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更新时间:2024-11-07 13:45:2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1日发
(作者:浙江二胎新政策)

中国法制史

早期:

原始社会里,调整社会关系的共同规范是氏族习惯

夏:

夏朝法律内容:“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商:

商朝王位继承实行严格的嫡长继承

商代刑罚制度中的五刑指墨、劓、刖、宫、大辟

周:

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西周法官在审判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式叫做五听

西周穆王时期,令吕侯重新修订刑书,史称吕刑

西周时期刑罚制度中的五刑的有墨、劓、剕、宫、大辟

西周婚姻制度中的“七出”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的内容包括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

不去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在西周时期的刑罚体系中,体现保障少数贵族、官僚特权的制度是八辟之法

西周中央政府设有大批官吏组成“卿事寮”和“太史寮”

西周的中央最高审判官吏为司寇

西周中央司法机关有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春秋战国:

春秋时期,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是郑国的子产。

春秋时期,以奴隶主贵族为首的政治保守派,同以新兴地主阶级为首的法治派,

就是维护奴隶制等级特权的礼制还是实行“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

法治展开了一场激烈论战,这就是礼法之争。

春秋时期政治经济的基本特点是井田制被破坏、周天子王权旁落、宗法制松弛、

法治取代礼治

秦:

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是《法经》,秦孝公时,商鞅以此为蓝

本“改法为律”,进行了法制改革。比如,为改变秦国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旧

习俗,颁布了分户令

秦朝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叫廷尉

秦律中有以古非今罪、挟书罪等。秦律中有大量劳役刑,如强制男性犯人服修城

墙、女性犯人服舂米的劳役城旦舂

秦代的经济刑:赀

秦朝民间起诉,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别

秦代的“廷行事”是判案成例

秦朝的“以刑杀为威”,表现为法网严密、严刑重罚

秦代中央机构中专门掌司法的职官与机构是廷尉

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叫做具五刑

汉:

西汉选拔官吏的主要方式是察举、征辟

汉律六十篇包括九章律、越宫律、朝律、傍章律

汉《九章律》是在《法经》基础上增加了兴律、厩律、户律

汉朝法律形式为律、令、科、比。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称之为比或决事比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西汉的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

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春秋决狱为当时统治者所确认,历久不衰。在

法律尚不完备的历史条件下,不失为审判依据的一种补充,也推动了法律的儒家

化;但是在具体实行中不免存在着主观擅断的流弊。

录囚是指皇帝或有关机关审录已决、未决囚犯,检查审判是否合法、是否有差错,

以便平反冤案、及时处理案件的制度。自汉代开始,录囚即成为一种常制,作为

封建国家“恤刑”的重要措施而历代相传。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

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制度。这种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中因血缘关系而影响到定罪量刑的最突出的反

映,它自西汉中期成为正式法律规范以后,一直沿行到清末。

魏晋南北朝:

三国时期魏律确立封建制法典十二篇体例,将具律改为“刑名”

魏晋南北朝时期为选拔官吏而设的行政法律制度是九品官人法

曹魏时,受《周礼》“八辟”的影响,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八议”制度

《北齐律》首创了《名例》的法典篇目,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

魏晋南北朝时期,为减少冤案,允许向皇帝直诉,建立了登闻鼓制度

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释,称之为张杜律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具体表现在,通过法律对以“亲亲”、

“尊尊”为基础的三纲五常的社会制度加强保护,体现法律制度与儒家思想社会

秩序的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出现以下制度:

“准五服以制罪”产生。“准五服以治罪”为晋律首创,是礼法合流的体现,其

目的在于峻礼教之防。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

刑。尊长杀伤卑幼,亲等越近则定罪越轻,反之则加重;有些犯罪,如亲属相盗,

则是亲等越近定罪越轻。

“重罪十条”罪名的确立。重罪十条:“重罪十条”北齐统治者将危害国家利益

和封建礼教的犯罪行为,概括总结为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

不孝、不义、内乱十种不得减免的重罪,称为“重罪十条”。“重罪十条”进一

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

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官僚贵族特权法的强化。“八议”制度正式成为法律。所谓“八议”制度,是法

律规定八种官贵人士犯罪不经普通司法程序审判,而应报请皇帝,由皇帝召集亲

贵大臣“议其罪”,多数时候减免其刑罚的制度。在西周时就有“以八辟丽邦

法”的记载。但直到曹魏时,因士族豪门地位提高,“八议”即正式成为法律。

“官当”制度的官僚特权法定化。所谓“官当”,是指法律规定一定官职的官员

犯罪,可以用官职、爵位来折低刑罚的特权制度。“官当”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

特权性格的又一反映。注重出身门第的九品中正制选官法。由州郡的大中正、小

中正评选所在地区出生的士人,根据其家庭出身、才德政绩分为三等九级,呈报

中央,然后按等级品第高下任官。九品中正制将选官之权收归中央,并结合门第、

德才、舆论多方面考察应选者,选任标准较为全面。但是在选才用人标准上往往

偏重家世门第,流弊甚大。至隋朝,该制度被较为公正的科举制所取代。品官占

田荫户制确立,依法赋予各级官僚贵族按照官品高低占有免税土地和免役人口的

经济特权。

隋:

《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一)、确定法典篇目体例

《开皇律》在继承《北齐律》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又有所改进,比《北齐律》更为

简要。

(二)、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废除了前朝的许多酷刑,以北朝的五刑制度为基础,在名称、刑等方面稍作变化,

使其进一步趋于合理。最终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死刑,分为绞斩二等;流刑分

为三等,并明定里程数;徒刑仍为五等,但是各等年限均已缩短;杖刑、笞刑各

为五等,各等级之间相互衔接。

(三)、“十恶”重罪正式列入《名例律》中

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于《名例律》中特设“十恶”之条,并在

量刑及法定减免条款方面加以特别规定。

(四)、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

系统地规定了封建官僚、权贵享有的法律特权,不仅保留完并善了以前的八议、

官当制度,还新增加了请、减、赎等特权。

《开皇律》的历史地位

《开皇律》又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它的上述内容基本为后来的唐律所接受。由

此可以看出,《开皇律》上承魏晋南北朝之立法,下启唐律的制定,在我国历史

上是一部承前启后的法典。

唐:

唐朝的立法形式有律、令、格、式

《武德律》:唐代立法的开端

《贞观律》:唐律的基础

《永徽律》:《永徽疏律》唐代立法的杰出成果

《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1)《唐律疏议》的结构严谨,篇目,律条设置与排列比较合理。除第一篇名例

律规定唐律的一般原则外,其余都是按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进行归类,确定

篇目名称的。

(2)《唐律疏议》十二篇和各篇律条的排列也有其内在的逻辑性。名例律相当于

现代的刑法总则,置于最前面。捕亡和断狱相当于现代的程序法,置于最后,中

间的九篇则是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来排列

的。

(3)《唐律疏议》将律文与疏议有机结合于一体,创造了一种新的法典编篡方法。

《唐六典》是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典。

唐代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大理寺

唐代对于犯罪的贵族官僚给予特别减免或适用特殊审理程序的制度,包括议、请、

减、赎、官当

三省六部制:三省包括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中书省为中枢决策及最高出令

机关,掌管国家机要;门下省专司对各类文书、奏章的审核、封驳;尚书省为最

高行政执行机关。六部为尚书省所属的六个职能部门,包括吏部、户部、礼部、

兵部、刑部、工部。三省六部制既有分工,又有制约,既便于皇帝集权,又有利

于提高国家行政效能。

宋: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朝廷刊版印行、发行全国的封建法典是宋刑统

两府三司制:中央实行“两府三司制”,中书门下和枢密院为“二府”,由盐铁、

户部、度支三司行使最高财政管理权。二府分立的格局,反映了宋朝将中枢机构

进一步分化,使行政与军政互相分离、牵制,以便于皇帝的控制。

洗冤集录是我国古代第一部法医学专著。

宋朝的刑罚有折杖法、刺配法、凌迟

宋朝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在中央特设审刑院

宋朝出现的典卖与买卖的严格区别在于典卖是活卖

鞫谳分司:宋代为了防止刑狱冤滥和官吏作弊,除了个别人口较少的州外,从各

州到大理寺都实行由专职官员分别负责审理与判决的制度,叫鞫谳分司制。即将

“审”、“判”分为两事,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负责审问案情的官员无权量

刑,称为:鞫司;检法量刑之事别由他员负责,称为:谳司。鞫谳分司制使检法

断刑的官员无权过问审判,负责审判的官员又无权检法断刑,二者互相牵制,不

易作弊。

翻异别勘:宋代,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改由另一个司

法机关重审、或由监司另派官员复审的制度。按照宋代法律规定,可翻异三至五

次,实际执行中甚至达到七次。翻异别勘制度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冤假

错案,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也体现了宋代统治者的慎刑精神。

元:

元朝按民族标准把人民划分为蒙古人、目人、汉人、南人

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元典章

元代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律是至元新格

元代的中央司法机关有大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宣政院,元代的中央审判机关

是大宗正府,元朝的宣政院是全国最高的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

明: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是重典治乱世。朱元璋时期法律制度

的特点之一是重典治吏。明律相对于唐律而言,是“重其所轻,轻其所重”。受

两宋及元朝吏治失之过宽的影响,明初官僚队伍纪律松弛,贪赃枉法行为不断发

生,在统治集团内部又有不同派系的争权夺利、皇权与相权的斗争。朱元璋接受

“明君治吏不治民”的思想,认定要用“重典”来“治吏”就可达到“重典治

世”的目的,“乱国”的局面就可扭转。明《大诰》,用以严惩臣民犯罪,弥补

律文的不足。

大明律将传统的篇目首次改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各律

明朝中央的三大司法机关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明代大理寺的职权与唐宋不

同,不主管审判而是专掌复核

明代的行政管理体制

明代行政管理体制(一)废除丞相制度,建立内阁制,消除了君权与相权的矛盾,

皇帝独揽大权,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作为分任朝政的

最高一级行政机关,其地位和职权都较以前有很大提高。

(二)改革地方行政管理机制,设立主管民政和财政的承宣布政使司,主管司法

的提刑按察使司和主管军政的都指挥使司,共同组成省级政权机关,合称“三司”。

省以下分为府县两级,府设知府,县设知县为长官。

明朝具有行政法大全性质的立法是明会典

明代的省级政权机构三司包括:承宣布政使、提刑按察使、都指挥使

明代的司法实践中增设了一些刑种,主要有充军、

枷号、廷杖。枷号是明朝创制的耻辱刑。

为防止臣下结党营私,明律专门设立奸党罪

园审: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等九位中央长官组成联合法庭,

对全国的死刑案件进行复审的制度。其适用范围是重大死刑案件,特别是经过二

度审判,案犯仍执异词不肯服判的案件。会审结果须报请皇帝批准才能执行。

清:

清朝在广州设立的对外垄断代理商行称十三行。

秋审是清朝会审制度之一。所谓“秋审”就是由九卿、詹事、科道官员共同复审

各省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的审判制度。因其每年都在农历八月进行,所以被称

为“秋审”。清代“秋审”制度高度规范,不仅有《秋审条款》的颁布,而且它

已成为国家大典,是清政府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

大清律例是清代的基本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

建法典。

清朝负责复核重大案件的中央司法机关是大理寺,清朝主管审判的中央司法机关

是刑部

《大清会典》包括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

清代中央三法司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发遣:是清代独创的一种刑罚,是法定刑之一。它是将罪犯发配到边远地区,为

驻防官兵充当奴隶,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清代调解的原则

(1)调解的范围是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超出此范围即为法律所不允许

(2)调解息讼是在国家权力机构的制约下进行的,是与州县堂审相配合的补充

形式

(3)凡参与调解的乡邻,宗族,都要本着息讼止争,利国利民的目的,不得借

机挑讼,从中渔利

(4)调解的基本依据是国法,适用其他民事法律渊源不得与国法相悖,以免影

响法律的统一适用

(5)调解的指导原则是传统的礼

清末所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其渊源是日本帝国宪法,也是清政府制定的第

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是《大清新刑律》。

清末立宪是中华法系解体的开端

太平天国时期第一个纲领性文件是天朝田亩制度

新民主主义时期:

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组织大纲》

南京临时政府依据“天赋人权”理论,制颁一系列法令,其中意义最为深远的是

权利平等令。

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在政权组织方面具体化的表现是实行三三制原则

北洋政府时期曹锟的“贿选宪法”,正式名称叫中华民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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