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规定
一、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
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
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
议修订)。
二、有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学校卫生
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卫生
部发布施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
421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
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149号令发布施
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国务院
第376号令发布施行)、《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
例》(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
次会议通过)。
三、有关规章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1994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
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
部令第61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学校食堂与学生
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2002第14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
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施行)。
四、有关部门规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设
置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社[2002]5号)、《中共北京市委组
织部、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民办高等学
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京组发[2006]6号)、《北京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关
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5]1127
号)、《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
高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意见》(京公文保字[2005]1182号)、《北
京市单位内部重点防范部位安全保卫规定》(北京市公安局等十
部门联合发布自2005年2月6日起施行)、《北京市公安局关
于印发调整和规范文保单位工作管辖权限和范围的实施意见》
(京公办字[2005]890号)、《高等学校安全风险等级与技术防
范级别》(北京市质量监督局发布DB11/255-2004)、《卫生部关
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法监发
[2004]70号)、《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卫生部)、
《关于在全市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北
京市卫生局文件京卫疾控字[2004]60号)、北京市餐饮业食品
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北京市卫生局)、《学校卫生监督综
合评价》(GB/T18205-200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规范》(GB50325-2001)等。
主题词:教育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评估△通知
抄送: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财政局,市社团办。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11月17日印发
共印2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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