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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创性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探析
马彦芳 西北工业大学 陕西西安 710129
【摘 要】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关系到我国数据库产业保护,就要以立法形式扩大权利主体适用的范围;二是根据
的发展、信息的开放共享及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等问题。但
我国《著作权法》对音像制作者权、广播电视节目权、图书
目前我国对无独创性数据库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学术
期刊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分别采取50年,50年,10年的固
界对此的观点众多,且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也不一致。本
定期限保护方式。这种保护方式不具有灵活性,没有体现数
文通过对目前学术界主流观点及对司法实践进行分析的基础
据库的商品属性和公益性的双重特征;三是由于我国是数据
上,提出了补偿性保护措施,即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来鼓励
大国,但不是数据产业强国,如果采用邻接权或者特殊权利
我国数据库产业的发展,待收回成本并适当盈利后转为公益
的保护方式,会导致数据库行业垄断及信息资源的垄断,不
的保护理念。
仅不利于我国数据库产业的发展,对公民获取知识的权利也
【关键词】 数据库 独创性 邻接权会造成损害。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庞大的数据资源给学术界、商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途径。也有部分学者认为
业及政府等各个领域带来了一场革命。国家的“十三五”规
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无独创性数据进行保护较为合理
划也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要
性,认为:“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时,数据库被
求,然而大数据带来的不仅是机遇同时也是挑战。大数据产
视为一种产品而不是作品,因此也就不必关注制作者对数据
业的保护与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之间存在紧张关系,那么如
库的选择与编排是否具有独创性,它关注的是数据库这种产
何解决该矛盾是目前面临的突出问题。
品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是否能为人们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数
一、无独创性数据库的概念据”
[3]
。
笔者认为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方式也存在一
为了方便研究无独创性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就要对其
定缺陷: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仅适用于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
进行概念界定,下面笔者分别从数据库的概念出发逐步分析
数据库经营主体的侵权,但是针对没有同业竞争关系的自然
无独创性数据库的内涵及特征。
人则不能适用;二是保护方式比较灵活,法官有较大的自由
(一)数据库的概念。TRIPS协议(1994)、欧盟关于数
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以及百度词条都对数据库进行了定义,
裁量权,容易发生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实践问题。
三、建立补偿性保护机制通过分析认为,数据库是根据一定的分类标准,将具有相似
(一)确立无独创性数据库适度保护的理念。尽管无独
特征的数据进行整理、汇编,建立起来的能够集中控制并进
创性数据库作为一项财产性权利,对权利人具有经济价值,
行共享的数据集合。数据库具有独立性、共享性和集中控制
但是数据库也是一种特殊的带有公益性质的商品。对数据库
性的特征。
的过度保护将会剥夺公民自由获取知识的权利,不利于公民
(二)独创性数据库的内涵。TRIPS协议(1994)及我国
整体素质的提高,从而不利于国家的长远发展。
的《著作权法》对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进行了法律保护,那
(二)统一收费与免费开放相结合。1、针对个人可能造
么如何确定数据库是否具有独创性呢?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
成的侵权方面。笔者建议:首先对无独创性数据库的使用、
律的对比分析,判定数据库具有独创性的标准是数据库素材
查阅、下载等设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可以按照使用时间、数
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
据大小、或者数据质量等计费,这些计费标准在科技发达的
(三)无独创性数据库的概念界定。我国有学者认为“无
今天都能够实现,并且能使之更加合理。其次,逐步过渡至
独创性数据库是指表现形式缺乏个性,同一数据内容即使由
免费使用阶段。由于数据库网页的广告费也是一笔可观的收
不同的编者来进行数据库处理,其结果也不会有实质性不同
[1]
入,无独创性数据库可以通过设置一定的收费期限,收取建
的数据库。”
随着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数据库种类的不断
增多,数据库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形式上很难做出创新,因
设成本后转为公益性数据库,利用广告费用完成日常的维护。
此现实中存在大量的无独创性数据库,那么如何对其进行法
这样不仅可以避免损害公众获取知识的权利,还能够促进我
律保护呢?
国数据库产业的发展。2、针对企业可能造成的侵权方面。
二、无独创性数据库法律保护的路径分析笔者认为:一方面也可以按照上述付费方式许可其使用,但
我国学者对于无独创性数据库法律保护的观点主要可以
是应按照市场规律及商业价值等更为复杂的经济方法进行定
分为两大类:一是主张采用邻接权加以保护;二是主张采用
价;另一方面对于侵权的同业竞争者仍可适用《反不正当竞
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争法》作为兜底条款来进行保护。
(一)邻接权保护方法。目前,我国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参考文献】
采用邻接权来保护无独创性数据库,认为“数据库开发者的实[1] 龚佳:试论对非独创性数据库的法律保护[J].当代法
际地位同传统的邻接权人如出版者、广播电视组织、唱片制作
学,2002(3):54.
者等非常相似,他们都在自己的过程中投人了人力、资金和技[2] 韦之:论数据著作权[J].著作权,1996(3):21.
术,但都没有创作出独立的作品来。所以可以使用邻接权的规[3] 沈艳阳: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J].法制与社
定加以保护。一方面应保护他们的利益—主要是经济的利益,
会,2007(6):282.
[2]
另一方面又不能赋予他们同作者一样的法律地位”
。
笔者认为我国在邻接权保护方面具有一定的理论及实践
作者简介:马彦芳(1988—),女,汉族,河南鹤壁市人,学
基础,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我国《著作权法》中对邻
生,法学硕士,单位: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研究方向:
接权的保护主体并不包含数据库制作者,如需要以这种方法
法学民商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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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第9期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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