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保密免责协议
本共同保密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签署:
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受其管辖、注册地址位于的公司(以下简
称“提供方”)
_公司,一家根据法律注册成立并受其管辖、注册地址位于的公司(以下简称
“接收方”)
以下将上述双方合称为“双方当事人”,单称为“一方当事人”。
鉴于,双方当事人为了共同利益,将在信息化项目中进行合作,交流信息。为此,
双方同意签署本保密协议并按照本协议的条件和规定对在项目合作过程中所获悉的
另一方的信息(“保密信息”)予以保守秘密。
第一条定义
1、保密信息的定义
保密信息指不为公众所知,又能为其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的所有信息、数据或
技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的与研究、开发、生产、产品、服务、客户、市场有关
的软件、程序、发明、工艺、设计、图纸、专有技术、工程、流程、方式、硬件配
置信息、客户名单、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
划、商业秘密、商业模式、公司决议等任何或所有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
料、生产资料以及会议资料和文件;保密信息既包括书面认定为保密或专有的,又包
括口头给予,随即被书面确认为保密或专有的。
上述所称的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的信息:
a)在不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接收方从提供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晓的;
b)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的为公众所了解的;
c)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那里正当取得的,并且以该取得方所应了解为限,
该第三方不是违法的获得和披露该保密信息;
d)提供方向没有保密义务第三方合法披露并且被该第三方合法披露的;
e)在没有接触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接收方独立开发取得的;
f)接收方事先征得提供方书面同意而发布的。
2、接收方和提供方
“接收方”指:保密信息的获得方。
“提供方”指:保密信息的来源方。
第二条保密义务
1、接收方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取得的保密信息采取同样的措施,
确保其安全。双方当事人同意只可以给予或传授给因履行所聘用之职务而必须并且
适当地要求了解该等保密信息的雇员。双方当事人应将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
记录存放在一个安全的、保险的地方。任何以电子方式存储于电脑的保密信息应被
誉为有效地防范于任何未经授权的直接或间接通过网络进行的入侵或使用。
2、双方当事人相互承认任何一方自行提供给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及其中包含和
/或有关的一切权利,是提供方的专有财产,接受方应考虑提供方的利益妥善保存。
3、双方当事人同意双方披露保密信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双方在“用友致远协
同管理系统”项目中的合作。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所提供之保密信息的使用,应只限
于该等目的,除非在披露该等保密信息时,提供方另外以书面形式指明其他目的。如
果披露时指明的使用目的与上述规定的使用目的不相符合,则应以披露时指明的使
用目的为准。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之目的。双方在
此保证仅在与双方商定的项目有关时使用从另一方收到的保密信息,绝不为与项目
无关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4、双方当事人承诺,双方当事人将对其各自及其雇员或代表,在其他一方当事
人的营业地点因履行义务而知晓的所有内部商业信息严格保守秘密,绝不将该等信
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此规定特别适用于有关技术、设计、生产、经营或组织机构
事宜的所有内部信息。
5、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意图与第三方签署一份分包合同,因而不得不向该第
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则该方当事人应事先从另一方当事人得到书面同意。该披露信
息之当事人与分包方并应在披露该等保密信息之前,按照与本协议相同的格式签署
一份保密协议。
6、若接收方与第三方合并、被第三方兼并或被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接
收方不得向该第三方披露任何提供方的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立即将提供方的保密资
料归还提供方,或根据提供方的要求予以销毁;但如事先获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
收方可继续使用该保密信息。
7、如果接收方被要求向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提供保密信息,接收
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立即向提供方予以通报,以便提供方能以保密为抗辩理由或取
得保护措施,并且应用尽适用法的所有程序来保护该保密信息,由此所花费的合理费
用由提供方承担。
第三条非权利授予
任何保密信息的获得并不意味着授予接收方任何有关提供方所有的专利权或
版权,也不意味着授予接收方有关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除了接收方有权为履行
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合理使用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
第四条知识产权
1、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有关未经注册或未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的文件和信
息。
2、因对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的使用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其归属。
第五条违约和赔偿
1、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形,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在
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2、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免责条款
1、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仅限于接收方对用友致远协同管理系统的了解、研
究,禁止以此为基础对用友致远协同管理系统作出任何修改。
2,当接收方利用获得的保密信息对用友致远协同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库底层连
接访问,因而引起的任何数据库故障和系统运行问题,对此提供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
责任,提供方不负责解决因此产生的技术问题,不承担无偿数据库维护的义务。
3,因上述第2条造成用友致远协同管理系统无法正常升级等情况,提供方不承
担任何责任,提供方不负责解决此类问题。
第七条一般规定
1、对本协议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当事人各自的
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否则无效。
2、本协议任何部分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若本协议任何部
分被宣告无效,当事人各方均应友好协商确定替代的规定,该等替代的规定应尽可能
与双方当事人的原意相符合。
3、接收方因使用提供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而引起第三方的诉讼、仲裁、扣押
或没收、赔偿或补偿请求或其他权利要求,由此给接收方造成的损害和损失,提供方
应给予赔偿或补偿;接收方对第三方任何合理赔偿或补偿,该提供方应给予补偿,但
接收方错误地使用该保密信息的除外。
4、双方都承认,如有违本协议,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将难以估量,并承诺:提供方
可以向法院或有关的部门申请保护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该等权利的行使不
影响其继续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和补偿权。
5、一方没有履行本协议的规定或没有行使协议项下的权利或其他有关权利,
并不构成该方将来履行该规定或其他规定、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有关权利的放弃。
6、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获得对方书面
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本协议的生效及有效期
本协议自本协议文首载明的日期起生效,并持续有效。除非提供方提前九十
(90)天发出书面通知给接收方终止本协议,或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但是
按照本协议之规定对于在本协议终止前所披露的信息和文件的义务将不受影响,而
将继续有效,继续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任何通过友好协商后不能解决的争
议均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代表公司签署
签字:
姓名:
职务:
日期:
代表
签字:
姓名:
职务:
本文发布于:2022-07-20 21:34: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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