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
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
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
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
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
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
104、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105、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300、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
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
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
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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