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尽职调查实操手册

更新时间:2024-11-07 07:40:4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1日发
(作者:新传染病防治法)

法律尽职调查实操手册

法律尽职调查是对相关法律事务具有法律意义的背

景资料进行应有的调查,使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建立在

客观、全面的信息基础之上,以确保相关法律事务的处

理能够达到预期的结果,而不因相关信息在真实性、完

整性、全面性、合法性等方面的原因影响预期目标的实

现。

一、前言:法律尽职调查的准备工作

法律尽职调查需要律师和相关执业人员运用法律知

识,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审慎、适当核查的法律分析后

向客户提供书面法律文件的过程。法律尽职调查主要围

绕两大问题展开,一是公司自身运营的法律问题,二是

交易涉及的法律问题。从法律尽职调查的角度,可以用

来分析业务是否具有可行性,可能性以及现实存在的法

律风险,从而为决策提供依据。

(一)明确尽调流程

一是明确尽调目标。作为法律尽职调查的第一步,

主要是明确后续的工作方向,也即根据业务需求、业务

特点等方法确定尽职调查的目的、对象和范围,通过查

询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明确法律尽调重点,伴随着调

查的逐步深入,尽调重点的范围可能会缩小但也可能会

持续扩大,但调整应当与尽调目的及交易架构设计时刻

保持一致或契合。

二是合理具体规划。在尽调进场之前,应先通过公

开渠道对目标公司的基础情况进行收集和整理,以便能

够对其有初步的了解和判断,便于结合具体情况设置尽

调时间,以期按时完成尽调工作。

三是及时进场尽调。作为尽职调查的核心阶段,进

场时间一般在7-10个工作日不等,既要通过实地调研的

方式,对办公场地、人员安排、组织架构、部门设置、

人员工作面貌、企业文化等进行初步了解,熟悉公司内

部运行情况,也要搜集资料,通过获取公司员工、周边

人员对公司的评价及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等,为后期访

谈、资料核查提供线索与其他思路。在此基础上结合既

有资料和现行法律法规,预判风险并提出相关方案。

(二)明确尽调手段

法律尽职调查的手段主要包括书面核查,实地走访、

现场访谈和公开信息查询四大类,各个手段彼此交融,

互相支撑,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完整画像:

1、核查资料来源、资料形成时间、资料之间的内在联系、书面资料之间是

否存在冲突以及资料与待证明事实之间的关系等

2、对于某些重要的资料需要核对原件,如:证件类资料(营业执照、业务

资质许可证等)、权证类资料(不动产权证、著作权证等)、合同类资料(借

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等其他核心类文件

访

1、通过实地走访,确定资产的真实状态,区分资产的真实性质

2、针对未决诉讼案件,环保情况等还要走访当地司法机关和环保质监部门

调取相关材料和证据,了解相关情况

3、在实地走访过程中,应做留痕处理,并将调查事项拍照留存,把走访经

过形成文字记录,一同存入工作底稿之中

1、访谈前应根据不同的访谈对象,制定访谈提纲,访谈应当进行书面记录,

访谈后应及时整理出访谈笔录,访谈人和被访谈人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形成

工作底稿的组成部分

2、在访谈相关方高管、部门负责人、基层员工基础上,还要多渠道、多角

度多方面核实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1、通过出示相关证件及授权委托书,经过特定程序,向公共机构查询相关

信息。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取工商档案资料;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不

动产权属信息、抵押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调取公司信用信息等。

向公共机构查询的内容,需经查询机构盖章(查询章)确认(征信报告除外)

2、通过查询网站、APP方式查询相关信息。如企查查、天眼查、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企业的基本情况、行政处罚等信息;巨潮资讯网、上

交所、深交所等可以查询上市公司公告、年报等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可以查询注册、申请商标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

中心可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等

3、公开网站无法获得而又必须查询的信息,可建议委托方委托专业机构查

询,如专利、商标等信息可委托公司进行查询,以便补充丰富我们

的尽调报告内容

访

(三)备齐相关材料

保密承诺函

为保证公司商业机密不被泄露,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在进场前需签订保密承

诺函,确保尽调内容不被不当使用

目标公司基本情况表

通过外部公开渠道查询与分析,应对目标公司的工商基本情况、股权架构情

况、历年受处罚情况、历年涉诉情况、专利、商标情况、行业情况分析等进

行统计,便于发掘尽调重点和难点

法律尽调清单

根据尽调目的,外部渠道查询基本信息,结合调查对象的具体情况,出具《法

律尽调清单》

资料接收清单

应包括具体文件名称、文件形成时间、文件页数以及来源等项目,其上应记

录客户已提供的资料信息

项目日志

根据工作内容,制作项目日志,记录工作时长、进度,一方面便于检视工作

动态与尽调计划的出入,及时调整工作动态或相关计划,另一方面便于查询

工作成果

访谈提纲

根据前期资料核查情况、主要问题、接受访谈人物的级别、所在部门等因素

确定访谈内容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大纲

结合已有材料和公开渠道了解到的信息,结合既有工作经验对法律尽职调查

的工作模板进行修正和完善,形成针对具体项目要求的定制化法律尽调报告

大纲

二、目标公司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目标公司主体核查

一是取得取得并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自设立以来的

全套工商登记文件;二是取得并核查发行人现时有效的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最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文件(如

有);三是于全国工商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存续情况。

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公开信息渠道查询。

(二)目标公司设立程序的核查

一是取得并核查公司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关于

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如有)、有限公司同意改制为股

份公司的股东会文件(中外合资企业为董事会文件)、

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或第一次股东大会文件、营业执

照、公司章程、外商投资资企业备案文件(如适用)、

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

二是查阅股份制改制(如有)时的审计报告、评估

报告、验资报告,核查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

要的审计、评估以及验资程序;

三是查阅公司创立大会或第一次股东大会文件,

核查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及其内容是否符合当时

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是关注股东出资,公司股东出资中以实物、知识

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

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以国

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公司

注册资本是否缴足,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情形。如果以实

物出资,应核查实物出资入账价值是否真实。实物、专

利技术出资的至少应有实物出资清单、《资产评估报告》

或《价值鉴定书》等价值鉴定材料,有权属证明文件的

应当核实登记的权利人是否已经变更为目标企业;还应

当关注是否有购置合同、付款凭证,记载的金额是否与

价值鉴定材料中的金额存在较大差异。同时需要关注用

以出资的办公用品、机器设备、技术专利与目标公司生

产经营的关联性。避免股东将废旧无用的设备投入公司,

但实际并不能为公司创造价值。此外还要关注采购实物

并入账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出资行为。对于无形资产

出资要核查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如属于职务发

明,则可能涉嫌出资不实,需要用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

资,还要注意无形资产出资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同时

还要核查无形资产出资是否涉嫌出资不实。股东购买与

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至公司,但

是主营业务从未使用过该无形资产,则该等行为涉嫌出

资不实,需要通过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此外还要关

注无形资产出资是否过户至公司并办理完成过户手续。

五是重点关注《公司法》的历次修订,核查公司设

立合法性,主要公司设立应符合当时公司法的规定。如:

2006年1月1日之前设立股份公司,需经国务院授权的

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2014年3月前新设需要验资;设

立外资股份公司需商务部门批准(商务部、省级商务部

门2008年),2016年10月开始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

入特别管理措施备案即可。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

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须提

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核查方式:书面核查。

(三)目标公司历次股本及股权变动情况

基础材料方面,要采集公司历次变更的全部工商登

记内档资料,并由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在该等资料上加盖

工商查询章。包括公司历次变更的登记资料,公司自成

立至今的历年工商年度检验文件、报告文件两大维度,

具体内容可涵盖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文;公司历次

资产重组的批准文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商务

主管部门关于公司设立、历次注册资本、股权变更等事

项的批复,以及人民政府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出资或增资

凭证;引进战略投资者与其签署的投资协议、对赌协议

等文件;发起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发

起人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等;此外还要调阅所有可能并

未在工商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但与公司的设立、

历次变更等历史沿革信息相关的全部资料(如公司就有

关变更事项报送管理部门的申请文件、股东之间的相关

协议及补充协议等)。

具体工作上,一是核查公司历次增资、减资等股本

变化情况及履行的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是否涉及

国有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国有股权管理)、集体企

业确权,外资商务或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二是核查

增资、股权转让及整体变更要核查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

时定价依据(关注低价转让及估值差距的合理性);历

次股权转让、股利分配及整体变更时公司股东履行纳税

义务情况,如未缴纳,应说明是否导致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历次股权转让、股利分配及

整体变更时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完备;历次股权转让

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三是对于公司减资,不仅要核查通常股权变更的股权会

决议、股东决定等最高决策机构的决策文件、章程修正

案或新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企业变更

通知书》及换发的新的营业执照。还需特别注意公司向

特定债权人发出的减资通知书、在报纸上刊登的关于减

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公告(登报日起应当是股东会决议的

第二天,向工商局申请办理减资登记备案的时间应当在

减资公告登报后45日之后提出);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

本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同时减少实收资本

的,还应当有《验资报告》);四是对于股权转让,需

核查是否履行价款支付及缴纳个税,是否存在争议纠纷。

可以通过获取历次股权转让协议、支付凭证、缴纳个税

凭证、访谈股东或取得股东的确认函等方式进行核查。

另外,如有股权代持,应与相关当事人访谈;获取

委托持股相关文件及解除委托持股的相关文件,确保不

存在争议纠纷;五是核查目标公司历史上股权质押、变

更质押或解除质押的,需要核查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章程》与公司决策机构的决策文件。查看章程中是否

有关于公司股权质押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未禁止抵押

的,是否要求公司决策机构在抵押权设立前履行特定的

决策程序,比如“半数以上股东一致同意”;《股权质

押合同》或主合同中的股权质押条款;出质人的主体资

格证明;股权出质设立、变更、解除登记申请文件;股

东名册或股票;工商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准予设立、

变更或解除股权出质登记的文件。另外,外商投资企业

股东设立或变更股权出质的,应该先取得原审批机关(投

资促进局或商务局)批准文件,再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注销或撤销股权出质登记的,无需取得原审批机关批准。

六是核查经营范围变更,注意每次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中

是否有需要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工商局备案的经营范

围的表述中会显示某些经营项目是需要企业在开展相关

业务之前应事先办理许可,需了解相关领域前置许可的

法律法规规定。可通过访谈企业,充分了解企业实际中

经营的业务是否与经营范围一致,尤其是是否存在超范

围经营的情况,以及它的主营业务;七是如企业为高新

技术企业或存在国有创业引导基金前期投资的情况,要

关注国有创投公司投资公司时是否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如投资时,是否经有权部门履行了决策程序,是否需要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增资扩股时,是否同比例

增资,如未同比例增资,是否履行评估备案手续;退出

时,是否履行了评估备案,是否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了交

易。

历史沿革尽职调查核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

个方面:

一是合法性、合理性的充分结合,各项文件所载内

容是否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

二是股东出资是否真实、是否履行必要评估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货币出资的是否到位,实物资产的

是否评估;

三是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及时进行工商

变更;

四是历次股权转让是否形成完整的链条;

五是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与之前《公司法》和当下

的《民法典》存在冲突,公司章程是否载有特殊条款,

如限制表决权、不按出资比例分红、一票否决权等。特

别注意有些公司在引入投资人的过程中,章程中如存在

不合理的可能影响未来上市的条款,则要注意该情形是

否会影响投资后续的退出方案;

六是股东间是否存在特殊约定,如固定回报、业绩

回购条款等;

七是特殊行业的审批、备案;八是主管部门的审批、

备案、转让方式;九是税费问题,公司历史上股权转让

是否均已支付对价、是否完税、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公

司的股权是否存在被直接或间接转让的情况,是否

依法申报纳税。

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公开渠道查询。

(四)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的核查

一是查阅目标公司设立时制定的公司章程、公司章

程批准文件及制定章程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资

料,核查目标公司章程的制定是否履行法定程序;核对

工商登记内容,核查设立时的公司章程是否于当时的工

商登记内容相一致;

二是根据目标公司具体情况确认公司章程的制定、

修改是否涉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如涉及,章程的

制定、修改是否已取得该等审批文件;

三是查阅目标公司设立以来历次公司章程的修正案

及相关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核查目标公司

章程的修改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四是查阅目标公司现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

文件、相关会议资料,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是否经发

行人股东大会审批批准,是否与工商登记文件一致,核

查公司章程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的规定是否违反

有关规定。

核查方式:书面核查。

三、目标公司发起人及股东资质核查

(一)设立时点发起人及股东资格核查

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资格,需区分自然人、法人、

合伙企业、其他组织等不同情形进行核查。如果发起人

为法人的,需查阅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文

件、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核查发起人是否具备股东资

格;如果发起人是自然人的,需查阅其身份证明文件;

如果发起人为合伙企业,需查阅其营业执照、合伙协议

或其他组织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核查发起人是

否具备股东资格;如发起人为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法

人,该等发起人需就其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等基本情况

及其出资不违反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当地执业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如发

起人为发行人设立的持股平台,应核查相关管理制度

及持股平台出资人是否为发行人员工。此外,还要查阅

目标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发起人投入目标公司的资

产或权利证书、相关合同,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判断

出资资产是否已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

障碍或风险。

核查方式:书面核查。

(二)当前股东资格核查

当前股东的资格核查,同样要区分自然人、法人、

合伙企业、其他组织等不同情形。其中,如果股东为法

人的,需查阅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

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核查股东是否具备股东资格;如

果股东为自然人,需查阅其身份证明文件;如果股东为

合伙企业,需查阅其营业执照、合伙协议或其他组织文

件、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核查股东是否具备股东资格;

如果股东为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法人,该等股东需就

其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等其基本情况及其出资不违反当地

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当地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核查方式:书面核查+现场访谈。

四、目标公司合规运营核查

一是核查目标公司内部组织机构,明确是否健全;

二是核查三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规范运作的制

度。查阅目标公司治理相关文件,包括三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总经理工作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等文件资料,核查发行人是否依法建立了健全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制度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是查阅目标公司最近3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会议资料,核查目标公司是否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发布会议通知;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决议内

容、会议记录及签署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对

重大投资、融资、资产重组、经营决策、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和

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董事会、经理层的历次授

权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

授权范围是否合法有效;涉及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或其

他利益相关者应当回避的,该等人员是否回避了表决;

核查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相关独立董事是否

已经发表独立意见。

核查方式:书面核查。

五、目标公司董监高及其变化

一是核查现任董监高的任职资格。一方面,要查阅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

或职工大会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和相

关议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监高人员的选任是否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另一方面,通过与相

关人员访谈,取得当事人的相关确认并结合证监会、交

易所网站的公开查询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文件,核查目标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是否最近

36个月内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行政

处罚或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是否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目标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存在违反《民法典》法人篇中董监高禁止任职的情形;

核查目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

兼职的情况,以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互之间

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此外还要对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还应查

阅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是查阅董监高在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具体应查

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

工大会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和相关议

案,核查目标公司最近三年董监高人员的变化情况,核

查变化人员的数量及相关职责。

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实地走访+公开信息渠道查

询。

六、目标公司的独立性核查

(一)业务独立性核查

一是查阅目标公司公司章程、组织结构图,核查目

标公司是否具有完整的组织机构,核查目标公司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是否存在

重大的担保、借款、占用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情形;

二是查阅核心技术情况,核心技术来源,核心技术

是否取得专利或其他技术保护,核心技术的科研实力和

成果情况(包括获得的重要奖项、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

核心期刊论文发表等);

三是实地走访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核查发行

人是否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组织

机构是否独立;四是核查发行人的主要业务资质是否已

经取得。

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实地走访。

(二)资产独立性核查

一是资产的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六、目标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财产”;

二是对管理层进行访谈,核查目标公司经营涉及的

核心资产及无形资产(例如商标)是否依赖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三是实地勘察发行人相关实物资产,进一步核查发

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各业务环节生产设备的情况,判断是

否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对生产经营所需的

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是

否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凭证以及是否实际占有;

对于生产经营设备、大宗产品或者重要原材料,应查验

购买合同。

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实地走访+现场访谈。

(三)人员独立性核查

一是查阅目标公司单位员工名册及劳动合同格式、

发行人主要人员工资明细表;查阅发行人最近年度的

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核查发行人员工的劳动、人事、工

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是否独立管理;

二是访谈高级管理人员并请其填写问卷调查表,了

解相关人员兼职情况,核查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况,是否存在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核查发行人的财务

人员等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三是访谈了

解目标公司财务人员是否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况。

核查方式:书面核查+现场访谈。

(三)财务独立性核查

一是查阅目标公司银行开户资料、最近3年的纳税

资料等核查发行人是否独立在银行开户、独立纳税等,

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二是查验目标公司存款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或取得

银行函证文件;

三是查询目标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

核查发行人是否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是否具

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

制度,是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四是实地走访核查财务

会计部门是否进行了人员隔离和物理隔离。

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实地走访+现场访谈。

(四)组织机构独立性核查

一是查阅目标公司组织结构图、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相关决议、各机构内部规章制度,核查发行人是否具备

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所设机构是否与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是否完全拥有机

构设置自主权及独立的经营管理权等;

二是实地走访核查目标公司是否具备健全的内部经

营管理机构,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混合经

营、合署办公的情形,目标公司的相关机构的设置是否

均独立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实地走访。

六、目标公司的业务核查

一是要核查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情

况,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要核查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资质及

相关证明;

三是要对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供应商和

客户进行核查,具体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查验公司三年

来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名称;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对发行

人报告期内主要大客户、供应商与目标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其近亲属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进行核实;目标公司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分别出具其在目标公司

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权益的声明;对目标公司报

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访谈,或者以以

函证方式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部分重要客户、供应商与发

行人的往来款项进行查验。

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实地走访+现场访谈+公开渠

道信息查询+法律检索+函证。

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目标公司的关联方核查

一是查阅目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

权结构图和组织结构图、公司章程;

二是与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管进行访谈,了解关联方情况;

三是查阅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管填写关联关系调查表;

四是获取目标公司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企业信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资料。

核查方式:书面核查+现场访谈+公开渠道信息查询

+函证

(二)目标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关联关系的核查

一是对目标公司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其

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核实,并进行实地走访;

二是查询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公开信息,重

点关注与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关联;

三是确认主要供应商、客户出具关于与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四是查验目标公司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管与目标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是

否存在权益关系;

五是以函证方式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部分主要客户、

供应商与目标公司的往来款项进行查验;五是查阅目标

公司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关联交易合同、近三年股东会、

董事会等,了解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

及其在发行人相关业务中所占比重;

六是查阅目标公司章程及制度文件、发行人股东会/

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会议文件、独立董事

意见等,核查关联交易是否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

七是如关联交易的一方是目标公司股东,核查是否

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如目标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表决;独立董事是否依据章程及制度

规定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或独立意

见;

八是查阅关联交易合同,核查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及

其他相关协议条款是否明显不利于目标公司,必要时可

以采取向相关机构咨询或第三方询价等方式调查关联交

易价格是否公允、合理等;

九是如存在目标公司向关联方采购产品/劳务,需关

联方提供采购终端企业(如有)信息以及终端采购合同,

并调取目标公司和关联方说明通过关联方采购的必要性

以及和采购终端定价差异(如有)的合理性;

十是如存在目标公司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提供服务,

需关联方提供终端客户(如有)信息以及终端销售合同、

收款凭证、发货凭证等,需目标公司和关联方说明通过

关联方销售的必要性以及和终端客户定价差异的合理

性;

十一是查阅目标公司近三年审计报告等方式,核查

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占款情况。

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实地走访+现场访谈。

(三)同业竞争情况核查

一是针对同业竞争,查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持股5%以上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核查

前述企业的实际业务范围,判断其与目标公司是否构成

同业竞争。如果存在同业竞争,需要跟进查询制定解决

同业竞争的方案、措施及履行情况,此外还要查阅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出

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二是对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的披

露情况,结合前述法律尽职调查结果,核查目标公司是

否对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

披露,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核查方式:书面核查+现场访谈+公开渠道信息查

询。

九、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财产

(一)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

取得并核查与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相关的重要材

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应

查验原件,保留复印件);如为在建工程的,取得相应

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

工验收资料等各阶段应取得的批准或验收等文件(如

有);

主要房屋如系受让取得,核查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

价款支付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如有)、出让方合法拥

有该等出让房产的产权证明等相关文件;主要房屋如系

其他方式取得(如司法裁决、法院拍卖等),核查相应

的依据文件(如司法判决、竞得通知等)。对于重要的

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在必要情况下可安排实地调查。

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实地走访。

(二)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土地使用权

取得并核查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重要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应查验原件,保留复印件);目

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包

括土地招牌挂成套文件、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凭证或受让土地

使用权的付款凭证等);取得划拨、集体用地相关的协

议和政府批文、会议纪要等文件(如有)。对于重要的

土地使用权在必要情况下可安排实地调查。此外还应向

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证该等土地使用权权利证书的真实性

以及是否存在权利纠纷等,并向有关外部登记机关进行

查证和确认。

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实地走访+公开渠道信息查询。

(三)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商标

一是取得并核查与商标相关的文件、资料应包括商

标权利证书(应查验原件,保留复印件)、转让协议及

证明(如有)、续展证明(如有);商标许可协议及

备案证明(如有)、许可人商标权利证书;

二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商标

信息,针对上述信息,向有关商标登记机构进行查证和

确认。

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公开渠道信息查询。

(四)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专利

一是取得并核查与专利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专利权利证书(应查验原件,保留复印件)、转让

协议及证明(如有)、专利年费缴纳凭证、专利许可协

议及备案证明(如有)、许可人专利权利证书;二是在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专利

信息。此外还要向专利登记机构查证和确认,并对专利

技术授权和被授权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公开渠道信息查询。

(五)目标公司长期股权投资

一是取得并核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最新

有效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或其他政府批准或备案登记

文件、政府主管部门的设立批准文件、最新有效的公司

章程、合资合同或股东间协议、生产经营资质或许可;

二是取得并核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全部工商

登记资料。

核查方式:书面核查。

(六)目标公司重要资产与长期投资

一是取得商标、专利权利证书;二是查阅第三

方中介机出具的专利法律状态核查报告,确认境

外专利是否合法有效。

核查方式:书面核查。

(七)目标公司主要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

权利负担

一是取得并核查与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资

产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相关的抵押合同、质押合

同、出质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二是必要时向有关

资产抵押、质押登记部门进行查证、确认。

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公开信息渠道查询。

(八)目标公司资产租赁情况

取得并核查租赁协议、租赁备案登记文件(如有、

出租方产权证明文件并进行查验。

核查方式:书面核查。

十、目标公司重大债权债务核查

一是针对目标公司将要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需

查阅目标公司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核查

形式及内容的有效性、是否存在违反中国法律的强制性

规定的情形;

二是核查目标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如果合同

较多,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并通过与目标公司的财务

负责人或相关人员谈话,必要时可以采取向交易对方访

谈等方式,核查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纠纷。

三是重大其他应收应付款,应查阅目标公司最近一

期财务会计报告,了解金额较大且期限较长的其他应收

应付账款明细,并以此为导向,查阅相关交易协议,判

断相关交易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或其他重大法律风险;

四是核查对外担保,要查阅担保合同,判断相关合

同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其他重大法

律风险。如存在重大对外担保事项,应与目标公司财务

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根据需

要向目标公司工商等主管部门等进行查证、确认;

五是核查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债

务。既要与财务人员、法务人员等相关人员谈话的方式

了解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

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债务,又

要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开信息检索等方式搜索发行人是否

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

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债务。

核查方式:书面核查+现场访谈+公开渠道信息查

询。

十一、目标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兼并收购情况

一是核查报告期内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资产变化

及重大兼并收购情况,如存在,则进一步取得并核查与

之相关主要文件、资料,具体包括相关合并或分立方案、

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协议、发行人的相关内部决策文件、

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价款支付凭证等;

二是核查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

及重大兼并收购情况,如存在,则进一步取得并核查与

之相关的主要文件、资料,具体包括目标公司已经签署

的意向书或备忘、框架协议、资产出售或收购协议、相

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

核查方式:书面核查。

十二、目标公司税务及财政补贴核查

一是税务登记及申报情况,核查目标公司提供的近

三年纳税申报表、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原始财务报表与申

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

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审计报告;

二是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核查目标公

司近三年纳税申报表、主要税种的纳税凭证、近三年原

始审计报告、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

务报表的差异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

明的专项审核报告、审计报告;

三是核查报告期内享有的税收优惠情况。具体核查

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税收优惠的资格证书(如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及税收主管部门的批复情况,判

断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税收优惠是否有法规依据,是否

合法合规;

四是核查税务合规情况,要求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提供税务方面的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如有),

并通过互联网检索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近三年的税务

处罚情况;

五是核查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及其依据文件,

核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财政补贴之政府批文

(如有)、收款凭证,判断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政

补贴是否有法规依据或与法规冲突。

核查方式:书面核查+现场访谈+公开渠道信息查

询。

十三、目标公司合规情况

一是核查目标公司合规运营情况,具体核查发行人

及控股子公司业务经营过程中,除业务资质之外,在政

府部门取得的各项证书及相关文件,若涉及环境污染或

排污的,核查污染物排放及处理情况。针对近三年的投

资项目,核查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批复

文件等。对公司排污情况、环保设施进行现场核查;涉

及产品质量的,了解产品质量控制标准;涉及社保、住

房公积金的,核查社保、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二是核查发行人业务经营所涉及的主管部门近三年

监管过程中的监管报告、意见及整改报告等;

三是核查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被各类部

门处罚的清单、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

四是通过互联网检索目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近三

年的处罚情况,投诉情况;

五是核查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

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六是对工商、税收、

环保等政府部门进行走访,了解发行人是否存在违法违

规行为。

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实地走访+公开渠道信息查

询。

十四、目标公司募集投资项目情况

一是核查历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决策文件、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政府部门有关产业目录,核查募集资金是

否有明确的使用方向,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或相关文件是否经目标公司内

部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和授权;

二是如果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核查是否履

行了关联交易相关批准程序;

三是检索法律法规,核查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

四是根据募投项目的性质(新建、技改等),核查

是否取得相应的政府部门立项文件;

五是核查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件;

六是如果募集资金用于向其他企业增资或收购其他

企业股权的,应核查拟增资或收购企业的主体资格,并

核查是否已经签署了增资或收购协议,相关协议是否

合法有效,增资或收购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是否需要取得其他权益持有人的同意及处理情况等;

七是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具体资产的,应核查出让方

的主体资格,并核查是否已经签署资产收购协议,协议

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八是募集资金用于与其他合作方合资、合作的,既

要核查合资或合作方的主体资格,与目标公司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具体的投资规模及各方投资比例,合资或

合作方的出资方式,还要核查是否已经签署合资或合作

协议,相关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根据相关协议是否

拟组建企业法人,拟组建企业法人的基本情况,或不组

建企业法人的合作方式;

九是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对同业竞争及发行

人独立性的影响,具体内容应包括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营业执

照与年度财务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案,通过

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管理层沟通访谈核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产

生同业竞争,或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各

企业生产经营环节构成上下游关系,核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

否存在严重依赖关系。

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实地走访+公开渠道信息查

询。

十五、目标公司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一是核查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的诉讼、仲

裁情况(包括已结案的、未结案的及潜在纠纷),在取

得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所涉诉讼、仲裁案

件统计清单的基础上,与目标公司法务部门(或相关职

能部门)访谈了解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的诉讼、

仲裁情况;核查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进行之诉

讼、仲裁案件的起诉书、申请书、答辩文件、裁判文件、

所涉及的主要协议、对公司影响程度的估计及相关法律

意见;核查目标哦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所涉诉讼、仲

裁导致资产被采取司法、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说明及相

应的司法、行政文件。

二是核查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的行政处罚

情况,在取得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所涉行

政处罚情况统计清单的基础上,核查目标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所涉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凭证,

并查验取得处罚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受处罚行为是否属

于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

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实地走访+公开渠道信息查

询。

十六、目标公司财务信息核查

一是核查目标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具体包括取得发

行人申报审计报告、原始审计报告,就与法律意见相关

的事项进行重点审阅、核查;

二是核查目标公司内部职工股、委托信托持股等事

项,具体包括查阅内部职工股、委托信托持股相关文件

资料如持股方案批准文件、持股管理办法、委托信托持

股协议、内部股权转让文件、股权清理文件等,如有必

要,应就相关持股形成、转让及清理的过程向涉及的个

人股东进行访谈,确认是否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三是就经常性关注并收集相关媒体、网络报道信息,

就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核查。

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实地走访+公开渠道信息查

询。


本文发布于:2022-07-21 00:46: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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