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禹城市政府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1-06 21:28:4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1日发
(作者:泉州暑假工)

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禹城市政府法律顾问

(外聘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2.12

•【字号】禹政办字〔2018〕88号

•【施行日期】2018.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禹城市

政府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知

禹政办字〔2018〕88号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禹城市政府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

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

禹城市政府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团)工作,促进依法

行政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快法治禹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

30)及省、德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设立禹城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同

志任主任,下设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办公室)。法律顾问办

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及外聘法律顾问团的日常工

作,市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

经济法、金融法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中聘任,聘期3年,期满

可以续聘。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建立禹城市法律专家库,向有关高等院校、科

研单位、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征集,符合条件的人选进

入专家库,每届任期3年。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拟定法律顾问选聘方案,从专家库

中遴选有关人员,经考察、公示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聘任,每届聘期

3年。

第五条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

党员;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

(三)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

的实务工作经验;

(四)高等院校等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者,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10年以

上教学研究工作经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律师工作经历,在所从事

的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五)熟悉市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

(六)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第六条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团)对以下工作事项履行服务职责:

(一)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论证,提供法律咨询及意见;

(三)重要、疑难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研究、论证;

(四)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

法律论证;

(五)市政府签订或授权市政府部门签订的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

(六)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诉讼、仲裁、复议等涉诉法律事务及非诉讼法律事

项;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按时参加有关会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及时报告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

(三)妥善安排工作时间,保证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

(四)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应提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

告。

第八条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提供法律服务

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或者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参加。市政府有

关部门、机构代市政府起草有关文件、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

的,可以事先申请市政府法制部门指派相关法律顾问,参与调研、论证等活动。

第九条市政府法制部门承办市政府交办、委托的工作事项,可以通过电

话、传真、向法律顾问咨询,也可以召集有关法律顾问召开专门会议进行

专题研究,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机构职责的,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参

加。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制作会议纪要,载明与会法律顾问和有关部门、机构的意

见,根据会议研究意见,拟定法律意见书,经市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签

批后,以市政府法制部门名义报送市政府。

第十条法律顾问可以应邀列席或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其他有

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与履行职责有关的

政府信息和资料。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办理政府法律事务,使用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的印

章。

法律顾问承办市政府工作事项,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由市政府法制

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承办市政府工作事项,有权对市政府法制部门独立发表

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需书面报告市政府的,应当经市政府法制部

门审核、登记。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涉法问题,可以

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和不再担任以后,不得泄露工作期间

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应当保证履职所必需的时间,按要求参加或列席市政府召开的有关会

议;

(三)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法律

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

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市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市政府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

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研究决

定。

第十六条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报请市政府批

准后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取消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

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包括未经市政府法制部门批准两次不参加法

律顾问会议的,三次不按期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或其他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的情形;

(四)泄漏因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

私,给市政府或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市政府形象或者

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应当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法律顾问可以书面向市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经市政府同

意后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书。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临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

者法律工作者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九条市政府部门法律事务需委托法律顾问办理时,应由市政府法制部

门统一委托或通知法律顾问办理。具体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法律顾问的顾问费用根据其提供的工作量计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

付,临时聘请专家人员的费用参照执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

督、规范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建立本乡镇

(街道)、部门的法律顾问制度,并制定相应工作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过去印发的我市关于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意见、规定、规则有关

内容、要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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