1.王某和李某夫妻育有一子一女。长子王甲在公安局工作,娶妻刘某,生育儿子王进;次女王乙是银行
职员,嫁夫徐某,收养一女徐丽。王甲于2000年因公牺牲,其妻刘某与儿子王进和王某、李某共同生活,
刘某对公婆尽到了赡养义务。2003年王某立下自书遗嘱一份:死后给孙子王进遗产20万元。2005年7月
王某突发脑溢血死亡。经查:王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数十年,共有存款40万元,房屋、家具等财产折合人民
币80万元。请问:王某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本案中王某的继承人有妻子李某、孙子王进(代位继承人)、刘某(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
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孙子王进(代位继承人)和女儿王乙。王某的遗产60万给孙子王进20
万,剩下的40万由4人平分,每人10万元。
王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数十年,共有存款40万元,房屋、家具等财产折合人民币80万元。总计40万+80
万=120万,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王某和李某各一半,王某的遗产也即120万的一半60万。
2.张某,女,1991年5月出生。张某2007年7月初中毕业后到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950元。2008
年6月张某自作主张花20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张某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张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
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到商场要求退货。请问:商场是否有权拒绝张某父母的这一要求?
案例分析解答:2008年6月,公民张某已经满17周岁,在一家商店工作,能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
活来源,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以自己的
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金项链的行为是有效的
民事法律行为,商场有权拒绝张某父母的要求。
3.农民张某在自己承包的责任田里耕地时,挖出了一坛子银元,坛内有一字条:“民国三十年张三元埋”。
问:该坛银元应归谁所有?
案例分析答案:案例中由于坛内字条已注明所有人,因此不应属于无主财产,不能归国家所有,只能归
张三元的继承人所有(张三元认定已死亡)。
4.甲15周岁,为一痴呆人,一日,甲父外出办事,匆忙之中忘了将甲托人照管,结果甲私自玩打火机
将邻居家的房屋点燃后烧毁。问:邻居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
案例分析答案:监护案件,由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也要
适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故意引诱、教唆被监护人所引起的,则应当由第三人承担
责任。
本案中,甲15周岁,为一痴呆人,甲父是法律规定的监护人,他外出办事忘了将甲托人照管,具有过
失。对方当事人没有过错,邻居家的损失应当由甲父负责赔偿。
5刘迪,女6周岁,在某幼儿园学习绘画数年,2003年某机构组织儿童绘画展,刘迪的画被选中参展
并获一等奖,得奖金5000元。此时刘迪父母已离异,其母张某为刘迪的监护人,刘迪之父每月给刘迪300
元抚养费。请问:该奖金应归谁所有?
案例分析答案:本案奖金5000元是纯获利益的行为,应归刘迪所有。因刘迪属于未成年人,由她的监护
人张某代其管理。
6.张家、李家、王家相毗邻,并连成一线,某日张家发生火灾,火势十分凶猛,为了阻止火势蔓延,救
火人员将李家的房子推倒一间。请问从民法角度分析救火人员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这种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应当由引起险情的张家负责赔偿。
7.甲和男友是大学同学,1995年毕业之后他们就住到了一起,平时也象夫妻一样生活,到今天已经三
年了。可前不久男友向甲提出了分手,因为他与公司的一个女同事产生了感情。甲想告男友重婚,你认为
可以吗?
案例分析答案:甲不能告男友重婚,因为甲与男友属于同居关系,而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相反男友
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8.甲欲毒害乙,将剧毒农药投入乙的食物内,乙刚吃下少量有毒食物,甲猛然悔悟,立即将乙送往医院,
经医生全力抢救,乙没有死亡。请问:甲是否构成犯罪?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甲的行为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属于犯罪。但本案中甲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
生,属于犯罪中止。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
当减轻处罚。”本案中甲对乙已造成一定损害,属于应当减轻处罚。
9.李某将他人的一台彩电偷回家中,经其父、兄规劝,李某悔悟。在被盗者未发觉的情况下,又偷偷地
把这台彩电送回原处。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李某的行为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属于犯罪。但本案中李某能够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
的发生,是犯罪中止,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
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李某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予处罚,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五篇:常用法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物质背景下的情与法
姓名
学号
学院
专业
班级
手机号码
x年x月
故事背景
该事件中的女主人公叫吕盼盼,是南京某医院的护士,男主人公叫做俞坤良,是南京远洋运输公司的
海员。他们中专毕业后相恋了。吕盼盼告知了自己父母他们的恋情,但是父亲坚决不同意,但后来在男方
的努力之下,双方父母最终同意,并领取了结婚证。
2010年11月9日,二副俞坤良在一次执行任务时,在日本的冲绳附近的海域沉船,搜救无果,从此便
下落不明。后来吕盼盼在焦急的等待中也没能等到一丝曙光,于是便选择了去追寻俞坤良,选择了自杀,
后因发现及时,又经过医院及时抢救活了过来。在2010年12月1日,吕盼盼与公公婆婆与丈夫所在公司
进行协商后达成协议,赔偿五十七万余元,如果将来俞坤良奇迹生还,应如数退还该款。
后来,吕盼盼又回到了自己与俞坤良的新房里,有自己的父母和公婆前后看护与照顾。她表现得一切
很正常。但是白天的一切只是表象,每到晚上,她就开始在电子日志中诉说着一切。就这样,在俞坤良离
开的一个月晚上,也就是2010年12月9日,她从十四楼跳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陪着丈夫而去。幸福
的一家也因儿女的相继去世而悲痛欲绝,可是在女儿去世后的第三天这对亲家就反目成仇,因遗产分配问
题打起了官司。
案例介绍
吕盼盼的妈妈一想到女儿的死,以及在女儿安葬问题上与亲家发生的一些不愉快,就十分生气,并且
认为应该从俞坤良的57万元赔偿款中拿出一部分来作为女儿的死亡赔偿。于是便咨询了律师,一纸诉状将
亲家告上了法庭。但是俞坤良的父母认为自己的儿子是失踪,不是死亡,因此没有理由分给他们。况且在
儿媳的遗嘱中提到将她自己的17.3万元留给自己的父母,房产归自己的公婆。但是由于遗嘱格式不正确,
法院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吕盼盼的父母坚持认为那17.3万元是女儿的赠与,与赔款毫不相干,要求获得
赔款的三分之一,共计19万多。双方父母争执不下,互不妥协。两次庭审,双方情绪激烈,加上本案特殊,
南京市六合区法院程桥法庭的法官为避免因诉讼给双方再次造成伤害,决定通过调节来达成此案。
协议结果
达成协议的内容是由被告方一次性给予原告方17.5万元,同时原告方放弃他女儿在购买房屋中应享有
的相关权利。
案例分析
一.从法律层面分析
该事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
㈠宣告失踪死亡
㈡工伤赔偿金
㈢工伤赔偿金的性质
㈣遗产分配
㈤遗嘱格式
㈠.《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
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
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下落不明人的
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
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在本案中,从法律角度讲,俞坤良下落不明还不到一年,虽然生存的机遇很是渺茫,但是其利害关系
人父母也不能到法院申请死亡,在目前的法律中只能定性为失踪。而吕盼盼确已死亡,并且她的死在法律
层面上来讲是死于俞坤良之前的,所以当吕盼盼的父母在要求获取57万元中的一部分时,俞坤良的父母明
确表示儿子现在只是失踪,不能定性为死亡,而且在当时与俞坤良公司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也表示,如果俞
坤良生还,应该将赔偿款如数退还,因此对赔偿款不予分配是合理的。
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
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
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
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
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案中俞坤良因为在工作
中不辛遇难,遭致下落不明,甚至死亡。该公司应该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双
方协商后,达成协议。赔偿57万多,双方无任何异议。
㈢.关于工伤赔偿金的问题。在我国也是存在不同的歧义的,有些人认为赔偿金是对死者如果不死应得
收入的补给,具有财产性质,按继承法规定由继承人继承。但是这种认定具有很大的瑕疵。
有人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给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补助金。因此,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仅
仅是对工亡职工生前供养亲属的物质补偿,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更是对
其失去亲人的一种精神抚慰,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
均分配,毕竟丧失亲人对于近亲属来说,在精神上的痛苦都是一样的。
在我看来案中公司对俞坤良的赔偿是对吕盼盼及父母家属的物质补偿以及精神安慰,但是物质补偿的
结果带来的是更大的伤害与悲痛。
㈣.《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
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
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妹、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妹、养兄弟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妹。
当俞坤良因下落不明获得57万多赔偿时,由于其没有子女,父母健在,所以该款项应由第一顺序继承
人吕盼盼以及其父母继承。他们拥有对赔偿款的支配权。在吕盼盼决定去世之前向公公索取10万元作为自
己对父母的补偿充分体现了自己对赔偿款的支配权。而在吕盼盼死后,其父母作为第一继承人继承其女儿
为其留下的17.3万元。后又通过法律手段,由被告方给予其17.5万元作为对女儿死亡的赔偿。
㈤.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要有立遗嘱人的签名和日期,而在本案中,吕盼盼所立遗嘱在落款
处名字不全,只写了盼盼字样,同时并没有标明日期,因此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该法院也就不会采纳
该遗嘱。
二.从情感方面分析
在故事背景中可以看出,故事中的男女主人公的爱情是多么的伟大,吕盼盼为了追随自己心爱的人,
毅然决然的从十四楼纵身而下,踏上了爱的征程。有古诗云“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又云“执
子之手,与子偕老”。是的这种爱很珍贵,也很梦幻,可是就种爱就这样在吕盼盼和俞坤良的身上上演了。
在当今物欲横流的社会,我们看到更多地是夫妻感情不和,频频出现老公有外遇,小三等背叛爱情的行为,
吕盼盼的电子日志写到“女儿这辈子最大的幸运就是遇到俞坤良,他给了我从未有过的幸福和安全感!如
果可以,我愿意先走的人是我”这是多么幸福的语言啊,字里行间都流露着幸福的感觉。
其实有时候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我们又可以得到不同的情感。
在关注到吕盼盼与俞坤良的爱情故事后,吕盼盼为了追随死去的丈夫的脚步而选择自杀,去另一个世
界去寻真爱,而放弃现实生活中的众多亲朋好友,这充分体现了与坤良给她的爱无人可以替代,给她的
爱已满满的。有人这时就说了,这就是比较,人世间谁对你付出的多,谁对你的爱最多,那么你就是他的,
生要在一起,死也要在一起,生生世世在一起,永不分离。
可见,在吕盼盼的身上可以看出,她父母给她的爱远远比不上与坤良给她的爱。她父母只是农民,也
许父母很爱她,但是一般农民对自己的子女的爱都很含蓄,手段也很冷,那种爱看起来不会特别温暖感,
但那的确也是一种爱的方式,而吕盼盼却始终没有感觉到,或者说她想要的只是很温馨的爱,而对于父母
的爱始终是深深的隐藏在自己的心里最深处,不愿意去触及。结果就造成了她选择了最爱自己的人,选择
了去追随自己的爱,而放弃了父母的爱。
也有人说,吕盼盼能宁可选择自杀而不选择忘记这段曾经的爱与悲伤,其实也很明显。吕盼盼有一个
弟弟,在有些农村,重男轻女的思想很严重,自己又是老大,所以她父母给她的爱很少,她在自己父母身
边始终感觉不到爱的温暖,而当那个她遇到俞坤良后,在与他相处的那段时间里,她获得了人世间或一生
中从未有过的爱与温暖,从此她便深深的爱上了他,他便成为她人生中不可或缺的全部。而当他走后,她
再也感受不到曾经的温暖,总感觉这世界太冰凉,可是她渴望温暖,她对他的牵挂从未停止。
故事的背后,有很多的温暖,也有很多的心酸。
但是在温暖悲伤过后,我们应该思考些什么,我们又能在付出血的代价之后得到些什么,不是去为了
争夺财产而反目成仇,无所事事的去为物质而争吵,而是应该去思索些深层次的情感问题。当今社会,在
农村是不是还存在着极其严重的重男轻女的思想,父母与子女之间为什么总是存在鸿沟,我们为什么不能
跨越那道沟,建立起爱的桥梁,父母能不能多留出一些时间去陪陪自己的子女,能够心贴心的与自己的子
女交流。其实这种问题在当今社会越来越明显,父母为了能拥有一个较好的物质环境,而把大把的时间用
在挣钱上,却忽视了与子女情感的交流,造成了父母与子女之间没有太多的爱,也许存在的只有那么一丝
血缘关系和和父母之间的生活教育上的物质关系,也造成了很多的自闭症,抑郁症等情感问题。
当然,在此,我们也看到了很多的感动,看到了爱的伟大,看到了情为何物。因此,在当今社会我们
也应该在牺牲最小利益的前提下去勇敢的追求自己的爱,让整个社会变得更温馨。
三.从道德角度分析
道德一词很深奥,但却很大众,很普通。吕盼盼殉情一事以及后来产生的经济纠纷直引我们用道德的
角度去观察思考问题。吕盼盼的死是对还是错,还是中立?吕盼盼死后她的父母说要将自己女儿的骨灰放
到新房几天而为何俞坤良的父母不让,他们这样做究竟是对是错,这样做是否符合道义?为什么吕盼盼的
父母在得到女儿的17.3万元的遗赠后还要继续所要对俞坤良的赔款的一部分,他们这样做是否太过分?总
之,一系列的道德层次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我们答案或许不一,褒贬也不一。可是每个人的道德水准以
及人生观价值观都是不一样的,下面我所说到的只是我的个人观点以及部分人的评价。
其实,吕盼盼为追随自己丈夫而选择自杀这件事在很多人眼里褒多贬少,尤其是现代的年轻人对爱情
一直有一种陌生感,但又渴望爱情,他们眼里的爱情很唯美,很虚幻。所以每当自己身边发生了像吕盼盼
和俞坤良这样的爱情故事,他们就认为这就是爱,是真真的爱,是古人诗中的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
连理枝。可是这种爱只是一种意境,年轻人所追寻的梦境。“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生死相许?”“醉过知
酒浓,爱过知情重!”当您不曾体会爱情的刻骨铭心,请不要指责吕盼盼轻贱生命!因为吕盼盼知道,自己
的这一生,离开了俞坤良,即便活在这世间上,灵魂亦早已去追随自己深爱的爱人。在年轻人眼里,只要
是相爱的就应该为对方牺牲一切,只有这样才可以对得起彼此,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可,才是符合道德的标
准。
也许吕盼盼的殉情在某些人眼里是不可取的,应该遭到道德的谴责。吕盼盼为了自己的爱而不顾父母
及亲朋好友的感受,抛下他们选择自杀来泯灭自己的痛,殊不知这只是懦弱的一种表现。有人认为她的这
种做法只会误导当代的年轻人。天堂?为何物,谁又能见过,千生万世谁有能碰到?人是怎么来的,是父
母染体的结合,而不是前世投胎转来的。而选择自杀就是选择了懦弱,选择了向生命低头。在这里,我
们应清醒的认识到,我们的命是父母给的,我们没有权利去结束自己的生命,如果我们选择了自杀,那么
我们就太自私了,于情于理都对不起自己的父母。我们的身体里都流淌着的是父母的血,亲情是超越一切
的,吕盼盼的丈夫虽然已离去,但是你们毕竟没有血缘关系啊。她的父母便道出了这一心声“盼盼太傻,
太自私了,选择对得起死去的人,而不去选择对得起活着的人,二十几年白养了”。
神圣的爱情背后总是伴随着点点滴滴的伤痛,只是,亲情大于爱情、活着的人大于死去的人、较少的
牺牲大于较大的牺牲,这些公式在纷繁的现实世界中,真的就一定成立吗?吕妈妈不知道,太深的爱情本
身就是一个悲剧,尊重她、原谅她吧,她可以活着,但不可能幸福了。
在吕盼盼死后,两家没有和和气气的一起度过悲伤,而是为了抚恤金的问题走上了法庭。这在道德层
面上应该是大多数人所争议批判的,难道精神上的寄托失去了,就只能去争取所能争取的物质上的财富吗,
这种举动应该遭到道德的批判。财,为何物,生不带来死不带去,吕家就在自己的儿女尸骨未寒之际提出
替自己的女儿索取赔偿款,根本不顾及死去的女儿的感受,俞家也为自己尽可能得多争取物质上的财富,
他们忘了当自己为了争夺财产而反目成仇时他们的儿女正在看着他们,那是一种多么落魄的场面啊。这就
引我们深思,在当代,究竟是物质重要还是精神重要,答案是肯定的,精神财富要远远大于物质财富。
四.对老师课程的评价(好评)注:这可是老师评分的关键,即使老师没让你写这一点也必须得写,多
写点夸老师与课程以及自己从该课程受益的感受,一般能多拿分,要知道现在的老师是很经不起夸的。
本文发布于:2022-07-21 09:17: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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