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在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4条中数据库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保护。这是符合
Trips协议对数据库的保护要求的,Trips协议明确规定,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不论
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者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就应受到版权
保护。由于电子数据库信息容量大、容易被复制和传播,因此有关的版权纠纷不断增多。在
保护电子数据库的版权的同时,应当注意不要将保护延及数据库中的数据或材料本身,也不
要不合理地限制公众获取信息及舆论表达的自由。
(二)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
有关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法律只解决了数据库的版权保护问题,而对有关数据
库特殊权利保护问题则没有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定。所谓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就是一种独立于
版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它的根本目的是保护数据库制作者在数据库上的投资。
在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方面发展最快的是欧盟国家。欧盟在1998年″关于版权和技术
挑战绿皮书″中就首次提到了协调成员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问题,随后于1992年公布了
“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的建议”。1995年7月欧盟部长理事会正式通过了“关于数据库的
法律保护指令”(即“数据库指令”)。在欧盟成员国内建立数据库特殊保护权利是“数据
库指令”的主要内容之一。“数据库指令”于1996年3月颁布,要求成员国在1998年1
月1日前以法律、法规、行政条款的方式将指令的内容贯彻到国内。
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的出现自有其必然性和内在的合理性。
在网络时代,电子数据库存储、处理和传播着大量的信息,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已经离不
开这样的信息工具。促进和保护数据库领域的投资不仅对于信息产业,而且对于整个社会的
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确实需要给予数据库的投资者有效的保护,制止不劳而获的“搭
便车”的行为,维护数据库市场正常的秩序。从国际形势发展来看,我国也需要认真考虑是
否建立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制度。这种新的法律制度从建议到成为法律文件,影响从欧盟地
区扩展到世界范围,时间间隔之短,波及范围之广,出人意料。Trips协议第7条授权Trips
理事会考察本协议的有关新发展,如果理事会认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应当成为知识产权国际
保护的新的规范,并最终将其补充进Trips协议,就会对所有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产生约
束力。因此,我国对欧盟数据库指令和其他协议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进行深入研究,制订相
应的对策是非常必要的。
总而言之,目前摆在我们前面的关键问题并不是需不需要建立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而
是怎样建立这种制度才能保证数据库制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知识产权保护是建立
在多种利益的平衡之上的,其根本目的是促进科学文化的发展和繁荣,促进社会进步。如果
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使增值信息产品无法进入市场,教学、科研需要的数据无法获得,那么
这种制度就违背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目的。所以数据库制作者的投资利益和公众的利益都
应该得到适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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