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之法律保护(一)
关键词:数据库法律版权著作权
摘要
随着计算机行业及互联网络的发展,由大量信息汇集而成的数据库的经济价值日益显现。
目前,美国已经
成为数据库的收益大国并从这一行业掘到大量黄金。一个成功的数据库,虽不一定具备独创
性的编排,但无疑
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开发成本有时十分巨大。数据库的一次开发、多人多
次使用符合市场经
济的资源配置原则,因此发展迅猛。但是,由于组成数据库的信息多不符合“作品”的条件,
且大量的数据库
也不符合“独创性”要求,因此,许多数据库无法以版权进行保护。在这种法律真空下,各个
国家采用了不同
的方法予以补救,许多国家已单独立法。我国在这方面还很落后,虽然我国新著作权法将“汇
编作品”予以明
确,并包含了由不符合“作品”条件信息组成的数据库,但这一层面的立法显然与数据库的发
展不相适应。这
一状况必然影响我国数据库行业的发展,从而带来部门经济的落后。本文通过对数据库定义
的论述、数据库的
特点及分类、各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现状的介绍与评析、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现状介绍与评
析,提出了我国目
前数据库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并提出了仍需解决的问题,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
作用,引起我国法
学界对数据库法律保护的重视。
正文
数据库(database)原为计算机行业的专业用语,其本质是数据的排列、集合,该排列、
集合可被查询、
调取。在计算机行业中,各计算机语言均有对数据库处理(如:数据的排序、查询、录入、
修改、删除)的专
用算法,随着计算机及网络的发展,数据库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股票信息库、客户信
息库、投融资信息
库等商业信息汇集更是有着极高的经济价值,这些信息的汇集,无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
物力并最终给使用
者带来巨大的利益。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经济,数据库这一资源,在市场经济中也必然要
到其最佳配置。因
此,对数据库一次开发,多次、多人的有偿使用必然被市场所接受。然而,如果这一资源优
化配置方式得不到
合理有效的法律保障,就会带来阻碍资源优化,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状况。目前,世界各国对
数据库法律保护的
努力也充分说明这一点,我国学者也在几年前开始对这方面进行探讨。目前,数据库已不再
是计算机领域研究
的热点,而成为法学领域的一大热点。
一、数据库及数据库权利概述
(一)数据库的定义
数据库一词并非我国自创的词汇,而是随着计算机一同输入我国。其英文原为database。
在传入后,我国
计算机界一直将其翻译为“数据库”。但从其英文本义及法学角度分析,称其为“资料库”更为
合适。对于数
据库的定义,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般意义上的定义:信息的集合即为数据库。
、计算机行业:存储于计算机中,按一定顺序排列的大量信息集合,该信息集合可被
有条件的调用。
、欧盟《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数据库是指独立的作品、资料或者其他材料的汇集,
这些独立的作品,
资料或其他材料以系统的或有条理的方式整理过,并可用电子或其他方法单独得到。
、美国HR2652、HR354提案:以信息汇集代替数据库,定义为“为了把分散的各条信
息集中在一处或通过
一个来源,以便使用者可以得到它们的目的,被收集和整理了的信息。”
、我国学者:数据库是根据一定的目的和要求,按照一定的方式,经过一定的筛选,
进行系统的编排而形
成的一个信息的有机统一体;其内容是版权作品或版权作品之外的其他们信息材料,可以通
过电子手段或其他
手段单独进行访问从而满足用户需要。(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知识产权文丛P311
董炳和着、郑成是
主编及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9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我国新著作权法: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
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
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上述定义涵盖范围差异极大。其中,外延大的当属一般意义上的定义及美国的定义。外
延小的为欧盟及我
国部分学者所下定义。二者差别主要在于整理、系统化及条理化上。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大
量信息的集合为数
据库,那么,是否只有经过整理的、系统化及条理化的集合才能定义为数据库呢?定义只是
对一个事物质现实
情况的描述。因此,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考察数据库的现实情况。
从现实情况出发,有必要对数据库的发展做一回顾。在数据库产生初期,人们为了工作
方便,将一定的数
据进行整理,并进行排列,形成一种系统(如电话号码本)。此时,计算机并未出现。在这
一时期,只有被整
理、编排过的信息集合才被称为数据库,一堆零散的信息是无法构成数据库的。但随着计算
机的出现,对数据
的排列,查询均由电脑完成。此时,数据在磁盘上的排列是由计算机完成的,人并不干预数
据的排列,在互联
网高速发展并进入人们生活后,这一状况又有了重大改变。诸多数据集合,如客户信息、股
票市场信息是通过
网络自动收集的,在客户提交基本情况信息或通过股票交易软件获得股票实时行情后,数据
库便自然形成。在
网络时代,数据库并不以整理、排列为条件,因此数据库应作如下定义:
数据库是指按一定方式组合在一起的信息集合系统,该系统内信息可被单独或分组调取、
利用。
在明确数据库的定义后,随之而来的就是数据库的特点及分类。
(二)数据库的特点
数据库的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数据库是一个系统,即具有系统性。
数据库是由大量信息组成的信息集合。一堆信息在未被集合前,并不构成一个数据库,
而是杂乱堆砌在一
起(如图书馆中堆放的书)。但以特定的方式组合构成系统后,才可构成数据库(如对堆砌
的书分类汇编)。
、数据库内容为信息
信息,是一个较新的概念。依照shannon(信息论创始人)所下定义:信息是从一系列
所给出的符号或信号
中选出的一个符号或信号的统计概率。信息分为实体信息与非实体信息。其外延包括事实、
资料、作品等等,
在这些信息中,一些是他人享有权利的资料,(如著作权、商标权等)一些是无特定权利的
人的资料。数据库
包含的信息,既包括实体信息,也包括非实体信息。数据库并不是一些有形物的集合,而是
一些符号或信号的
集合,即数据库的内容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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